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市《婚姻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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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调查时间:2013年3月1日至3月20日 调查地点:河北省保定市 调查方式:查阅文献,电话咨询,座谈访问等。 婚姻法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5月再次修改颁布实施后,河北保定市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极为重视,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的贯彻执行婚姻法。其主要方式有:(一)领导高度重视,把宣传婚姻法作为重要议事日程。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它涉及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学习婚姻法划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组织全体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分发小册子和专刊,要求大
2、家自学,了解婚姻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熟悉掌握婚姻法的条文和修改内容,特别是要掌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条文。第二阶段:制订宣传实施工作意见。第三阶段:要求各村、居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实施工作。 三阶段贯通的实施以来,河北保定市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在接待群众来访时,都能主动向来访者宣传婚姻法修改的内容,特别是对妇女权益的宣传,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加了哪些保护措施,可以获得哪些帮助,等等。而各乡镇、街道的婚姻登记员,则对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法律宣传教育。而有的街道,则在婚姻登记处放置了一些有关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的有关事项以及办理程序等宣传材料。(二)认真学习,以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
3、 为增强群众对婚姻法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各乡镇、街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婚姻法的活动。活动一:由民政局、司法局、妇联在党校举办了乡镇、街道办、村(居)民政助理员、司法所人员、妇代会主任近百人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二:各乡(镇)、街道办先后举办了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知识讲座。活动三: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扩大宣传教育面。活动四:开展上街下乡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婚姻法基本知识传单。活动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以及组织群众腰鼓队、踩街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 (三)严格登记程序,坚持依法办事。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
4、乡镇、街道实行指定专人负责,持证上岗,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等的工作形式。形式一:办理婚姻登记和办理离婚的工作程序、条件、收费标准等公布上墙,规范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热心为群众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形式二:深入片区开展便民服务,把登记工作送到居民门口,进一步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受到居民的欢迎。形式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民政办能将资料按年编订成册,立卷归档,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使婚姻登记走上规范化。通过以上多种方式,婚姻法的普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成效(一)结婚状况1早婚现象虽存在,但是已经明显降低。解放前甚至改革开放以前,河北保定市群众早恋、早婚的现象十分普遍。
5、但是,随着改革开改的深入,人的思想观念逐步改变,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新婚姻法的实施,市场经济逐步发展,人口流动范围扩大等因素的影响,早婚现象已成为个别现象。在调查的100名对象中,有2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占2 %。 55%的人认为现代人的适婚年龄为25-30岁,39%的人认为适婚年龄为20-25岁。在适婚年龄问题上,城乡居民观念有较大差别,城市居民64%的被调查者认为现代人的适婚年龄为25-30岁,25%的居民认为20-25岁。农村居民50%的被调查者认为适婚年龄为25-30岁,47%的居民认为20-25岁合适。51%的城市居民认为找对象差5岁以下合适,59%的农村居民认为
6、差3岁以下合适。36%的城市居民认为差3岁以下合适,34%的农村居民认为找对象差5岁合适。 2.结婚不登记现象只余一小部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我国新婚姻法中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界定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结婚不登记现象在我县只余一小部分。部分偏僻乡村个别农户虽先办了结婚宴席,但过后同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补办结婚手续约占婚姻登记的5%,结婚登记率达98%。从2001年5月至今,河北保定市法院所受理的婚姻案件中,无婚姻登记而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10宗,占所受理婚姻案件总数的5.4%。3.重婚基本不存在了。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人的道德观念发生质的变化,中华民族一夫一妻
7、制的传统观念仍占据绝大多数婚姻家庭中。通过调查,我县农村家庭中,重婚现象基本上不存在。只在国营农场和城镇居民中存在个别重婚现象,重婚率约为0.1%。重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生育男孩。在河北保定市法院所受理的婚姻案件中,因重婚引起离婚诉讼1宗,占所受理婚姻案件总数的0.54%。4.婚前健康检查比例明显提高。婚前体检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保健工作,它有利于婚后家庭的幸福安全,有利于优生优育。以前,由于河北保定市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有限,农民群众仍受封建礼仪对性的禁锢,同时受经济条件的制约,结婚前一般很少到保健医疗部门接受婚检。但现在,据我们从婚姻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近两年全市平均婚检率已经接近
8、60%。市区婚检率比较高,而区镇的婚检率相对低一点。 5.非法同居不再明目张胆,而是呈隐蔽性存在。据调查,现在的非法同居现象多数为隐蔽型(这部分数字很难了解),公开型的不多,统计得出大约有7人,占家庭户数的0.07%。河北保定市法院自2001年5月至今,所受理的婚姻案件中,因一方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引起离婚诉讼的有5件,占所受理婚姻案件总数的2.69%。成效(二)离婚状况 1离婚比率略有减低。经调查,河北保定市民政部门和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比率略有减低。除了一些实在无法容忍的主要原因外,小吵小闹的闹别扭行为基本不再导致离婚。实在无法容忍的主要原因有五条:一是双方性格不合;二是家庭经济困难而
9、引起矛盾;三是一方好吃、好赌、懒惰引起矛盾;四是两地分居互不尽夫妻权利义务;五是另一方有婚外情。2离婚财产处理良好。河北保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中对家庭财产的判决处置良好,一般都可以顺利解决。只是对于隐蔽财产实在难以处理,所以因隐蔽财产问题女方不服判决而向县妇联会申诉的有2宗。 3过错方赔偿处理合理。河北保定法院自2001年5月至今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的有15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8%。但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只有1件,即法院判决给予损害赔偿的只有1件,占提起损害赔偿总数的6%。 4男方提出离婚的比例有所降低。自2001年5月至今,河北保定市共受理离婚案229宗。其中协议离婚43宗,占离婚案
10、总数的19%;诉讼离婚186宗,占离婚案总数的81%;其中男方提出离婚的72宗,占诉讼离婚总数38.7%;女方提出离婚的114人,占诉讼离婚总数的61.3%。 5子女抚养问题处理良好。河北保定市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中对子女抚养问题,都根据双方的意愿并依照法律规定条款进行判决。尚未发现因执行难提出上诉的案件。 6探望权问题处理良好。河北保定市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中,因探望权提出诉讼的案件只有1宗,占诉讼离婚总数的0.05%。 成效(三)家庭状况1.对婴儿的保护非常到位。河北保定市向来有尊老爱幼的美德,对婴儿的保护在河北保定市家庭中只有倍加照顾,没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和现象。2.老年人婚
11、姻自由明显提高。在农村,丧偶、离异老人再婚现象较少,如有再婚的,子女或他人也很少进行干涉。但在城镇有经济来源的离退休同志如丧偶、离异其再婚率则较高,约达60%。这些老年人再婚,多数家庭子女或他人都不加于干涉。但确有个别家庭子女因财产问题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近两年来,保定市为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结婚登记19对,其中市区办理11对,各镇办理8对。据调查,子女、家庭比较支持的共13对,占68.4%;子女、家庭不干涉的4对,占21%;子女、家庭坚决反对,但经过教育,促成老年人再婚的2对,占10.6%。 3.老人大都能够得到较好赡养。通过向民政部门电话调查了解,在河北保定市范围内凡有家庭的老年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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