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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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 年版)目目 录录一、粮食加工品.11 小麦粉.12 大米.33 挂面.54 其他粮食加工品.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31 食用植物油.132 食用动物油脂.163 食用油脂制品.18三、调味品.211 酱油.212 食醋.233 酿造酱.264 调味料酒.285 香辛料类.306 固体复合调味料.34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378 液体复合调味料.419 味精.4410 食用盐.4611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49四、肉制品.521 预制肉制品.522 熟肉制品.54五、乳制品.611 液体乳.612 乳粉.65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674 其他乳
2、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69六、饮料.751 包装饮用水.752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783 蛋白饮料.804 碳酸饮料(汽水).835 茶饮料.856 固体饮料.877 其他饮料.89七、方便食品.93八、饼干.98九、罐头.101十、冷冻饮品.106十一、速冻食品.1091 速冻面米食品.1092 速冻调理肉制品.1123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1144 速冻谷物食品.1165 速冻蔬菜制品.1186 速冻水果制品.120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1231 膨化食品.1232 薯类食品.125十三、糖果制品.1301 糖果.130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323 果冻.134十四、茶
3、叶及相关制品.1371 茶叶.137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40十五、酒类.1451 白酒.1452 黄酒.1473 啤酒.1494 葡萄酒.1515 果酒(发酵型).1536 配制酒.1547 其他蒸馏酒.1578 其他发酵酒.158十六、蔬菜制品.161十七、水果制品.165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71十九、蛋制品.174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781 焙炒咖啡.1782 可可制品.179二十一、食糖.182二十二、水产制品.189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195二十四、糕点.1981 糕点.1982 月饼.2013 粽子.204二十五、豆制品.207二十六、蜂产品.2121 蜂蜜.
4、2122 蜂王浆.2143 蜂花粉.2164 蜂产品制品.218二十七、保健食品.220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224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24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283 营养补充品.231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39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248三十一、餐饮食品.261三十二、食品添加剂.2661 食品添加剂明胶.2662 复配食品添加剂.2683 食品用香精.270三十三、食用农产品.2731 畜禽肉及副产品.2732 蔬菜.2853 水产品.3134 水果类.3205 鲜蛋.3376 豆类.339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341附注.3451. 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3452
5、. 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461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 、营养强化小麦粉等。1.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
6、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GB 5009
7、.2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偶氮甲酰胺的测定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卫生部公告2011 第 4 号 卫生部等 7 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 抽样抽样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品。2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 从同一批次的从同一批次的 2
8、 个或 2 个以上的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 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的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 3kg
9、。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 约 1/2 为检验样品, 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 (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 在本细则的规定中,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1.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 盖章, 当场封样,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
10、,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1.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小麦粉检验项目见表 1-1。表 1-1 小麦粉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镉(以 Cd 计)GB 2762GB 5009.152苯并a芘GB 2762GB 5009.273玉米赤霉烯酮GB 2761GB 5009.2094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B 2761GB 5009.1115赭曲霉毒素 AGB 2761GB 5009.963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6黄曲霉毒素
11、 B1GB 2761GB 5009.227偶氮甲酰胺aGB 2760GB 5009.2838过氧化苯甲酰卫生部公告20114 号GB/T 22325备注:a.限 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抽取的样品检测。1.6 判定原则与结论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 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 检
12、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 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大米2.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大米产品包括大米(籼米、粳米、糯米) 、糙米、留胚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不包括黑米、紫米、红线米等色稻米。2.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
13、日期的,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4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2.4 抽样抽样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品。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
14、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3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 从同一批次的 2 个或 2 个以上的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 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5、 3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 3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 约 1/2 为检验样品, 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 (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 在本细则的规定中,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2.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
16、上签字、 盖章, 当场封样,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2.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大米检验项目见表 1-2。表 1-2 大米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铅(以 Pb 计)GB 2762GB 5009.122镉(以 Cd 计)GB 2762GB 5009.155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3黄曲霉毒素 B1GB 2761GB 5009.222.6 判
17、定原则与结论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 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 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 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
18、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挂面3.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挂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挂面是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碳酸钠或面质改良剂或其他辅料,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悬挂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等。普通挂面是以小麦粉为原料,以水、食用盐(或不添加) 、碳酸钠(或不添加)为辅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花色挂面是在小麦粉的基础上, 添加了禽蛋、 蔬菜、 水果或其他粮食等原料,
19、 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手工面是以小麦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植物油,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条。3.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6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3.4 抽样抽样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
20、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500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 在本细
21、则的规定中,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3.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 盖章, 当场封样,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3.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挂
22、面检验项目见表 1-3。表 1-3 挂面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铅(以 Pb 计)GB 2762GB 5009.122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B 2760GB 5009.12173.6 判定原则与结论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 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 检验结
23、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 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其他粮食加工品4.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其他粮食加工品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 脱壳、 碾米 (或不碾米) 等工艺
24、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 、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等。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可分为玉米粉(片、渣) (如玉米糁、玉米粉、玉米自发粉等) 、米粉(如汤圆粉(糯米粉) 、大米粉等)和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如燕麦片、豆粉类(如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等) 、莜麦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黍米粉(大黄米粉) 、稷米粉(糜子面) 、杂面粉、混合杂粮粉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
25、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的食品,可分为生湿面制品(如生切面、饺子皮等) 、发酵面制品(如发酵面团、花卷、馒头等) 、米粉制品(如河粉、糍粑、米线、 (广西)米粉等)及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干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面筋、意大利面等) 。4.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8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316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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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食品安全 监督 抽检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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