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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A Study on the Crimial Responsilbility of Minors under 16ABSTRACT摘 要近年来,校园暴力故意伤害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已经是法学界甚至是各界争议关注的焦点之一。事实上,16岁以下青少年不断趋于严重的犯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主要阵地。他们实施的恶性案件折射出当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不容乐观之处。全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章,对我国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进行概述,通过近几年的具体数据,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特点。据此引出学界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修改的两个不同意见:“适
2、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增添(细化)原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内法律条文”。第二章,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观点。论述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成因,适用降低的理由,及欠妥之处的指出。第三章,分析增添(细化)原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内法律条文这一观点。对现有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评价,论述此种观点适用于我国法律的原因,及不足之处。第四章,将两种争议焦点进行对比。通过理论上的掣肘,施行时社会的阻力,可能产生的实际问题,得出更适合修改我国未成年人法律的理论。第五章,简述具体的立法建议“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关键词:恶性犯罪,未成年人,低龄化ABSTRACTIn recent
3、years, campus violence, intentional injury and other minor malignant crime incidents occur frequently. It has been one of the focuses of controversy in the legal circles and even in all walks of life. In fact, teenagers under the age of 16 continue to face serious crime problems, which have become t
4、he main posi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 Their malignant cases reflect that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is not optimistic.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to elaborate. Chapter one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under 16 years old in China, and analyses t
5、he social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hrough specific data in recent years. This leads to two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 amendment of juvenile law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appropriately reduce the age of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add (refine) the original legal provisions with
6、in the scope of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Chapter two analyses the viewpoint of reducing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Discusses the causes of the younger ag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he reasons for reducing the application, and points out the inadequacies.Chapter three analyses the vi
7、ewpoint of adding (refining) the original legal provisions within the scope of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evaluates the existing juvenile law and discusses the reasons why this view is applicable to our countrys law and its shortcomings.Chapter four compares the two controversial f
8、ocuses. Through theoretical constraints, social resistance in implementation and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a more suitable theory for amending Chinas juvenile law is obtained.The fifth chapt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specific legislative proposals - the system of presumptive criminal responsi
9、bility ability and the rule of malicious supplementary age.Key words:malignant crime, minor, younger age III武警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目 录摘 要I目 录III引言1第一章 当前我国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现状21.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现状21.1.1 犯罪情况数据体现21.2.2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31.3 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争议焦点4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分析52.1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成因52.1.1 外部物质环境52.1.2 心理变化复杂化52.2 降低
10、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理由62.2.1 国外立法可借鉴之处62.2.2 “法定”年龄与“现实”年龄匹配度失准62.2.3 家庭“宠溺”导致三观失衡62.2.4 社会教育模块的缺失72.3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欠妥指出82.3.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连续9年下降92.3.2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92.3.3 国际先例9第三章 对于在原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内增添(细化)法律条文113.1 现有法律条文的评价113.2 增添(细化)法律条文的原因123.2.1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成熟化12第四章 比较两种争议焦点的可行性144.1争议焦点可行性比较144.1.1社会、专业领域舆论中比较144.1.
11、2立法先例144.2 两者立法理论掣肘154.2.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理论掣肘154.2.2 增添(细化)法律条文理论掣肘154.3 两者施行社会阻力164.4 两者实施可能产生的实际问题164.4.1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问题164.4.2增添(细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内法律条文164.5 对比得出可行理论17第五章 具体立法建议“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195.1 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195.2 适当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19第六章 结语20参考文献21致谢23V第一章 当前我国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引言我国刑法总则中,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12、的规定:将未成年人划分为:(1)年龄不足14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心智的不成熟,不能完全认知与辨识自身的行为,且无法独立地判断是非善恶。由于其相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2)年龄在14到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因其生理与心理相对14岁以下的少年已经发育的更为成熟。可以独立的判断与辨识自身行为,且可能会做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恶性事件。所以对于其免除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缩小,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判处死刑。第一章 当前我国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近年来,我国新闻媒
13、体爆出各类有关未成年人实施恶性违法犯罪案件,除了媒体希望通过有关注度的热点事件博人眼球外,这些恶性案件每一件都是真真切切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确实有部分未成年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也确实有部分16岁以下的青少年因违犯了非相关刑事规定八项中的罪,同样逃过了法律的惩戒。换句话说两者均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而不负刑事责任。1.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现状1.1.1 犯罪情况数据体现回顾这几年的法制报道,新一代的“00后们”与老一代的“95后们”实施严重恶性犯罪引发社会恶劣影响的新闻。总时不时的蹦出来,刷新恶性犯罪的最低年龄,同时也在刷新着大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知。以湖南省
14、为例:2018年一名不过12岁的小学生因为被母亲发现在家抽烟被皮带抽打后,不满母亲管教太严,心生怨恨的他竟在12月2日晚上争吵后一时情急之下用菜刀将其母在家中杀害。2018年年底,13岁的罗某仅因与父母间的一次争吵后,便使用工具锤将自己的亲生父母锤致重伤而亡,更令人气愤的是通过调取监控发现罗某杀害父母后竟还去网吧上网。而早在2015年该省就已经发生过一起震惊全国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三名十二三岁学生不仅有预谋的进行了入室抢劫,并在持木棒殴打杀害值班的52岁女老师后,将尸体藏于床底,清理血迹后才逃离现场。诸多案件让许多成年人都直呼,这么小的孩子就成精了,比他们小时候懂得太多了。不仅知道怎么做坏事,
15、还知道周密的打扫现场了。这些未成年人恶性案件25第一章 当前我国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事发缘由与作案过程看得许多成年人都义愤填膺,甚至在网上掀起一波又一波严惩未成年人犯罪的舆论浪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在2015年第一季度收集的,相关未成年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未立案处理的轻中度案件占近50件。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调查研究在我国12个省区展开,其中既包括已身在少年管教所的未成年犯;在社区服刑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也包括中专、高职学校学生;普通初高中学生。而最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2015年的分析报告显示,未成年人中35%的犯罪案件集中在16岁,15岁占了31.2%的犯罪比例,14岁及以下占比已
16、达到20.11%。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4岁犯罪比例仅为12.3%。现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程度相较于十几年前提高了10个百分点。1.2.2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以一家省级高等法院的结论为例,从身份结构的角度来看,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与城市青少年犯罪相比,农村青少年犯罪率仍然很高,被调查和处理的青少年嫌疑人占总数的70%。令人不容忽视的是,在校学生的犯罪率也有了大幅度的升高,占总数的48%。第三,非本地犯罪的比例有所增加。大约40%的犯罪是外来人员犯罪。第四,女性犯罪占较低比例,约占所有青少年犯罪的7%。从犯罪类型来看,传统的暴力和恶性犯罪继续占据主流,占青少年犯罪人总数比例的57%
17、。从犯罪形式来看,犯罪主体有两个特点:第一,团伙犯罪最多,校内外勾结犯罪较多。大约6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帮派。第二,初犯的比例很大占90 %的青少年犯罪。从作案手段来看,青少年作案方式呈现出成人化的趋势 ,具体包括三点特性:第一,表现出成人犯罪才具有的暴力恶性特征及思路智能性特征。武警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第二,多元化的犯罪主体已经涵盖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大部分领域。第三,作案动机具有突然性,非蓄意的特点。相关数据统计体现,突发性暴力案件占暴力恶性的80%,且大多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危险性较大。1.3 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争议焦点根据对国内青少年生理生长情况、心理健康发
18、展情况、外部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判断,我国法律制定实行了四分法,将14周岁和16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两个分界点(14岁以下绝对无、1416岁相对无)。虽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相同年龄的情况下各国青少年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和身心的发展可能有所差别,但正因此体现出“是否承担责任和承担责任大小”才是国际上应对不同年龄分段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共识。面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不断低龄化,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都进行过具有针对性的修改。而我国的法律在此方面却尚存急需完善修改的地方。学界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主要推崇的理论包括有:(1)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即可以将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自年满14周
19、岁下降至年满13或12周岁。(2)在原有16岁以下未成年人规定的刑事责任内容中增添(细化)法律条文。即通过其他法律条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不足与缺陷之处进行补充。下文将通过对比分析两种理论的优劣,得出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第二章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分析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分析2.1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成因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其实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具体可以从外部物质环境与内部心理变化来分析。2.1.1 外部物质环境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社会保障的不断提升,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自“90”后开始,还处在儿童时期的孩子们就已经享受到了十数倍甚至数十倍优
20、于“60”“70”后的生活质量。饮食水平提升,更加注重营养补充,促使生理上到达了快速发育期。自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注重素质教育以来,未成年人们获得了更多的平台与渠道,参与到社会中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更早的接触到了社会中的多面性。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类良莠不齐的传播媒体纷至沓来,使得青少年可以通过数字电视、网络媒体甚至是一部小小的手机随时了解到他们感兴趣的事。2.1.2 心理变化复杂化孩子们的心理年龄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下,接收到了大量远超过符合生理年龄的信息,并在其“耳濡目染”的影响下早熟了许多。例如: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犯罪模式、学会了模仿犯罪手段,甚至完全熟知并掌握了有关未
21、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中可钻的漏洞所在。目前,我国的网络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未成年人获得的信息往往鱼龙混杂。未成年人尚还不能完全的将吸收到的信息,进行善与恶,是与非的辨别筛选。同时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还比较弱,极易因一时冲动而犯下大错。而此时再接触到那些不良信息 (如涉暴、涉黄等信息),长期处于这些信息的包围下,难免会在心理层面上产生变化。2.2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理由2.2.1 国外立法可借鉴之处世界各国针对本国的实际国情,结合国际上未成年人立法经验,根据社会稳定程度、经济发展状况、家庭学校教育等人文因素;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发展与心理成熟程度等一系列的特点,制定并完善适应本国情况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22、年龄。美国各州普遍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定为 13 岁;荷兰、希腊、印度规定为12周岁;日本为11周岁;英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则为 10岁;菲律宾规定周岁;新加坡、西班牙和泰国规定为 7 岁。2.2.2 “法定”年龄与“现实”年龄匹配度失准适当调整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更加适应当下我国青少年的成长现状。当前,整个社会现实与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时相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已有了重大的发展进步,少年儿童具备能辨识自身能力,辨别行为的生理年龄已成下降趋势。他们心理成熟的年龄较之上世纪90年代的同龄人提前了一大截。与之相反的,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与辨别是非能力提升并不明显。换句话说,他们还是社会经验太浅薄,对
23、于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还缺必要的敬畏心,但因为他们所获取的知识以及经验急剧增加,反而更容易“越界”了。这就可以解释为何有的派出所年轻的“常客们”被抓时会说出,“我还没到年龄还能再偷几年”这样的话了。2.2.3 家庭“宠溺”导致三观失衡根据对实施过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进行跟踪调查显示,他们中绝大多数家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1)长辈对子女的失败教育方式。在这些家庭中,孩子往往因父母的过度管教(如粗暴管理,棍棒教育)或放任管理(如姑息迁就,溺爱娇惯,袒护放纵)从而使孩子的成长扭曲,形成严重的人格缺陷。(2)扭曲的道德教育。孩子的道德观建立直接受到父母的个人素质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相较于其使用语言进行的
24、说服类教育更潜移默化,根深蒂固。不仅因家庭贫困或个人陋习表现出的贪婪、惟利是图等性格特点会影响到孩子;有的父母为人处事态度消极、冷漠;待人粗暴、无礼也都会在日常点滴生活中影响孩子使之效仿。(3)家庭结构的缺陷。许多走上犯罪道路的孩子往往不单纯因为教育问题,他们的家庭或许本身就是不完整的,例如:父母感情动荡,仅为了维持婚姻而不幸福的生活在一起。甚至经历离异、再婚等。在这样家庭成长的孩子,往往也会缺少本应享受到的关怀与照顾。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割出了一道裂痕,烙下了深深的烙印。许多单亲家庭的孩子都会表现的很孤僻、自卑、抑郁。而在特殊外因刺激的情况下,他们反而是最危险的潜在犯罪人群。2.2.4 社会教
25、育模块的缺失青少年心理与生理上成长发育的关键一环就是学校的教育,如若学校对于学生的方向引导出了差错,其产生的恶劣影响不亚于失败的家庭教育。(1)我国当前的教育形势仍旧重智轻德。应试教育才是老师教育关注的重点,而“德育为主,五育并举”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的教育引导方针。有些学校真正放在首位的仍然是考试成绩。(2)教师团队内部良莠不齐。在个别省市的偏僻小学、初中里,教师对学生辱骂,体罚甚至殴打致伤的事件还是屡禁不止。这些心理畸形或者变态的教师,其粗暴的行为无疑会给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更甚者可能会加以模仿用作它途。(3)校外的环境生存不利。许多家长都有这么一个共识,那就是距市中心越近的学校,那么它
26、的周围网吧、酒吧等各种学生不适宜接触的娱乐场所就越多。包括许多名校也往往是身处闹市,周围这些娱乐场所带来的风气影响很不好,这些都是阻碍当地青少年正常学习和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4)社会影响因素。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国家转变为现代工业化国家的过程中,国家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进程中,随着生产模式与国家体制的改变,旧的观念也受到了巨大挑战。原有的集体主义,大公无私等观念与市场经济所推崇的利己主义,崇尚金钱等新形式显然不相协调。由于与新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社会上出现了道德真空。一些涉黄涉暴的图书刊物、音像产品、不良网站随之在各类市场出现;一些坑蒙拐骗、唯利是图
27、、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事件时有见诸报端,形成了一股不良的社会风气。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因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还缺乏必要的社会经历和是非明辨能力,难以经受住物质享乐的诱惑,很容易被享乐、拜金主义、色情、毒品等腐蚀他们充满好奇但幼小易塑的心灵。由此可见,降低刑责的年龄下限,不仅利于对犯有过错的青少年进行教育警示、惩戒改造,同时,对于个别低龄的犯罪少年给予一定严厉惩罚,可能较之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更有效果。使得未成年人从小便知晓,无论谁都应该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达到使未成年人在法律的警示下有效约束自我的目的。代替父母对于疏于管理的子女进行必要的刑事惩戒或警示教育。避免涉案人家长钻法律
28、宽容的漏洞,达不到教育未成年人的效果。若不修改刑法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标准,单纯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刑事责任完全隔离,似乎难以适应当下的社会。2.3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欠妥指出2.3.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连续9年下降“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特点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8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持续下降,创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奇迹。其中,近5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平均降幅超过12%。2016年降幅更是达到18.47%。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2.3.2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自197
29、9 年以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态度已经确立为 “教育、感化、挽救”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体现了我国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根本态度,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一种手段,但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我们立法的目的在于,使整个社会通过法律的帮助下,达到公平自由,和谐法治。让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远离犯罪。而想要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仅仅依靠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可取。这不是单靠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社会问题。为解决其复杂的多方面问题,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保障。但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它是更适用于成年人的惩罚措施。我们应当依据当前未成年人的身身心成长因素,制定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健康成长回归社会,又有利
30、于其早日认识错误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系列措施。2.3.3 国际先例诚然,相较于1979年刑法所规定相同的刑责年龄的几十年前,现代的同龄未成年人发育程度高出不少,但其心智成熟的年龄尚未出现整体性的明显提前。相反,犯罪低龄化不容乐观的现状,正好体现了在如今这诱惑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心智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认知和辨别能力依然欠缺。当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刑责年龄设立在年满十四周岁的基础上。虽然仍旧有部分国家的刑责年龄起点较低,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国家都已具有相对完善独立的少年刑法与司法制度,不同于我国的处理方式。就处理案件而言,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那些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远
31、多于按照成年人刑事程序进行定罪处罚。这说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不能简单地采用刑罚处罚已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法治共识,符合国际刑法趋势。第三章 对于在原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内增添(细化)法律条文自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了贯彻落实以来。针对多数尤其是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都是贯穿母爱主义的、挽救、教育作为一个主要的处理方式,对于惩罚是放在第二位的。但实际上人们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时候,可能过于忽略了有些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非常的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而仅依照法律规定不做处理,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给社会释放了一个很不好的信号。3.1 现有法律条文的评价现在的一些司法机关,作者
32、认为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不能够全面的来看待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罚的问题。从很多案件来看,反而是被害人一方的权益保障明显不足,而从审理16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的一些政策来看,它是向有利于加害一方倾斜的。导致社会上反映出了某些担忧,例如将过度的司法倾斜比喻成一把“保护伞”,反而可能会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这种势头。一味强调母爱主义、宽容宽厚,使少年司法案件产生了一种偏离的现象。上文数据已经体现出,近年来,1215岁已经成为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易发和高发年龄段。这种世界性的犯罪低龄化趋势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反映愈来愈多。那些年龄越低,但却已经道德扭曲的未成年人,反而越有机会逃避过刑法的矫
33、正措施。对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二分法来看14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1416岁之间仅对于八种恶性程度高,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危害的犯罪才予以追究。但也是以惩戒为主的刑事惩罚。虽然后续又对其作了更加具体的司法补充解释,使得简略的刑事法律条文所蕴含的意义得到了扩大,完善了现有的未成年人法律。但由于近些年来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多样化、低龄化,严重程度愈来愈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但由于近些年来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多样化、低龄化,严重程度愈来愈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那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青少年们,不仅因法律规定不受制裁,且还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上述犯罪
34、行为引起的社会负面效应,对于案件中的被害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却仅仅因为法律上的缺陷,而不能将凶手绳之以法。3.2 增添(细化)法律条文的原因3.2.1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成熟化 “早在知道如何谨慎思考和作出明智的选择前,这个孩子就已经明晓对于与错”这句话生动形象的反映出了当前社会之下部分成熟较早的未成年人现状。面对复杂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其作案手段日趋成人化,如在通过案前的先期谋划,准备充足。实施作案时手段隐蔽,警惕性极高具有的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作案后及时,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借此影响警方的侦查办案。许多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其犯罪手段熟练度及缜密程度令人惊叹。以致于在侦查初期没人会怀疑到一个
35、孩子的头上。在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熟练地运用现代科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利用网络安全的漏洞,获取其资料,用以伪造信用卡套现等。如此一桩桩一件件,不断刷新我们认知的案件,迫使我们正视他们的真实年龄与能力。3.2.1司法实践缺少灵活性由于具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辅助判断手段不完备,审议定性决断难,法官主观臆断性强等问题。所以对待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还是依据现有的明文规定。但仅仅因为僵化的法律规定,就单纯的将刑事责任能力与年龄完全、简单的对应起来,那就可能导致年龄越低的未成年人在进行犯罪时,他就越有可能躲过刑法的惩罚措施。第四章 比较两种争议焦点的可行性第四章 比
36、较两种争议焦点的可行性4.1争议焦点可行性比较4.1.1社会、专业领域舆论中比较不论从学界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关于修改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以遏制犯罪、挽救未成年人、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刑法领域,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然而,这样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明智,简单地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在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作者认为,若是有足够并充分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可以证明,一个尚未到达法定刑责年龄的青少年的行为系“明知故犯”。意为既知其行为已经违背社会法律与伦理道德,可能会触犯刑法。或者该行为可能对特定对象造成严重损伤损害的结果。却仍然不主
37、动避免、中止行为,反而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那么,尽管他(她)未达到法定刑责年龄,但凭借证据应当认定该行为人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4.1.2立法先例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是在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相关指导意见,和犯罪处遇讨论指导大会上予以承认并通过的。其中各国汲取世界范围内不同地区、地域的少年特殊的生理心理机制,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进行考虑,共同制定的各国均能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标准要求。其中指出:“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则已经明确,刑事责任年龄
38、的确定取决于未成年人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单纯其生理年龄本身。4.2 两者立法理论掣肘4.2.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说法俗话讲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中的为政篇就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影响深远的“以礼入法”,意思为用法制政令引导人民,采用刑罚整治人民,人民为逃避刑罚而约朿自己不去干坏事,但内心不觉得犯罪是极为耻辱的亊,用道德开导人民,用礼教规范人民,使人从思想上自我反省,不但自知其耻,面且能改过归于正道。所以仅因为一小部分恶性事件与个别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例,而迫使整个未成年群体因此而受到相对不公平待遇。不仅有背
39、“教育、感化、挽救”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和立法原则,同时也与我国传统文化的教义不符。4.2.2 增添(细化)法律条文的说法虽然提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建议在理论上比前者更加注重面对未成年人中情绪过于偏激、主观恶性大,心理有顽固疾病的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教育惩治,可以强制矫治其心理缺陷。但因其理论基础不够成熟最主要的就是对“恶意”程度主观性大,辅助判断缺失问题;量刑的标准不一,且客观影响大的问题以及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管教问题。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制定出操作性强的规则,既有效打击犯罪,又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做到限制其行为,拯救其灵魂,防止犯罪的重复发生。从理论到实践,议案提出到补充立法,
40、还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修改的地方,才能使其能更好地应用于未成年人这一领域之中。4.3 两者施行社会阻力犯罪低龄化属社会问题,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如果随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完善增添(细化)法律条文,相当于把家庭和社会未尽到的教育和引导责任转由未成年人自己来承担,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动辄便入刑,在狱中不仅易造成交叉感染,且使尚还处在人生青春时光的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对他们未来的良好成长起到了严重阻碍作用,反而有可能诱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4.4 两者实施可能产生的实际问题4.4.1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问题若是降低负刑责年龄的1
41、4周岁线,不仅有悖于我国处理少年儿童违法犯罪指示政策的相关精神。且难以达到区分刑责能力有无和达到刑事惩罚“小惩大诫”的目的。并不符合刑法制度中应保持相对稳定的理念。公众对于青少年的未来已经随着社会上屡次被曝光的青少年恶性案件,而产生了担忧。但更令人深思的是这些孩子们已经偏离了正确航线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我们应当反思的是对孩子的教育、培养是不是出了问题,不应因公众的反应而轻易改变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最佳选择。4.4.2增添(细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内法律条文“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作为一个新适用于我国的法律原则,其施行起来也必将面对诸多困难,例如:因其适用的灵活性,在
42、实践过程中受制于裁判者主观价值的程度较大,未必能达到一定的客观性。在国际上,英美法等国家往往将举证责任交给控方,由控方举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少年理解此行为是“非常错误”但仍然去实施。但在我国的对抗制的诉讼模式环境下,采取的是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这就会导致一系列的实施主体问题产生,像对其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性的要求增高。为证明“恶意”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事实进行彻查,对其教育程度、居住环境、家庭背景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会加重检察官本已繁重冗杂的工作压力,更考验其多种类别的专业综合性。可能会减损检察院对其进行追诉的后续动力等。4.5 对比得出可行理论显然,在我国推行过于刚性的最低刑责
43、年龄制度可能会面临着施行时多方的阻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2004年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治领域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一。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其政策强调的是一分为二的看待不同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矛盾和对抗的最小化。将宽严的不同作用运用在不同的刑事中,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法律与社会的有机合一提供有力支撑。由此,宽缓的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在进行刑事方面司法实践的特别 “定律”或是“信仰”。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宏观政策引导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才是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主流。在我国现行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对是否变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尚难以达成共识,短期内要通过
44、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并不现实。在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跳出我国既有的模式,通过借鉴吸收国外发展较为完善来的相关法律,来作为遏制犯罪低龄化的新途径。所以作者认为,相对于直接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硬性的”甚至可以说“一刀切”的来遏制低龄犯罪,不如从法律其他方面的修改入手,在原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内增添(细化)法律条文不失为一项比较合适解决现有未成年人的方法。适当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以避免年龄限制的绝对化作为切入点,并在此基础上标准化的扩大对低龄未成年人审判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直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说是一种柔性的完善补充,在立法修改中更体现公平性,且具有可行性。第五
45、章 具体立法建议“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第五章 具体立法建议“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5.1 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承担刑责的前提是实施违反刑法禁止行为的未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通常是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上,就需要根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对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区分。制定完善的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可通过法律硬性规定一定的标准和引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这样的区分行为,实质上就是在通过技术手段与标准对行为人的刑责能力的有无进行推定。5.2 适当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解决司法实践中
46、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目的在于,突破犯罪构成要件中主体年龄限制,通过主观恶意探求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若存在恶意则补足其年龄,结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论证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早在2013年相关政策便已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这就为 “恶意补足年龄”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一定先期法律基础。但要注意的是,首先要把握“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既讲求公平正义的实现对大部分未成年人的公正评判,又讲求对个别具有“恶意”的刑罚价值的体现,惩罚的同时还要注
47、重对未成年人原本权利和权益的保证和保护。简言之就是,不仅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还要考虑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参考文献第六章 结语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人与其说是一种理性选择,毋宁说是其本能冲动与社会负面因素影响下的结果。国家面对犯罪人作何反应取决于犯罪发生的特殊机理,以理性、正式的刑事司法系统应对充满感性、冲动的未成年人无异于南辕北辙。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预防和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相比较严苛的刑罚,我相信他们更需要的是社会、学校、家庭的教育与关注,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预防与处置机制,净化社会成长环境,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加大政府对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扶,推进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等,唯有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为孩子们的青春许一个美好的未来。参考文献1 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年第五版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版.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报 2016 年 06 月 2 日4 黄青.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悉J.知识经济 2012 年第 2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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