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则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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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则研究摘 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有利于定纷止争,充分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而我国行政诉讼中设立的简易程序是在我国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创建的快捷、高效地解决争议不大的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法律程序。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能够更加快捷和高效地解决社会纠纷,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依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中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又暴露出其许多问题。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不完备,制度不健全,过于粗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运行过于繁琐,各方面不简易,没有实质性的简化措
2、施;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界限不清。所以完善简易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完善简易程序的立法,建立独立的体系;明确并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化简易程序的具体运作方式;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机制,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 目 录前 言1一、简易程序的理论分析1(一)概念1(二)理论基础21.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尊重22.程序正当性与效率性的权衡23.适时审判原则2(三)价值31.体现“两便”原则32.体现诉讼经济原则33.体现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3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规则4(一)庭前准备4(二)审理4(三)裁判及送达4三、我国行政简
3、易程序存在的问题5(一)立法不完备,制度不健全,过于粗简5(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5(三)简易程序的运行过于繁琐,各方面不简易6(四)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界限不清6三、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措施7(一)完善简易程序的立法7(二)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7(三)简化运作方式8(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立法思考8结 论9参 考 文 献1010前 言 行政简易程序是行政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一些简单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精神,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行政案件,
4、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具有很大的便利性。然而,由于我国行政简易程序立法层次低,行政简易程序立法中存在许多缺陷,导致在行政司法实践中运用简易程序产生了许多问题。 目前,我国正在提倡依法治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很多纠纷趋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简单的行政案件越来越多,为了提高我国法院的办事效率,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受到了很大的重视。由于我国简易程序的规定非常的笼统和抽象,以至于有很多缺陷,例如立法不完善、范围过于狭窄、运行过于繁琐以及与普通程序的混用等等。简易程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审理简单行政案件的要求,简易程序的价值和优势难以体现,很难实现简易程序的
5、目标,无法兼顾效率与公平,所以简易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对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分析,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一、简易程序的理论分析(一)概念简易程序,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就是简化的普通程序,但是它却有着自己的规定与体制,在很多方面与普通程序有所不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简易程序可以概括为: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的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或者某类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从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以看出简易程序设置的目的主要是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便利法院办案
6、,从而使得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二)理论基础1.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处分权的内容之一,指当事人享有的在行政诉讼中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类:第一类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简单行政案件;而第二类,是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约定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是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由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处分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就是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处分权。在这个法治越来越完善的社会
7、,解决纠纷的机制也越来越多,比如仲裁,民间调解,和解、诉讼等等,在发生社会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一权利选择其认为最适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尊重。2.程序正当性与效率性的权衡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便利法院办案,从而使得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简易程序设置的目标。就程序正当性的角度来看,用正当的程序来对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失衡的一方进行救济是设计者一直想要的效果,所以说,一部法律,甚至是一个诉讼程序,无论是多么的复杂或者精巧,都是为了从法律上维护公平和正义。然而从效率性的角度来说,若所有的行
8、政纠纷都运用一种复杂的程序来解决,那么必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效率低等问题的出现。所以立法者通过设计“过滤机制”使诉讼程序予以分流,而简易程序便是这分流的一种。3.适时审判原则简易程序通过对审限的规定体现了适时审判的原则。对适时审判原则的释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讲。第一方面,适时审判原则可以使公民的及时裁判权得到保障。首先,防止诉讼迟延,对于因司法部门的运作不良而引起的诉讼迟延,不仅仅是对法官的不履行使命给予制裁,而且由于国家有对个人给予司法保护的义务,国家也应当对诉讼迟延负责。其次,诉讼迟延的发生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原因,当事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适时审判原则也对因当事人引起诉讼迟延的行为进行了
9、规制。第二方面,行政诉讼程序只有能够保证案件及时有效的解决,当事人才能对审判机关树立信心,其合法权益才能及时的得到维护,所以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时候不能为了追求速度而忽略了质量,因此适时审判原则要求适用简易程序不能过快或者过慢。第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改变和调整了案件审理的方式,约束了当事人和法院,节约了处理每个具体案件所花费的时间,防止了诉讼迟延,达到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便利法院办案,从而达到了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三)价值1.体现“两便”原则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体现“两便”原则:“便利了当
10、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了人民法院办案”。首先,行政简易程序可以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例如新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这样使法院办案更加的便捷,提高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诉讼效率,确保案情简单且争议不大的案件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其次,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通过各种简化的诉讼程序使当事人能够及时的参加诉讼,比如可以口头起诉等。保障公民平等的使用诉讼制度的权利,便利了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保障。2.体现诉讼经济原则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诉讼经济原则通过以下的方式来体现: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审
11、理期限,缩短了诉讼周期;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减少了审级层次;在审理过程中简化了各种诉讼程序,从而降低了诉讼成本,达到了“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率,得司法资源的最佳的配置”的效果。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正是通过上述途径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3.体现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公正原则贯穿所有的诉讼程序,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必须保证诉讼公正。简易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但是效率又以公正为前提,如果只有效率没有公正,效率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简易程序虽然要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一定要保证诉讼公正。总而言之,用简易程序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
12、讼,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同时兼顾效率与公正。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规则(一)庭前准备首先,召开庭前会议,传唤当事人,向其再次确认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此问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北京海淀法院和上海黄浦法院的试点经验,制定关于审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标准和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权利义务须知、权利义务确认书以及举证须知和要求等文件,在庭前对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使其对简易程序有全面的了解。其次,确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审法官及书记员(不出席庭前会议)人选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再次,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独任审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官可以向当事人引入调解制度,在庭前
13、化解纠纷。之所以强调独任审官之外的法官是为了避免调解失败后,开庭审理时该法官对当事人的印象固化,受先前调解时当事人的表现影响,所以庭前的调解工作独任法官可以不参加。最后,独任审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官简要审核诉讼材料,并向当事人简要地询问关于证据材料有无异议。(二)审理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一审程序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主要是考虑到司法人员办案时受行政机关的权力影响而导致暗箱操作,不能实现公正地了结案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独任制法官可以引导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同步进行,不受庭审各阶段顺序的限制,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相对省略,
14、将重点放在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上,使庭审时间相对缩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益。即使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中,可以对庭审程序进行适当的简化,(三)裁判及送达首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尽可能地当庭宣判。因为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身并不属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也是为了更快地使案件有个结果,如果法官不能及时当庭宣判,那么简易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的意义。其次,对于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效仿北京海淀法院开发简易程序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软件,实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立案、庭审记录、文书制作等环节的联动,使诉讼各方当庭取得判决书。三、我国行政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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