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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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 业: 入学时间: 指导教师: 论文提纲内容摘要1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和法律特性2(一)“小产权房”的概念2(二)“小产权房”的法律特性2二、“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4(一)二元制土地所有制下收益分配不平衡是问题的根源4(二)高房价与需求的矛盾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动力5(三)政府监管不力为“小产权房”的发展提供了条件5三、“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7(一)“小产权房”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7(二)“小产权房”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7(三)“小产权房”的涌现影响社会诚信
2、7(四)“小产权房”导致了多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8四、“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9(一)治理源头,解决城乡土地二元化体制9(二)完善配套法规,依法治理整顿“小产权房”9(三)分类处理,掌握治理“小产权房”的原则10(四)提供保障,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10总结12参考文献:13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热火朝天,住房与房地产的矛盾日益突出。作为高房价的替代品,小产权房应运而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澄清了小产权房的非法性,但小产权房并没有因此而消失,而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小产权房属于集体土地的非法开发建设,给购房者带来
3、了很大的风险。自小产权房诞生以来,对其流转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城乡土地统一市场的建立,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小产权房合法流转的又一次讨论。本文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背景,在研究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对解决小产权房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应对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立法改革,以适应城乡一元化的土地结构,使小产权住房依法可得和合法流转。【关键词】小产权房、对策、合法化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和法律特性(一)“小产权房”的概念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为“乡镇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在社会实践中
4、形成的习惯所有权。它是相对于商品房而言的“非产权住房”。商品房是指具有国家财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财产证明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住房。国有土地虽然没有使用许可证,但有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证书,是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如房改、集资住房等,也是商品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商品房可以自由流通,拥有完整的产权。“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书,即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出售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者农民自己建造的商品房。“小产权房”建设可分为三类:一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本不能由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第二种是在集体
5、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虽然其建设用地是经法律批准的,但仍被建造为住宅。它是违法的,主要表现在一些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谋取利益,将乡镇企业和工业建设用地等私人建设用地转为公寓出售或出租牟利;第三类:擅自占用农业用地,非建设用地违法建设,这类“小产权房”不仅土地使用违法,建筑也是违法的,这是一种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二)“小产权房”的法律特性所谓“小产权”不是“产权”,而是一种民间习俗,即本质上是“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它们违反了现有的法律。因此,“小产权房”从出现之日起就是不合法的。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出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认定政策”,明确指出
6、“小产权房”不能登记认证。2012年2月,土地部发言人表示,将在2012年试行清理“小产权房”。通过以上对“小产权房”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根据“小产权房”的法律特征,三种“小产权房”应该分为两类:一是合法的农村农民自住住房。依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售、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农民不得对外出售自己的住房。出售这样的房地产是违法的,城镇居民购买这样的房地产是无效的。另一类是未使用的非法建筑。取得土地建设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出售这种房地产更是违法。如果你买了这种“小产权房”,各种风险都很难预测。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蔡继
7、明教授说,要坚决取缔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住房项目。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坚决制止征用地租等违法用地行为。但是,对于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住宅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应当在政策上加以区分。我们要努力运用经济手段和科学发展的长远眼光,提出对策,解决问题。二、“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一)二元制土地所有制下收益分配不平衡是问题的根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郊区土地属于集体,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除外。根据“宪法”,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在“宪法”中是平等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8、,在集体所有权土地内,只有这种集体制度的村民才能依法申请住房。基地建设和住房建设不得允许集体土地出售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也不得允许农民个人变相出售住宅用地或转让房屋给非集体所有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只有国有土地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要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房地产,首先要对国家有关部门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将原来的集体所有土地改为国有土地,然后依法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我国双重土地制度下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归根结底是一个行政强制的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这一补偿标准虽
9、然在原有“国家建设用地征收条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较大差距。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能反映土地区位的不同利益。土地补偿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往往导致农民对土地征收的不满。政府以较低的价格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以较高的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中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后者中的一些是前者的几倍或几十倍。这一差别利益是由国家获得的。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甚至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这种补偿不平衡的问题是农民难以接受的,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和各种社会矛盾。贫农集体对此非常不满。当农民集体有机会出售土地,获得比国家征用更大的收益时,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违
10、法出售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解决这一问题,农民的集体做法,就是利用建设“小产权房”和出售“小产权房”的行为,谋取利益,开展他们认为是“维权”的活动。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审批土地,与开发商勾结转让土地,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从中牟取暴利,也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二)高房价与需求的矛盾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动力城市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远远落后于房价的上涨。他们下意识地看到,如果现在不买,将来是很难买得起的。当他们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商品房时,“小产权”就成为实现购房梦想的最佳选择。在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中,除了极少数的投机炒作外,大部分都是低收入的城市工人、商人和柳城大学的毕业生。绝大多数的购房者都是
11、为了他们自己的住所。虽然“小产权房”大多位于城乡结合部,交通比较不便,居住环境较差,购房者熟悉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但超低的房价仍使他们敢于冒险购买。根据问卷调查,95%的“小型物业”买家是自住的,不到4%的买家是供投资的,而不到1%的买家购买了数间兼备投资和居住的“小型物业”。他们认为,“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国有产权,但将来不能用于上市交易,不会影响自谋职业。另一方面,很多人冒险购买“小产权房”的心态是,法律并不责怪公众。由于“小产权房”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销售数量的不断增加,购房者并不担心未来产权问题所引发的纠纷。(三)政府监管不力为“小产权房”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作为一种违法的市场行为,
12、“小产权房”的销售可以从地方和个别城市扩展到全国。这可能是由于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疏忽、严重的管理空缺和行政不作为所致。“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涉及土地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农业用地占用等问题。它是政府各管理部门的交汇点,其管理涉及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等。表面上,有很多部门要管理,其实没有人真正管理。每个部门的行为往往漠不关心,并让它发展。“小产权房”大多集中在郊区,就在政府的眼皮底下,从建筑到销售再到交付,不是一天到一夜的事情,有关部门找不到,如果我们能一起找到一个案例,就不会导致目前的情况。在“小产权房”初期,开发商不敢公开出售,主要是与村民签订协议,以村民名义购买,秘密转让给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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