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规制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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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普及,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应运而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传统意义上的产品不同,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程序便捷等特点,这就让电子商务产业一出现就表现出了不可阻挡之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暴露出因它自身的缺陷问题,如: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不到应有的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到非法侵害等,这些都不利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规范;法律完善 目录一、引言1(一)研究背景1(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1二、电子商务法国外发展情况2(一)新加
2、坡电子商务法发展情况2(二)国际电子商务法发展情况2三、我国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3(一)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3(二)用户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3(三)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4四、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规制建议4(一)加强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4(二)强化用户信息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5(三)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保障5五、结语6参考文献:6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规制一、引言(一)研究背景 自我国引入互联网技术以来,网络技术以其特有的虚拟化和便利性等特点,迅速获得了广大民众的青睐,逐步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依照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底,网络民众已经突破了突破了7
3、.5亿人大关,达到了惊人的7.71亿人,网络的普及率也达到了五成以上。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互联网经济在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以网络技术为依靠的电子商务产业,也在互联网技术逐步普及的背景之下迅猛增长。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网络交易总量已从2012年的1.3万亿人民币增长到7.2万亿人民币,对于总金额几乎翻了三番左右,可以肯定的是,电子商务产业正以其特有的魅力慢慢的改变着我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但令人遗憾的是,电子商务产业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其本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在立法规制方面,由于我国现阶段对电子商务产
4、业立法规制仍十分薄弱,所以根本无法满足年销售金额达万亿元人民币的新兴产业,即使今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法,但截至目前明确对电子商务产业进行规制的法律仅有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法,由于立法规制的严重缺失,而我国电子商务的监管环境十分混乱。(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现阶段虽然我国对电子商务产业进行直接规制的法律仅有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法,但诸如合同法、刑法以及著作权法等法律中也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对电子商务的规制。 首先是合同法。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制定的合同法中就是对数据电文的概念做了详细的界定,并承认了由此种方式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在现行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制的内容主要涉及
5、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承认以虚拟数据为主的电子商务合同为书面合同。我国合同法对书面的要求为可以通过合同书、信件以及电文数据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内容。第二是对电子合同的到达时间进行了规定。合同法规定,双方以电子数据形式达成交易意向的,电子合同到达时间已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主。第三是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以电子数据形式达成交易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如果没有主营业地的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主。综合以上内容来看,虽然该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电子合同与普通书面合同一样具有相同的约束效力,但是这些内容对
6、于接受电子商务而言显得过于简单,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合同发展的真实性。 其次是电子签名法。该部法律于2004年8月通过,至今已经走过了近15个年华。对于电子商务来讲,该部法律首次承认了电子签名与签字印章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并且对于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的认证和准入标准作了一定的规定。该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扫清了电子签名发展的障碍,为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开辟了一条捷径,因此在网络交易中,双方可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来选择是否运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另外,由于电子签名的方式主要以电文数据为支撑,所以不法分子很容易通过篡改数据的方式对他人的电子签名进行仿造,因此该部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身和土地不动产的转让
7、情况不适用电子签名。 最后是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的颁布为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规范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内容上来看法律对现阶段电子商务发展中所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制。第一是将新兴社交媒体的所提供的服务纳入到自身的监管范围之内。本法第9条中规定的“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微商、网络直播售卖产品人员界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只能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监督。第二,网络平台经营者禁止虚构交易,不得编造和恶意删除用户评价。本法第17条、39条、81条、85条对网络平台刷单、编造和删除用户评价的因为进行了全面规制。第三,例禁止
8、各平台之间的不正当行为,并加大了相应的处罚力度。本法第3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来对平台交易行为进行恶意控制;第8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如果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二、电子商务法国外发展情况(一)新加坡电子商务法发展情况作为亚洲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之一,新加坡历来对本国信息化产业的发展十分重视。尤其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该国为了顺应信息化产业的发展通过制定多部立法文件来对其进规范。从2006年6月在新加坡对外公布的“智慧2015计划”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该国希望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活动,后将电子商务产业真正融入到社会生活
9、的每一个角落,并希望在2015年底将新加坡建设成为一个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全球中心城市,保障自身在未来科技发展中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立法方面,当电子商务示范法公布后不久,新加坡便开始着手对本国电子商务产业的立法活动。其中影响力最大的为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在该部法律中该国立法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做了全新的定义,并赋予了电子商务合同与普通纸质合同相同的效力。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不断发展,新加坡也在充分吸收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的基础之上,于2010年对电子交易法做了全面的修订,首次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肯定,从而确保新加坡在全球通讯中处于中心的位置。 沈岿、付宇程,电子商务监管导论,法律出版
10、社,2015年.(二)国际电子商务法发展情况对于国际电子商务的立法发展情况而言,各国对该领域的立法进程主要是依照1996年联合国贸法委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蓝本,并结合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真实情况制定而来的。虽然从立法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该部法律仅是国际组织所颁布的一部示范性法律,但由于该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时国际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空白,所以成为了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模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加强,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电子商务产业已经有了取代传统产业并成为经济新增长点的趋势,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为了能够尽快确保本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迅速发展,纷纷通过制定立法文件的方式来确保该产业的良
11、性发展。纵观各国对电子商立法活动,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是同步性特征。自世界上首部电子商务立法文件制定伊始(即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在之后的数年间世界范围内已经有超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电子商务法,虽然这些法律制定的内容和形式千差万别,但可以肯定的是各国对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同步性特征。 第二是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影响力十分明显。联合国贸委会制定的该部法律成为世界各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模板,这种影响力最大的为欧盟所颁布的电子商务指令。另外一些国家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参照,当本国与该示范法中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改,以此来同国际社会发展相并轨。 第三是立、改、废并重。各国根据本国电子
12、商务产业发展的真实情况,通过制定、修改、废除等方式来为本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例如印度的电子商务支持法中,原有的合同法、证据法等内容作了全面的修订,此来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三、我国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虽然在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1条、第42条分别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尤其是在音乐著作权领域。随着网络技术在我国的逐步普及,网络在线音乐的发展十分迅猛。此种音乐形式与传统音乐在发行、销售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在线音乐来说,其发展是基于网络传播数字化的音乐作品,用户能够可以在线
13、收听和下载。在线音乐一般以数字音乐文档的形式存在,经过互联网的传递,个人用户最终可以在自己的电脑或音乐播放器上获取资源。由于我国大众长时间以来并没有音乐付费试听下载的习惯,多数情况下大众挑选那些不用支付费用的在线音乐资源,这种心理使得网络上的音乐被大量无偿的下载和使用,而实体唱片的销量却呈直线下降的趋势,消费者不再为了自己喜欢的几首歌而去购买整张CD,这就让盗版的在线音乐趁虚而入,出现了著作权人的音乐资源被滥用却得不到报酬的情况。此种行为明显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对音乐版权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也表明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落后于新技术的发展。 程建华:困境与应对: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中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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