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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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第 19 页 共 19 页1 引言“资本”的倾注与运转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资本”也就成为了各项权力和制度安排的出发点,“资本多数决”原则就因此得到了确立并且就此在公司运行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运用,变成了现代公司治理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该原则的确立明确指出占股为多数的股东对公司的各项大小决议拥有最终决定权。不可否认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平衡股东的利益方面有着无法取代的作用。由于公司的经营扩张要求更多资本,所以肯定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这将使得股东人数大量增加、资本也就更为分散,因此就有一定人数的持股量较少或对公司治理没有办法起到实际作用
2、的中小股东出现。由于掌控公司的股权往往在大股东的手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常常就会成为无足轻重的角色。大股东牢牢抓住了公司的控制权。那么,当人数较多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掌握公司操控权的大股东的利益有冲突的时候,甚至有些大股东以其自身对公司的操控权恶心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之时,怎么样在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前提下,又要落实股份平等原则去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了一个值得思考并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我国公司中特别是上市公司,大多都是由实体改制而来的,股权向国家股高度集中,国有股股权虚置的问题也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区别。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让大股东牢牢控制公司,增加了中
3、小股东受侵害的风险。虽然我国在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着重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但从实践角度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如何做到切实保护好公司中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谋求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均衡问题是当今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需要共同面对的紧迫性难题。在经济高速发展并且急需转型的今天,如何更进一步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分配不仅仅有利于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维护全局稳定和谐,更是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11 研究背景在我国,数量迅猛增长的股份有限公司,伴随着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较为关注,可以说这是一项系统工程
4、,它不单单要求优化我国的立法,而且还要求监管公正、投资者自身素质有待提高、提高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识、正确投资理念的确立等等。我国的公司制度成立初期,许多企业按照公司制度进行设立,非常多中小股东由股东关系不和谐的烦恼,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状况到处皆有,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可以说是没有保护措施,从中国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来看,近些年来的证券市场的状况就是最好的反映。古往今来,大股东操控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的现象不再少数。从“琼民源”等恶性经营事件,可以看出中小股东利益损失的恶性经营事件很常见。例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等,大股东恶意阻止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对整个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公
5、司内部交易、隐瞒利润、恶意增资都可以说是非常难以让人发现的行为,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衡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使中小股东被迫出售持股给大股东非法经营,违职损害公司利益时,以公司名义进行调查追究其违反公司章程,强行拒绝,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再少数。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达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持续优化的社会法律制度,实力较弱的社会群体广泛受到关注,中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而言,实力较弱,我国应当建立起各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和政策,防止大股东对其的伤害,平衡好大股东与实力较弱的股东之间的权利,尽可能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在新公司法中,组成了一项
6、分工合作的有机体系,实习较弱的股东在此有了较为健全的保护体系,其中有事前预防体系限制和排除表决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又有事后保护体系独立董事制度和累计投票制度,还有补救体系给予中小股东诉权,这是一套升级的保护中小股东的体系,然而,在公司法使用功能方面还是存在问题,需要继续优化立法,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从今以后的立法中要快速做出调整。中小股东、大股东和管理者利益的协调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这一课题将在以后逐步变成公司法及其有关制度不断优化的核心内容。12 国内研究现状中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开始较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7、,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受到关注,学者们为此付出了很多努力,一些学者关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性。 刘俊海.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J.法学杂志,2021,42(02):16.近现代公司法的历史是一部为了保护股东权而奋斗和努力的历史。实际上,公司法就是保护股东权利的法律。刘俊海主张,应该从四个方面来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赋予股东董事解任请求权、保护股东的知情权、股东要求解散的权利和股东要求重新整顿的权利。郭鹰.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浙江大学,2003:26-28.在民营企业上市已经成为趋势的背景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乐观,中小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才能最终有利于民营企业上
8、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赵旭东.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01):151-160.赵旭东教授在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分析了新公司法增设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具体作用,承认了这种制度的价值,对公司法立法目标和价值指向具有指导作用。许多学者积极探索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途径,张民安.公司资本主义原则与我国公司法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3(02):98.当公司管理者管理和开展公司业务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最终目标,当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发生冲突时,公司会要首先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否则要对公司负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9、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自然受到保护,林勇教授和陈创练教授的观点是:只有加强投资者保护,才会带来更高的利率,中国投资者保护不足会制约资本流入这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保护必须从三个角度出发,内部保护公司管理体制(董事会制度和股权激励结构)、公司外部管理体制(法律制度、金融监督)与投资者保护,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促进国家和地区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王月萍,沈乐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综述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03):33-35.王月萍、沈乐平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综述中国内外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梳理,从法律和金融的两个角度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公司管理进行了分析和
10、整理,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体系建设提供了参考。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21 中小股东概念界定对于中小股东的概念界定是作为研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础,其定义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概念在研究中被广泛应用,但没有得到准确的定义,学者在相关论述中通常把这个概念作为少数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和除了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等同使用,不认真区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差异。有学者认为,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大股东而言的公司的其他股东。他认为尽管有学者称中小股东为少数股东,即持股比例上占少数的股东,但是少数股东从字义上容易使人误解成股东人数的少数。有学者主张,根据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可以
11、分为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少数股东和中小股东为同一个含义。根据法学理论,少数股东是指通过表决权无法控制公司的股东。由此可见,学者对中小股东的定义是与控股股东,大股东相比的有控制力的股东,将少数股东定义为少数股东、不具有控制力的公司股东。要想确定中小股东,首先要明确大股东、多数股东,控制股东的概念。一般来说,大股东指的是持有股份占公司表决权股权总数比重较大的股东。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可以在公司股东代表大会上实施对自己有利的各项决议。大股东与控制股东虽然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控制股东的概念是强调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而没行使控制权的大股东,仍然不能构成控制股东。多数股东更重视资
12、本投资比率。而多数股东,概念上更偏重于资本参与的比例,概念上更接近大股东,与控制股东不具同一性。另外,多数股东从字面上也容易让人理解为一般含义上的股东人数的多数,概念本身不具严谨性。我认为,界定中小股东定义的核心是“控制”和“支配”。作为定义中小股东的相对概念,具有合理性和严密性。传统的公司法规定,从股东资本管理的观点出发去理解,股票的多数选票的原则为基础,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享有支配地位,所以也被称为支配股东,但是现代企业的股东股权分散,股东可以通过签订企业合同或选择董事等方式获得控制权,从现代企业的实践来看,即使股东的股权比例较低,也可以委派董事,签订控制权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等方式,
13、通过被实现投资企业的经营,因此单纯的资本管理控制量来评价控股股很难包含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形式,各国法律更偏重于从实质意义上界定控制股东。在采用实质性标准的情况下,“控制”经常会对公司的销售决策产生支配性的影响。主要是指公司的人事、事业、决策等方面的支配性影响力。中国学者相信“支配”的核心有三点。第一,它意味着支配;第二,它意味着对公司的主要商业决策产生影响或控制,以控制股东实施商业战略;第三,它将永久且强有力地支配公司。为了控制公司,控制股东有直接和间接的方法。直接控制是指直接影响公司的业务决定或通过股东大会直接向公司执行机关发出命令。间接控制是指公司的人事,即任命董事会为董事会,对公司的决策水
14、平进行管理,对企业的事业活动产生影响。后者是为了控制公司控制股东使用的最基本的方法。因此,我认为,中小股东是一个从实质意义上界定的概念,它是相对于具有的控制力和支配力的控制股东而言的,在公司中处于非控制地位的股东。在我国,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且常常处于控制股东的地位,中小股东主要指公众股东,即流通股股东。2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出现,股权的分布在公司结构里较为集中,大部分股权被公司大股东所占有,对公司的决定起着主导作用,控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控制公司决策权。中小股东长期是弱势群体,因此,我国公司法应提供
15、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所需的法律机制,如果司法上得不到保障,那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将持续。在实践中,大股东所拥有的管理、技术、物质和资金资源的优势可以使公司获得利润,中小股东可以在没有投入个人时间和努力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的利润共享。这似乎是双方共享利益的方式,但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小股东处于不利地位,一些大股东滥用表决权,通过恶意的关联交易、公开虚假的信息、非法担保、虚假出资等方式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大股东的控制权比其拥有的资本金更多时,就会剥夺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业绩效益,还会影响其他投资者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整个公司的经济运作,中小股东作为刺激投资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主体,因此保护
16、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也鼓励投资,活跃经济市场。2.2.1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正义是司法的第一首要价值。“任何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有效、有秩序,只要是不公正的,就必须进行改革和废除。每个人都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无法逾越。因此,在公平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自由是固定的,正义保障的权利是不被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均衡所束缚的,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决不妥协。”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法律具有公平
17、、正义、效率、安全等价值目标。把罗尔斯的上述话运用到公司法的领域,就是:保障经济领域的正义远比股东的自由及追求经济效益重要。不同法律对其价值定位有不同的强调。但作为法律的终极价值,正义是自由之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代都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本多数决原则向来都是公司一贯坚持的制度,大股东可以通过资本表决的方式获得对公司的操控。然而维护好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首先就要求保护好实力较弱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当实力较弱的股东权益在公司受到损害时使本就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对实力较弱的中小股东权益加以特别保护更有利于体现出法律价值要求的平等。公司作为各个大小股东之间利益的载体,前
18、提条件是要求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之下,公司整个大载体的权益才会被实现。实力较弱的应根据商业领域法律理念在必要时受到特别的保护。2.2.2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我国公司法制度良性发展的需要实力较弱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大股东来说本就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公司法律法规有必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公司内部的保护与外部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果公司所对应的法规和救济机制未能建立,那么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无法在社会上得到有效的保障,公司的法人治理架构的安排及公司决策方式的制定等系统性因素本身已经不能够给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司法救济路径的缺失更使得本就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更加无奈。中国股权的特点第一,股
19、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总体来说,百分之四十的股份由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控制,第一大股东的平均股权比例为百分之四十三,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国家事业单位或国有法人,因此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主要集中在国有和国有法人股东手中,一股独大现象非常严重,人民币普通股的股权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六,仅占董事会成员的百分之七,因此很难体现中小股东的权利。张隐隐.一股独大没有改变中小股东权利难以体现M.中华工商时报,2007.7.22.超强控制意味着董事会只有一个发言权,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拥有决定上市公司资产分配和命运的最高权力,钱卫清.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01.第二,由于股权的流动
20、性大大下降,许许多多的法人股没有办法流通,通过以上的描述分析,我国的股东实力两极分化严重,无法实现双赢,大股东大肆乱用其自身权利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而中小股东又无法进行反击。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公司内部的管理结构本就存在很大问题,偏向于大股东,中小股东维权十分困难,我国的股权结构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没有提供便利,所以更应当提高对他们的权益保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制度,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3 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31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情形3.1.1 控制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操纵利润分配例如,振东制药通过关联方账户以超过3000多万元的交易被揭发,振东制药
21、公司与股东关联企业签订工程合同,预付巨额工程款,并且预付款款项已经超过了约定金额,以此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给公司带来了巨大财务风险。操纵利润分配是控制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本,损害中小股东分红权的直接表现,分红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但大股东们操纵董事会少分红或部分分红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财产权后,将部分股利以其他方式占为己有。3.1.2 存在欺诈行为、发布虚假消息在我国,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的现象并不少见,例如,2009年,美罗伯特C克拉克. 公司法则M. 胡平等译. 工商出版社,北京:1999. 120.由于五粮液集团的虚假陈述,股价大幅下跌;2010年,何美欢.公众公司
22、及其股权证券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05.中捷股份以虚假陈述被许多中小股东起诉;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虚假信息主要包括夸大公司业绩、隐瞒违法行为、不公开收购信息、信息披露的内容有重大遗漏等。公司法、证券法中规定了公司有义务报告经营情况等信息,明确规定要公开年度报告和其他会对股价造成影响的信息,中小股东主要就是依赖这些信息来判断股市,如果信息不准确或存在造假,中小股东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定,最终造成经济损失。3.1.3 利用公司做担保上市公司融资担保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这种行为存在很大风险,当股东负债到期无力偿还时,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就要对股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23、,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侵害,利用公司作为担保的行为在我国己经变成了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来“圈钱”的一种方式。政府对此出台了许多政策加以施压,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想要彻底解决违规担保的问题非常困难。事实上,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控股权,采用担保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并实现自身利益的增加,施天涛. 公司法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有些上市公司甚至长期隐瞒对大股东的担保事实,并且这种担保往往数额非常巨大,并且没有严格的法律手续,这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些已经悄悄成为空壳的上市公司往往会想尽办法来隐瞒公司资产已经被大股东挥霍或转移,美 罗
24、伯特W汉密尔顿. 公司法概要M. 李存捧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使大量中小股东误陷入其中。3.1.4 大肆进行关联交易我国目前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对于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最为普遍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对于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所谓的关联交易是指交易活动中的事件发生在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的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关联交易行为的存在是有其意义的,这种行为对公司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积极性一面说明了如果一次交易事件发生在特定的关系之间,各方彼此都了解知悉,可以为彼此双方节约很多交易费用,各方都可以从这次交易中得到获取尽量多的利润;而消极的一面是因为大股东往往更愿意与他们自己有直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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