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责任能力人的正当防卫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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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 要2Abstract3一、 不法侵害概述4(一)对于“不法”的理解4(二)不法侵害行为的范围4(三)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的认定6三、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实施和停止8二、对无责任能力人施行防卫行为的定性9(一)主观不法说10(二)客观不法说10三、对无责任能力人施行正当防卫的可行性之我见12四、无责任能力人采取的反击行为与对物防卫的比较17对象是无责任能力人的正当防卫研究刘嘉豪Justifiable defense of persons with no capacity for responsibilityJiahao Liu 2017年3月20日 摘 要 根据我国刑法二十条规定:为
2、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对于无责任能力人所实施的的不法侵害是否能作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呢?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到底算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对无责任能力实施反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不法侵害”的理解。本文将从以上问题出发,研究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关键词 “正当防卫”, “无责任能力”, “不法侵害”, “主观违法性”, “客观违法性”, “人道主义”。 AbstractAccording to Chinas c
3、riminal law provisions of article twenty: in order to make th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s, the person himself or others,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from being infringed, and to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infringement behavior, causes harm to the unlawful infringer, justifiable defense, no criminal r
4、esponsibility. So to the person who has no ability to carry out the illegal infringement can be justifiable defense? Against the ability of the person without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llegal counterattack in the end be regarded as justifiable defense or emergency hedge? The a
5、bility to fight against the responsibility to meet the humanitarian? The key to these problems li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unlawful infringement. In this paper, from the above issues, the study of the defense of the unlawful infringement of the non competent person.Keyword “Justifiable defense”, “N
6、o responsibility”, “Unlawful infringement”, “Subjective illegality”, “Objective illegality”, “Humanitarianism”一、 不法侵害概述(一)对于“不法”的理解我国法律理论界对于不法侵害一词的理解在字面意思上面还是一致的,“不法”的意思类似于“违法”和“非法” 贾成宽. 论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不法侵害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这种行为,行为人实施之后对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并且法律禁止实施这种类型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就是不法行为,近代刑法有依据格言:“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其中
7、“违法”即为此处的“客观不法”的含义是一种事实判断 王雪寒,杨卡. 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性质探析以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为视角J.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二)不法侵害行为的范围 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的范围判定目前理论界存在着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的观点较为清晰,它们分别是犯罪行为说:因为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防卫手段其权利行使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通常会对正当防卫的对象造成严重伤害, 所以正当防卫只能对犯罪行为才能做出。无限制的犯罪违法说: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只要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即成立不法侵害行为。有限制的犯罪违法说:有限制的犯罪违法说认为:正当防
8、卫的对象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一个违法犯罪行为行为要想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其行为在性质上必须要具有紧迫性的特征,如果该行为不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仅仅是一个普通的防卫手段就能制止的侵害行为,那么该行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我们下面来比较一下这三种学说的正当性,犯罪行为说对不法侵害的解释为仅仅局限为犯罪行为,明显是不当的限制,不法行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犯罪行为这一片面,这样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被侵害人的自己防卫能力,违反了立法的精神和社会的需求。无限制的犯罪违法说提倡防卫人应该充分的利用正当防卫制度,自主的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好的保护,从这一点来看其作用也是很积极的,但是
9、因为这种学说对正当防卫缺少有力的限制,这种制度会被被侵害人滥用,沦为复仇和报复的有利工具,明明是可以轻易避免的侵害行为,被侵害人基于报复心理打着正当防卫的幌子对侵害人造成了重大伤害,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从这些角度来看,对于正当防卫起因应该是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应该包括才对,如果不加限制对于侵害人来讲又不公平,那么第三种学说有限制的犯罪违法说的出现就较为合理了。有限制的犯罪违法说的观点是:一个侵害行为要想被法律评价为“不法侵害行为”,这个侵害行为必须严重危害法律所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防卫的急迫性即如果此时不立刻对侵害行为做出防卫措施,合法权益的损失在事后无法得到救济和弥补。以此防止正当防卫制
10、度被拿来作为报复的工具。对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双方都较为公平。这种学说虽然目前来看较为合理,但是对于有些侵害行为,既不违法,也不合法将这些行为都排除在正当防卫的起因之外明显是不合理的,例如无行为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这种侵害行为我国刑法目前认定为意外事件,并非违法行为,但毫无疑问这种非违法犯罪行为对被侵害人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那么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作出反击,自我保护很大程度上不但不会构成正当防卫,自己的防卫行为反而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这对被侵害人是不公平的。严重影响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护的价值要求。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适当性的用扩张解释来解释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性,对无责
11、任能力人实施的欠缺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要素的纯客观的重大侵害行为我们将它扩张解释为不法侵害,这样的解释具有以下的合理性:这样的扩张解释并没有超出“不法侵害”的可能具有的内涵范围,公民对法律上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理解也没有超过这个范围,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也便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定性 张理恒. 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之“不法侵害”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如果在法律解释上对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做出扩张解释,对无责任能力人做出正当防卫行为的正当性的判定也能与我国法律体系相适应,这样就可以在肯定我国刑法犯罪论的前提下,肯定对无责任能力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来达到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收侵害的目的,体
12、现了刑法制度之内的矫正主义。这种对扩张解释的合理运用也可以合理的将不由侵害人主观恶意支配的客观侵害行为划到“不法侵害”这一概念当中,对于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余为青,阮传胜.我国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立法评说J.河北法学.2000(05)(三)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刑事违法阻却是由,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是不发侵害正在发生,如果想认定一个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首先要确定这个行为的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目的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威胁,我国公民以此作为法律依据与不法行为作斗争。通过这项法律制度的行使
13、,来保护社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让防卫权的行使在法律上有法可依。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里根据正义不需屈服于非正义演绎而来,在如今的法律环境下,国家提供给社会公民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在紧急状况下自救的工具。下面我们将要讨论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不法侵害到底指的是什么。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认为,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当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点:1、严重社会危害性2、侵害紧迫性3、现实可防卫性。首先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的侵害行为在时间上一定是“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必须有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严重侵害的紧迫性,该条件也是法律认定不法侵害行为
14、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不法侵害行为在时态上是不是进行时,不法侵害行为的损害结果是否立刻就会发生,如果此时不立刻采取防卫手段,事后维护权益在事实上会十分艰难。我国法律对公民正当防卫的手段上面并没有做出必须的限制,公民可以对不法侵害行为选择防卫行为或者是其他行为进行反击。构成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还要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现实的可防卫性”。现实的可防卫性要求被害人做出的防卫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确定的,而且有在实际上行得通的手段可以采取。反观我国的刑法规定,刑法并没有明确的限定在什么情况下能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正当防卫,只是从最终的结果上做出了限制,正当防卫手段采取后对侵害人的损伤不能超过一个什么样的范围。试
15、想一下,我们每个人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我们最优想到遏制手段可能会有:通过暴力限制侵害人的运动能力、通过言语劝阻侵害人让其主动放弃不法侵害行为、甚至威胁侵害人强迫其停止不法侵害行为。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指控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我国法律明确授予了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控告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权力,这种手段属于公民的控告权,显然不能划分为正当防卫的手段之一。通过语言劝阻侵害人放弃不法侵害行为的遏制方法对侵害人不会造成任何损伤,这当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所以这种方法也不算正当防卫的一种。那么最后所剩下的防卫方法就是通过暴力限制侵害人的运动能力强制其停止侵害行为。通过对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目的的考量,
16、这项制度产生的法律意义就是为了限制不法侵害行为,肯定被害人做出相对激烈的防卫手段的合法性,鼓励公民个人与不法行为做斗争,这也反映了防卫的对象必须在现实上具备可防卫性,在结果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威胁时,我们可以正确的做出正当防卫行为来制止,这种防卫权是法律明文记载的,但是我国法律没有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做出具体的要求和条例规范,但是我们不能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来维权。正当防卫是一种防卫行为而不是合法的报复的手段,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对侵害人进行防卫制止。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上面具有很高的门槛。考虑到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可
17、能会对侵害人造成不小的伤害,法律所设置的正当防卫行为的门槛之一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其侵害行为对被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正当防卫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不能超过其保护的法益,例如:一个小偷盗窃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不能通过防卫手段将小偷杀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这种侵害行为一旦完成将会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严重侵害,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利益。公民必须要以正当防卫为武器武装自己,防止侵害行为的顺利完成。而不是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实行完毕的侵害的行为。当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造成了危害结果之后,被侵害人已经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时机,此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将构成事后防卫。这
18、种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很难让被害人找准防卫时机,使得正当防卫制度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没有完全实现。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他的侵害意图还有想法只有侵害人自己才能知道,其侵害行为做出之前被害人是完全无法得知的,被害人只能通过观察侵害人所实施的的一部分行为来猜测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完成将会给自己的权益造成什么程度的侵害。例如侵害人手持一把菜刀时,他可能是想拿回家且才,也可以是想故意杀人,也可能只是想吓唬一下别人,当他的行为没有做出之前,公民只能猜测他的行为,而不能给侵害人的行为做一个明确的定义。三、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实施和停止不法行为被侵害人实施时,公民的合法权益处于正在被侵害当中,此时具有被害人面临
19、做出反击行为的急迫性,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只有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规定不法侵害进行的时间即侵害人的行为正在实施,并且侵害目的没有达到,而且行为没有停止。对于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在我国刑法条例规定上有直接面临说、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综合说。目前刑法条例规定的“一般着手说”认为,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有没有开始实施的关键在于判断侵害人有没有开始着手;“进入现场说”认为: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点就是侵害人进入现场并且对被害人造成威胁的时候;“直接面临说”认为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点具有以下的特点:侵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危险十分紧迫,在事实判断上相对明显,如果让侵害人继续进行下
20、去其损害结果将不能避免之后再采取防卫将无法减轻自己的损失。某些情况下我们也能认定不法侵害人实施准备行为的时候,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为了在别人家里行凶提前潜入被害人家中的柜子里面的行为,此时就需要对已经开始的侵入住宅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如何认定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同理解。有些学者认为当侵害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结果的时候就是侵害行为结束的时间。也有学者认为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的瞬间就是侵害行为结束的时间。更有学者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结束的时间的判断需要通过具体的环境来界定,不能笼统的一概而论。根据这种学说,认定不法侵害结束时间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侵害完
21、成,并且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侵害行为的结束时间就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会再继续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结果。对于财产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人侵害行为结束,但实际现场还没有挽回经济损失的,应该算不法侵害时间还没有结束,还需要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机关不可弥补的事后性,正当防卫制度由此诞生。它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是一种可以自行实施的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在日常的社会实践当中,公民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来保护自己。这也可以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提倡的公平正义,以及道德的基本要求。它鼓励公民个人采取自己的方法与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对不法行为的
22、制止不能全部依赖司法机关,只有个人才能在最恰当的时候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保护。对此,我们需要清楚认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的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避免防卫过当和事后防卫。 二、对无责任能力人施行防卫行为的定性对无责任能力人施行的防卫行为能否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关键在于对“不法侵害”一词的理解。对于“侵害”部分的理解以上已经论述过了,侵害行为造成正当防卫的成因,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它们分别是危害社会严重性、侵害紧迫性以及现实可防卫性,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不例外,首先得具备这三个要素。目前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如何界定“不法”一词,对侵害行为能否界定为“不法”目前主要有两种学说:主观不法
23、说和客观不法说。(一)主观不法说主观不法说它的看法是违法和有责不能区分开来,一个行为要界定为是不法行为,那么行为人必须要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和实施侵害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同时还要具备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两者缺一不可。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虽然具备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是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和实施侵害行为的故意,所以不能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不法行为。主观不法说目前是我国的通说,因为承认它的观点,我国法律目前将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定义为意外事件。同时主观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不能是无责任能力人的另一个理由就是“防卫权”不能超过“制裁权”,法律都明文规定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论处,不认为其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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