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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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探讨摘要: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逐渐加快,企业的国际化程度也在不断加深,涉税事项也在不断增多。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法定义务,但企业也有依据法律,经过合理的甚至巧妙的安排以实现尽量少负担税款的权利,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重要目标。合理的税务筹划就是企业实现最大化税后利润的手段之一。而为适应经济发展,我国自2007年开始了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新税法提升了法律地位;统一了纳税人、重新确定了纳税人的分类及其标准;降低了税率,使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符;明确了计税收入,调整了计税扣除;转变了税收优惠;建立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些变革必然
2、会对过去行之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产生影响,同时也会为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提供新的机遇。本文从合理避税的概念出发,阐述合理避税的基本理论,分析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提出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合理避税的方法及建议。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合理避税 方法 建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融入国际经济的进程加快,中国的企业不仅面临国内企业的竞争,还将面临来自全球的许多企业的竞争。作为一个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企业,要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除了搞好企业的生产管理以及技术创新等基本的途径以外,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合理避税,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因为合理避税不但有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
3、化,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化的进程,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而且从长远来和整体来看,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因此充分利用纳税筹划工具具有积极地社会意义。由于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税收的强制性和不直接偿还性决定了企业必然要流出部分发展所需资金。我国目前已经是一个较高税负的国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采取逃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合理避税就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唯一选择。一、合理避税的
4、基本理论(一)合理避税内涵的界定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筹划安排,以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它强调的是纳税人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自身特点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的手段。(二)合理避税的前提 企业合理避税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三)合理避
5、税的方法我国企业组织结构复杂且不规范,企业经营状况差异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使避税方式太多。例如转让定价避税法,收买亏损企业,利用筹资方式的选择,利用租赁行为,利用不同地区的企业之间所得税的差异、信托经营等,下面列举几种较常见的避税方法。1、收入转移避税法,亦即转让定价避税法即一般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在产品交换、买卖过程中,不按照市场买卖原则和市场价格来进行,而是根据他们自身的利润来进行产品转让。也就是通过某种互惠形式,增加一方企业收入,同时减少另一方企业收入,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各自的税负最小。另外,各个不同行业通过联营,利用行业间不同的税率来达到
6、避税的目的。现将此避税法总结如下:(1)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货,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所得税税额。(2)当乙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同样可以减少所得税税额。2、地区转移避税法有些企业利用国内与特区的区域间的税负差距,例如在特区虚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而其经营活动或主要经营活动不在特区,却将其经营成果转移到特区的虚设机构,以此达到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从而少缴税或不缴税。这种利用避税地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在税务顾问的帮助下精心安排组织机构是一种常用的避税方法.3、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某些经营者在对于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会计处理时,采
7、用加速折旧法,可达到早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同期的利润,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目的。(四)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偷税和合理避税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性在于,其行为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税款支出。但是,对于它们从内涵到外延进行严格区分则存在一定难度。尽管如此,为了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区分上述二个概念,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十分必要的。偷税和合理避税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性在于,其行为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税款支出。但是,对于它们从内涵到外延进行严格区分则存在一定难度。尽管如此,为了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区分上述二个概念,
8、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十分必要的。综上所述,我们可做出如下归纳:偷税一般是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缴纳的税款少于按税法规定应纳的数额的违法行为。偷税行为是违法行为,过失与故意的区分在这里并不特别重要,因为偷税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税法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而法律只就其行为的税务后果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而纳税筹划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会计处理方法及组织机构形式的不同选择对涉税事项或行为进行设计运筹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二、企业所得税的现有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涉及范围较广的一个税种,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
9、因此税收筹划空间较大。(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记忆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纳税人范围的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征收范围。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有利于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有利于实施消除重复征税的所得税一体化措施,便于国际比较。同时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10、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仅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且为避免重复缴税,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在税率方面的规定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调整为25%,比原来的法定税率降低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重要体现,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率的平均数基本持平,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税收的公平
11、性。据统计,世界159个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其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26.7%1,目前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3%,在我国周边国家,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为30%、27.5%、28%、30%、28%2。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低的水平,保证了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仍具有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三)有关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
12、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税所得额的计算,(1)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2)以配比为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扣除。(3)以相关性为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4)以确定性为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无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正确的。(5)以合理性为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13、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三、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选择(一)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从税收优惠政策上进行税务筹划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所谓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的课税对象给与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收法规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如下:(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
14、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2)免税收入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3)扣除优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扣除优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
15、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4)税额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16、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2、针对优惠政策企业可以这样进行合理避税:(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业设立之初就要优先考虑是否有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可能。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创业投资企业也要优先考
17、虑有投资价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是指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未就业人员。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3)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把握税法取消了原来的三级累进税率制,但仍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了一
18、定的税收优惠。税法中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1)属于非国家限定发展的行业;(2)符合国家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前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前提下,如何控制好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在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则应交纳所得税为:30000020%=60000元。若应纳税所得额为301000元,则应交纳所得税为:30100025%=75250元。由此可见,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000元,而交纳的所得税却增加了15250元,所以当处于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时,控制好应纳税所得额很关键。
19、若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捐款1000元,则可以增加税后利润14250元(75250-60000-1000)。这同时还有利于企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此外还要尽量选择可抵免所得税的原料及设备,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应缴纳所得税额。税收优惠的变化使得以前一些惯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失效,如设立外资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等,区域因素在税收筹划中的地位也在逐渐下降,因此优惠平台在所得税筹划中的重要程度有所降低。但是纳税人依然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可以取得明显的税收收益。例如利用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当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以适用20%的低税率;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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