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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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大纲)l1 项目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制度l2 建设法规概论l3 建筑法l4 城市规划l5 土地管理l6 工程招标与投标l7 房地产法律制度l8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参考书l1 汪峰:建设法规,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9l 2 周吉高: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3项目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制度l1 法人制度l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l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l(1)依法成立;l(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l(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l(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4l2 代理制度l2.1 代理的概念:l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l2.2 代理的特征:l(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l(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l(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l(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5l2.3 代理的种类l委托代理l法定代理l2.4 无权代理l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l(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l(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l(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l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
3、人”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6l2.5 代理关系的终止l2.5.1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l原因:(1)代理期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l2.5.2 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l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4)监护关系消灭。7l3 物权和债权l3.1 物权l3.1.1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4、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l3.1.2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l3.1.3 不动产的征收l3.1.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l3.1.5 用益物权l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8l3.2 债权l3.2.1 债的概念l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l3.2.2 债的产生l(1)合同l(2)侵权l(3)无因管理l(4)不当得利 9l4 侵权责任l4.1 侵权责任的概念l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l4.2 责任构成l4.3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l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
5、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l4.4 建筑物件损害责任l(1)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责任。l(2)坍塌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0l5 诉讼时效l5.1 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l5.2 诉讼时效期间l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列诉讼时效期为一年:l(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l(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l(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l(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l诉讼失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6、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1建设法规概论l1 建设活动及其阶段性l建设活动是指建筑工程、线路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其装修装饰活动。l建设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l基本建设规划与计划,资源的开发勘测与研究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设备购置、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生产设备和其他与基本建设有直接关联的工作。l建设活动的阶段一般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收尾阶段和生产阶段等。12l2 建设法规l2.1 概念:建设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7、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2.2 特征:建设法规具有技术性、复杂性、综合性、稳定性、行政隶属性。l2.3 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包括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13l2.4 建设法规基本原则:(1)建设活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2)建设活动反映“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3)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4)建设活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l2.5 建设法律关系l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l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l建
8、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14l2.6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l第一层次:宪法第一层次:宪法l第二层次:法律第二层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l第三层次:建设行政法规第三层次: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l第四层次:建设部门规章第四层次: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规章。l第五层次:地方性建设法规第五层次:地方性建设法规,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l第六层次:部门建设规章第六层次:部门建设规章15l2.7 建设法规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l2.7.1 违约
9、责任l延误工期、质量问题、拖欠费用l2.7.2 侵权责任l勘察设计中的侵权责任;l施工中的侵权责任。l2.7.3 行政责任l(1)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责任: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责任,违法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责任。l(2)上级主管机关及内部管理中的行政责任:违法企业法、违法技术法规、不正当竞争等责任。16案例分析(一)l2005年6月,泰禾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修建密炼厂房,面积约7000平方米,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将该工程委托给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双方合同约定第三建筑公司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建泰禾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的密炼厂房,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810万元,于2005年8月15日开工,至2006年
10、4月15日完工,工期为8个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保证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泰禾轮胎公司应于2005年8月15日前向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前期工程款130万元,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支付进度工程款,工程余款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支付。分析该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其内容。17l2.8 建设法规体系l2.8.1 建设行政法规l建筑法、计划法、税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l2.8.2 建设民事法规l民法通则、建设合同法、建设企业法、住宅法、风景名胜区法、村镇建设法l2.8.3 建设技术法规l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建设定额18建筑法l1 建筑许可l
11、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筑许可表现为施工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形式。l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建筑从业许可。19l2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l2.1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主体l发包主体: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建设工程的单位。l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
12、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20l承包主体:l即承包单位,承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由于建筑工程一般具有造价高、技术复杂,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工程承包方的从业资格有特别要求。l按照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分为不同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l2.2 建筑工程发包l2.2.1 基本原则l订立合同原
13、则;l履行合同原则;l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l2.2.2发包方式l直接发包l招标发包22l2.3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l2.3.1 按照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可分为:全过程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总承包、平行承发包l2.3.2 按照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独承包、联合承包l2.4 建筑工程发(承)包单位行为规范l2.4.1 建筑法规定的发包单位行为规范l2.4.2 建筑法规定的承包单位行为规范(汪峰主编:建筑法规,天津大学出版社,P57)23l3 工程勘察设计l相关法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l工程勘察,是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
14、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地质勘察。24l3.1 成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l见建筑法第12条l3.2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l见建筑法第13条l3.3 工程设计人员管理l3.4 建筑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25l4 建筑工程施工(P66)l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l4.1 建筑工程企业的资质l4.2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26l5 建筑工程监理(P69)l广义概念:不仅包括前期咨询、设计、招标、投标、施工验收,还包括建筑后期的保修等各个阶段的管
15、理与监督。l狭义概念: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实施有偿监督的服务活动。27l5.1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l见建筑法30条l5.2 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p71)l4项内容:l进度控制;l质量控制;l投资控制;l合同管理。28l6 工程质量管理l6.1 质量认证体系l6.2 质量监督体系l6.3 质量检测机构l6.4 质量管理的内容(P81)l7 安全生产管理l7.1 安全生产制度l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等l7.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l7.3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P97)29l8 环境保护问题l环
16、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0城市规划l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l城市规划法律法规: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l城市规划编制办法l城镇规划体系编制办法31l1 城市规划法律关系l城市规划法律关系是城市规划法确认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与集体或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单位建设住宅、建设用地及建筑的高度、密度、造型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在建设活动
17、中表现出来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城市规划法律关系。l城市规划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致使对方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引起行政诉讼。32l案例分析(二)l某餐饮有限公司兴建“水上人家”项目,2004年6月,当地计委批复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在某内河航道附近建仿古石舫建筑。该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l评析:该工程违反了城市规划总体要求,侵占行洪河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3l2 城市规划的编制及实施l2.1 编制阶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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