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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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的思考第一章 前 言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资产减值成为所有企业经常发生的事项之一。随着资产减值事项影响面的扩大及资产减值事项对企业经营影响程度的加深,资产减值会计受到国内外越来越多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很多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现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纷纷制定了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以规范和指导资产减值会计的执行实务,我国也通过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他各相关具体会计准则和补充规定等解释性文件对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作出了统一的规范。然而,即便准则和制度己经发展得较为完善,由于资产减值
2、事项本身的特殊性,在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用计提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在很多国家都普遍存在。因此,资产减值会计越来越成为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由此,本文针对资产减值会计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作进一步的探讨。第二章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实施的意义2.1 体现了中国会计和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动向2.2 可以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防范社会经济风险2.3 有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第三章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在实施中面临的问题3.1 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资产减值准
3、备,但实际上,很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新准则引入“资产组”概念(即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当单项资产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时,要求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现金产出单元(CGU)相似,在确认时,要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生产线、业务种类、地区、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如果企业只生产销售一种产品,则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就是一个资产组,但如果企业拥有多条生产线,或进行多元化经营,则资产组的划分需要“以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
4、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这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困难,因为这需要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大量的职业判断。由于在确认资产组时要考虑企业内部管理中诸如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等因素,使得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资产组的划分方法不同,直接影响到应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及计提多少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注册会计师,都难以对此进行判断,客观上可能诱使企业利用资产组的划分来操纵资产减值准备和经营业绩。3.2 资产的分配有较大的随意性新准则要求,总部资产和商誉要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但是总部资产和商誉如何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准则中没有给出更加详细的规定。3
5、.2.1 总部资产的分配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其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新准则要求将总部资产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而按照能否合理一致地分摊,有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只进行自下而上的测试和既进行自下而上又进行自上而下测试的不同的测试方法。所以,总部资产的分摊依据和方法直接关系到不同测试方法的选择,进而关系到减值准备的计提。而新准则并没有就什么是“合理一致”和如何“合理一致”地分摊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3.2.2 商誉的分配商誉指企业获得超额收益
6、的能力,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中的商誉指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即不包括自创商誉。新准则规定:对商誉实施减值测试而不再进行摊销,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作法相同,但要求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对于我国企业来说较难取得,实际操作中,如果大部分企业选择以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则这种分摊方法的合理性将受到质疑。另外,如果认为合并商誉主要来自于合并所形成的协同效应
7、,那么,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的方法本身就不够合理。3.3可收回金额确定的问题可收回金额指资产销售净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使用价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二者中的较高者。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新准则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作了较详细的阐述,其中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资本市场不够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3 - 5年)现金流量预算的惯例,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普遍缺乏测算现金流量的经验,这种
8、情况下,即使是测算整个企业的现金流量都十分困难,更不要说测算资产组的现金流量。3.3.1 折现率的选择问题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未对折现率的确定提出明确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基本上是参照无风险的市场利率确定,而没有考虑所涉及资产创造现金流量的特定风险,这种做法往往夸大资产的使用价值,导致企业少计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明确规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但新准则中并没有对如何取得折现率,以及当特定资产的利率不易直接从市场上获得时是否有替代利率可供选择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如果企业
9、在购置或投资资产时没有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必要报酬率当然不得而知,由于资产特定风险的估计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我国企业现有管理水平下,折现率的确定将更加困难,从而使资产使用价值的计量缺乏可靠性。3.3.2 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和因素的问题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未对估计现金流量的基础和因素加以限定,企业使用的估计现金流量的基础和因素很不统一,往往根据需要采用极度乐观的预测基础,高估现金流量,或极度保守的预测基础,低估现金流量,以达到调控经营业绩的目的。新准则规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
10、最佳估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的基础上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的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从以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对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
11、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采用了特定主体预期原则、可预测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受管理惯例或水平不足,要做出5年期间内的预算或预测是较困难的,特别是中小企业基本无规范预言可言,这一要求的提出将为企业管理层提出更高的财务管理目标。3.3.3 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一大亮点,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可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确定;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
12、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进行估计。对于单项资产,其销售协议价或市场价格可较容易地获得。然而,对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则很难取得其销售协议价或市场价格,这时,是将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加还是采用外部评估值作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准则没有对此进行限定。如果将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加作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则公允价值的确定是以各单项资产为基础,没有考虑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整体效应。而使用价值是根据整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测算,其中必然包含了资产组中各单项资产的协同效应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此看来,资产组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似乎缺乏可比
13、性。采用外部评估值作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在我国,资产评估的规范化水平还不是很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尚待提高,评估结果也不总是很可靠,以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并以此确定可收回金额,难免会出现企业购买评估值,操纵利润的现象。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提出:“外部评估本身并不是确定可收回金额的一种单独方法,如果运用了评估值,企业仍应按照IAS36的要求,对外部评估值进行验证”。 3.4 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规避监管,采用先大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再全部转回的方法,操纵利润,粉饰业绩。为了遏止企业的这种行为的发生,增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规定:“
14、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也是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实质性差异之一。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可能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可能高于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然现象”,只能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滥用资产减值,但有可能使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应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折现率、现金流量的估计、时间分布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尽量少计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为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高估资产,与实际不符,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不能转回,就
15、是低估资产,同样与实际不符。3.5 新准则的一些规定给上市公司留下了盈余管理的空间新准则中“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的规定,的确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是,在新准则第三条中又规定,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此,笔者对生物资产、存货、投资、建造合同和金融资产等准则进行了分析,其结果见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方法一览表。从表中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有些资产减值损失依然是可以转回的,即新准则对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全部的资产。新准则的实施,虽然可以遏制某些公司通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6、等来操纵利润的行为,但是目前公司“操纵利润”所使用手段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前两位是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其仍然可以成为某些公司“操纵利润”的“遥控器”。3.6 价值迹象与折旧的问题IAS No.36和SFAS No.144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减值,需要重新查核和调整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折旧(摊销)方法或残值,即使没有确认这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对此没有要求,只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企业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企业根
17、据资产性质和使用方式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根据科技发展、环境以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资产折旧或摊销方法,所以即使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确定原本是合理的,当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减值时,这些迹象有可能同时说明企业需要重新查核和调整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因此只要企业发现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己经减值,不论最终是否调整了资产减值准备余额,都应该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或净残值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或者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调整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等,企业会计
18、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对于这一问题应该有明确规定。第四章 关于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的思考4.1 关于资产组认定的思考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下面分别用三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不同情况下是如何认定资产组的。例1:商店A属于一个零售连锁店。A的采购都是通过M的采购中心进行,定价、营销、广告和人事政策也均由M决定。M在该城市及其他地区还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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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我国 资产 减值 会计准则 实施 问题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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