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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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科技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 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思考 学 院 建筑工程学院 专 业 工程管理 学 号 2151803124 姓 名 于涛 指导教师 佟小亚 完成时间 2019年05月01日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1 前言12 “小产权房”概述22.1 “小产权房”的概念22.2 “小产权房”的特点22.2.1 价格低廉性22.2.2 产权瑕疵性32.2.3 流通局限性32.3 “小产权房”诞生的原因32.3.1 经济原因42.3.2 法律原因43 “小产权房”现状分析63.1 “小产权房”发展现状与趋势63.2 “小产权房”产生的不良影响63.2.1 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
2、权威性63.2.2 土地利用规划失控73.2.3 冲击房地产市场公平交易73.2.4 “小产权房”购买者利益受损73.2.5 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83.3 政府目前对“小产权房”的管理84 “小产权房”问题列举94.1 物权问题94.1.1 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证94.1.2 无法办理抵押94.1.3 无法得到征地拆迁补偿94.2 合同效力问题104.3 监督管理问题105 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的原则与方法125.1 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的原则125.1.1 保持社会稳定原则125.1.2 循序渐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125.1.3 可持续发展原则125.2 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的方法135.2
3、.1 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的处理135.2.2 不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的处理146 结语16参考文献17致谢18II摘 要近年来,随着房价普遍的节节升高,买一套房子,动辄就要几十万、上百万,使得工薪阶级无力承担这高额的价格。这时,一些人便把眼光放在了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上。本文即探讨“小产权房”,其是指在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出售给个人“所有”,之后只能得到由乡(镇)政府或是村委会签章并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不会获得我国房屋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这样一来,“小产权房”的所有权是不属于购房者的,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随着“小产权房”的蔓延,房地产市场秩序被扰乱;法律的底线遭到挑战;土
4、地利用规划失控,这些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小产权房”还存在着物权、合同效力、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问题。文章结合我国特有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特征,对于这些问题进行解剖分析,继而提出解决方法,最终使得“小产权房”合法化,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待遇公平。关键词:小产权房; 合同效力; 法律; 合法化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general increase in housing prices, buying a house will cost hundreds of thousands or millions, making the working clas
5、s unable to bear the high price. At this time, some people put their eyes on the low-cost small property houses. This paper discusses small property house, which refers to the house built on collective land and sold to individual ownership, after which only house ownership certificate signed and iss
6、ued by the township (town) government or village committee can be obtained, and land use right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housing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our country will not be obtained. For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our country, the small property house is not recognize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7、 in law, such as property rights, contract validity,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so on. Under the unique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our country, the small property houses are blooming everywhere, and the number is quite astonishing. Some urban residents buy these houses und
8、er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aw and the public. As for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problem of small property house has covered many interest subjects, and is still developing wantonly, which brings many hidden dangers to the collectiv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farmers. We should seek solutions to the
9、se problems, otherwise it will bring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 to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fair treatment. We should put forward different legal solutions to different types of collective land, so as to legalize small property houses. Key words:Small property room; Validity of contract; The
10、 law; LegalizationII河北科技学院2019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思考1 前言住房是每一个人对生活最基本的要求,在中国,“安居乐业”更是一种优良的传统文化。这些年城镇居民的工资逐渐上涨,然而房价也在水涨船高,工薪阶层的居民,想要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往往被迫背上了“房奴”的称号。根据北京财经日报所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各大城市房价收入比可以知道,北上深广高为26.3、22.1、18.6、15.4,昆明、徐州、大连等二线城市的比值也均在10左右,对购房者造成了消极购房的影响1。这些现象造就了“小产权房”的滋生与发展,仅仅是在2007年中这短短的一年时间,就像雨后春
11、笋,一下子成为了全国各地关注的热点。它的流转问题牵动着政府、购房者、房地产商、农村集体等等一系列的利益主体,在这矛盾的同时,“小产权房”的出现严重危害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平稳和谐的发展,但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小产权房”方面明确细致的规定。我们在分析和反思这些问题的同时,难道不应该把精力放到如何解决处理这些复杂的事件上吗?我们要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理清各种矛盾与问题并满足各个利益主体的需求,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并收获广大人民对其的认可与支持。2 “小产权房”概述2.1 “小产权房”的概念“小产权房”在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其实是不存在的。它不是一个
12、规范的词语,而是人们在日常口语交流中衍生出的名词,人们对于判断产权是否为“大小产权房”的时候,往往根据其是否拥有国家下发的产权证来决定的。针对不同的主体,“小产权房”主要有下面三种解释:第一种是相对于房地产商来说,我们可以将房地产商的产权看为一个完整的大产权,而那些购房人通过房屋买卖交易所获得产权被视为由大产权分割而来的,即房地产商产权的一小部分,被我们视为小产权。 第二种是根据房屋第二次转让时是否要补足土地出让金来划分的。比如现在我们身边的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这两类房产正好是大小产权的代表。因为商品房在首次出售时就已经缴足了土地出让金,再次转手不需要补足土地出让金,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而经济
13、适用房与商品房恰恰相反,第一次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第二次转让则需要补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第三种则针对产权证颁发机关,正常情况我们所居住的房屋产权证都是由当地房管所所颁发的,但是如果我们居住的房屋是建设在集体用地之上,那么房管所就不会颁发房产证,而是获得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前两种都是现今合理合法的存在,是可以在房地产自由买卖的,而且法律也有明确的条文。第三种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情况,即村集体或者开发商出售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它在法律中是比较特殊的存在。“小产权房”没有完整的流通渠道,法律是禁止它在社会中的存在,但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小产权房”面积
14、大概有7.5亿平方米,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它同时还牵动着各方利益。2.2 “小产权房”的特点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特征,有与其他同类事物不同的地方。“小产权房”与商品房比较,它的价格低廉性、产权瑕疵性、局部流通性等一些特点显而易见。下面介绍一下“小产权房”的特点。2.2.1 价格低廉性对于现在购房者来说,房价是影响他们选择楼盘的重要因素,甚至可以决定是否要购房。“小产权房”在价格方面,远胜于商品房,这也是“小产权房”迅速发展的一个原因。它的价格一般是商品房的一半,或者只有商品房的百分之四十。以济南济阳县为例:在2015年,两个相邻的楼盘,东面是商品房楼盘,西面是从小产权楼盘,仅是一墙之隔,商品房价
15、为3800元/平方米;小产权房价为3470元/平方米2。“小产权房”之所以价格低廉,很大的原因是其在农村集体用地上建设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商也不需要缴纳营销费用、建设费用以及各项税费,大大的节省了大部分的开发成本。2.2.2 产权瑕疵性一个购房者,只有拿到了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才可以说是拥有了自己的一套房子。可是“小产权房”是不可能有房产证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具有“五证”才可以在相对土地之上建筑房屋,之后在购房者购买房产时,将申请材料递交给房管部门,经过审核之后才可以给购房者颁发房产证,没有“五证”的情况下,购房者是不可能获得房产证的。这“五证”包括:建设用地规
16、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小产权房”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有在申请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才可取得其他四个证件,所以说“小产权房”不具备这五证。在没有这五证的前提下,开发商得不到国家下发的房产证,购房者自然不会得到房产证,只能得到村镇政府或村委会所发的权属证书。“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筑的房屋,得不到国家的认可,是一种得不到社会保障,不具有房产买卖、租赁等权力的房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产权房”没有登记,它的物权得
17、不到法律的承认,购房者自然不受法律保护4。2.2.3 流通局限性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农村或者城郊的集体土地是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只能分配出售给集体内部人员,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或集体以外人员,如果出现“小产权房”交易买卖的情况,那么购买“小产权房”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即“小产权房”只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正常流通。2.3 “小产权房”诞生的原因在中国,“小产权房”的历史可以与房地产历史相提并论。它的年代也比较长,那么为什么最近这些年才“红火起来”呢?虽然有关部门一再申令,“小产权房”没有法律保障,警告人民群众不要购买,但并没有使得“小产权房”的市场逐渐落寞,反而让居民竞相哄抢
18、,我们接着分析一下“小产权房”诞生的原因:2.3.1 经济原因这些年,我国经济可谓是竿头日上,房地产业也随着水涨船高,但全国各地的房价却猛然上涨,很多地区都超过了人均年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在2015年7月13日发布的全国各大城市房屋销售情况可知,在2015年5月,我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均同比增长超过5%。尤其是在一线城市,价格上涨程度更令人吃惊,北上广深四个城市同比增长超过10%5。在当时,这样的房价已经“压垮了”在大城市拼搏奋斗的外地居民,“小产权房”的出现,无疑是他们的“救命稻草”。商品房的价格高涨,“小产权房”仅以一半的价格销售。这样的价格竞争,让人们不在考虑“小产权房”的法律保
19、障问题。2016年,天津在售的“小产权房”平均价格为5300元/平方米,是同年天津整体商品楼盘平均销售价格12000元/平方米的44%6。“小产权房”的开发商们借着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的各种税费,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在农村、城郊大肆建筑“小产权房”,一幢接着一幢,使之泛滥开来。2.3.2 法律原因从表面层次分析,“小产权房”的发展与泛滥是因为农村与城郊居民为达到利益最大化,从而大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是利益在驱使人们作怪,然而透过表面现象看本质才发现,是我国特有的二元化土地所有权制度促使“小产权房”生成与发展。二元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指我国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一种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针对的
20、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针对的是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在其他大部分国家,土地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国家拥有对其全部权能;第二种是私人所有,个人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使得土地与其之上的附着物权属一致,不会发生二者不一的情况,可以说“小产权房”是中国特有的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不允许房地产开发的,只有在国家征收集体土地之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时,房地产商才可以按照资质来开发建设7。在这种制度下,集体土地没有进入土地所有权买卖市场的主动权,然而城市居民、政府、房地产商等利益主体却分享着城市化背景之下的
21、土地价格高涨的收益。这样一来,农民集体处于“弱势群体”,没有土地的处置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买卖市场的参与权。这种情况下,“小产权房”自然而然成为了农民集体的利益诉求,也是一种对我国二元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质疑。所以,为保持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上升、和谐发展,完善土地法律制度已经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3 “小产权房”现状分析3.1 “小产权房”发展现状与趋势由于“小产权房”是自发建设,销售渠道不规范,导致现在很难查清其具体规模,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研究院预估,我国截止2018年住房总量可以达到300亿平方米,但是其中“小产权房”的面积就占据了24%的比例,其面积总量为73亿平米8。在2008年至2017年这
22、十年之间,是我国经济迅速上涨时期,也是房地产业最为红火的十年,但“小产权房”这一时期的面积剧增7亿平方米,其体量甚至比保障性住房还要大。许多一线城市“小产权房”规模已经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9。例如在2015年,大恒基发布的一条信息中提到,北京房地产市场中“小产权房”大概占目前销售楼盘的1/3,平均每三个在售楼盘,就有一个属于“小产权房”楼盘。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广州综合执法局不完全统计,2016年广州的“小产权房”有6000来栋,面积将近321万平方米。而在上海,“小产权房”更是“遍地开花”。据金融研究所在2016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农民自建房屋(包含农民房和小产权房)占据上海住房存量的47%,共
23、509万套,这就占据了上海总住房存量的一半10。虽然“小产权房”发展的很快,但绝对不会长久的生存下去。第一,我国一直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开发并会更加严谨,现在购买“小产权房”风险更加巨大;第二,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渐完善,建设更多的廉租房,可以令中下收入人群拥有住房,便不会哄抢“小产权房”;第三,随着国家调控城市房价趋势平稳,这样就会影响“小产权房”的销售。这样下去,“小产权房”终有一天会退出房地产市场。3.2 “小产权房”产生的不良影响3.2.1 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只有在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下,大家才能够拥有一个和谐、富强的社会环境,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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