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及对策(1).doc
《法学——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及对策(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及对策(1).doc(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及对策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幅增加,商品房价格也一路攀升,致使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备受青睐。与此同时许多不法者利用城乡“二元制”的法律漏洞从中获利,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让小产权房问题越来越成为积重难返的社会问题。本文在阐述小产权房的概念、特征及其积极意义基础上,结合当今小产权房发展现状,分析了小产权房的风险及危害,并从多方面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对该问题的妥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小产权房,风险,成因分析,对策目 录1 前言12 小产权房的概述12.1 小产权房的界定12.2 小产权房的特征22.2.1 小产权房一般多集中于城市郊区
2、或者乡村地区22.2.2 小产权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城市商品房22.2.3 小产权房产权证不合法或者无产权证22.3 小产权房的积极意义32.3.1 有助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实践探索32.3.2 抑制房价,缓解中低收入者的购房困境33 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33.1 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33.2 对农民的利益造成侵害43.3 扰乱房地市场良性的竞争秩序43.4 减损法律的公信力44 小产权房风险的成因分析54.1 经济成因54.1.1 参与方的利益驱动54.1.2 城镇房价的畸高64.2 社会成因74.2.1 公民基本居住权难以保障74.2.2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75 规
3、范小产权房发展的对策85.1 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内分类处置85.2 重视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105.3 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的力度105.4 强化理论研究与突破116 结语12参考文献14 3 1 前言随着城市商品房房价的不断攀升和土地资源的日益减少,小产权房的建造规模和范围也在渐渐扩大。从不同机构对小产权房的抽样调查中,不难发现小产权房所占规模之广和波及范围之大也在日益增大。特别是近几年小产权房的数量甚至达到了全国房地产总市场的60%。据不完全统计,北京、济南、上海等城市,小产权房的销售市场已超出本地房地产销售市场的20,且这一比例还在继续增大。从小产权房存在的现状来看,其存在肯定有着
4、合理的理由,因此处理好小产权房日益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难题了。尽管中央乃至地方都出台了关于小产权房的治理政策,有的地方也拆除了部分违规的小产权房,但是这和解决好小产权房问题的预期效果是远远不能比拟的。再加上小产权房问题的处理又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大计,关乎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如何处理好小产权房的问题也就更显得迫在眉睫了。小产权房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再“叫停”小产权房的交易,但是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建设却屡禁不止。小产权房问题的日益凸显,造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很多,众多专家学者提出诸多建议,但小产权房问题至今仍然莫衷一是,存在较大分歧。尽管发展形势严峻,但小
5、产权房却又大量存在着,因此对于小产权房全盘否定的解决策略肯定是不对的,只有基于小产权房存在的现状并找到其存在产生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的合理的解决好小产权房的问题。基于此,本文简单概括了当下小产权房问题存在的风险与危害,深入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各方面成因,寻求处置小产权房的合理方法,以此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推进和谐城镇化进程。2 小产权房的概述2.1 小产权房的界定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它只是我国土地二元体制下而由社会约定俗成的习惯用语。对于“小产权房”这个称呼,又有“集体土地房”,“农村集资房”等不同的叫法。而对于小产权房的具体含义及特征,法律也没有统一完备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小
6、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宅基地上由开发商或者当地村集体个人建筑销售的房屋,它们中有的拥有当地乡镇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有的则没有任何权属证明。其他国内学者如中国社科院的梁慧星教授、北京大学的刘凯湘、尹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王轶教授等人则较为雷同的把小产权房定义为“村集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名义上自行出资修建的用于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为销售需要,由乡政府或者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但是,这些学者对小产权房的定义也仅仅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观点,不同学者对于小产权房的见解往往不同。因此,想要给小产权房下一个确切的定义的确很难。因而介于小产权房存在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小产权房就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和开
7、发商品房,但并没有依法经过相关部门的征地审批等程序,也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等,其产权证的发放也并不是国家房屋主管部门,一般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本文认为,小产权房是指村集体或开发商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没有国家法定机关颁发产权证的房屋,并销售或主要销售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2.2 小产权房的特征随着城市商品房房价的不断攀升和土地资源的日益减少,小产权房的建造规模和范围也在渐渐扩大。和城市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的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2.2.1 小产权房一般多集中于城市郊区或者乡村地区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商品房的建立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才能进行,想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8、进行商品房开发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补偿征用,使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行开发利用。但是一般国有土地价格过高,而城市郊区及周边乡村土地价格相对来说比较便宜,因此在此基础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往往比一般的商品房价格更低,更能够获得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喜爱。时至当下,小产权房已不是某一个地方的问题,而是几乎所有大城市郊区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发展得非常快,已成难以遏制之势。 2.2.2 小产权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城市商品房由于小产权房是直接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其在建立过程中并不都是依法经过相关部门规划许可征用等程序的,再加上小产权房的建立又省略了类似国有土地需要经过的招拍挂等程序,相应的,其也就不需要缴纳
9、类似国有土地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了。因此,小产权房的建立也就节约了资金,从而降低了成本,所以销售价格也就更加偏低。另一方面,由于小产权房的地理位置并不占优势,其一般处于偏僻的郊区及乡村地区,因此总体而言价格相对城市商品房还是比较便宜的,这就诱使一大批城镇中低收入者对于小产权房的购买趋之若鹜。客观上来说,小产权房的低廉销售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小产权房的大量滋生。2.2.3 小产权房产权证不合法或者无产权证小产权房的购买者所获得的产权证一般并不是由国家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有的仅仅是由乡镇府颁发的,而这样的房屋产权证并不被国家所认可,相应的在法律上也就不受保护。鉴于小产权房产权证的发放有的并不被国
10、家所认可,因此当购房者产生利益冲突时,即使小产权房具有和商品房一样的使用性质,但是法院也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证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这也就决定了小产权房的流转是没有安全保障的。2.3 小产权房的积极意义2.3.1 有助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实践探索我国现行法律禁止集体土地入市交易,但我国未来立法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不仅已成为众学者共识,而且已初步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如何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式交易等相关问题,不仅需要理论方面的进一步研究,更需要在实践方面进行尝试性的探索。小产权房的建设与销售打破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供应的垄断,使得农村土地未经过国家征
11、收而直接入市,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高效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积累经验。2.3.2 抑制房价,缓解中低收入者的购房困境由于房价一路飙升,中低收入者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普通的商品。加之,进程农民工、拆迁户、谈婚论嫁的年轻人、把市区房子让给孩子居住的老人等众多群体并不具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致使中低收入者无法实现自己的“住房梦”。在一定程度上,小产权房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相对于城市商品房的高价格,小产权房由于成本低,其价格往往低于一般商品房的30到40,再加上小产权房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等,因此受到部分城镇中低收入者的青睐。在中国人
12、口基数庞大的今天,小产权房的低廉性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的出现,迎合他们低下的购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另外,小产权房的建造与销售,增加了低价房源的市场供应量,分享了房产地产市场的销售份额,迫使商品房的开发商必须适当地降低房价以争夺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3 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3.1 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不能够适用于小产权房。如购买小产权房”后,由于购房合同是无效的,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然而根据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当事人清楚地了解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
13、依然购买的,即便开发商违约,人民法院可能不支持其赔偿请求。此外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游离于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外,救济途径显得十分有限的。在使用小产权房的过程当中,购房者不能用小产权房抵押贷款和财产证明,若房屋质量问题,遇到拆迁问题等就无法及时地通过法律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小产权房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长此以往,很容易造成多种形式的法律纠纷,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便会引发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3.2 对农民的利益造成侵害小产权房一般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而农民自身一般都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因此小产权房一般都是农民在满足了自己居住的条件下额外进行的多余土地
14、的利用,相应的农民便也能够从中获得相当一部分的土地额外收益。虽然相较于土地被国家征收或是耕种农作物收入,农民将土地非法转让,从某正程度来说是增加农民的收入。但由于土地资源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及非农用途不可逆转等特征,若将集体土地被非法转化为建设用地,难以恢复农用,必然会造成耕地的锐减。加上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农民的创业途径非常单一,这并不是改善农民的生活的长久之策。根据现行法律,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农民只得到土地征收补偿金的5%-10%,获利最少。而一半以上补偿金则归于县级以上政府,政府获利最多。由于缺少法律对土地用途改变所带来的增值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农民的权益容易受到伤害。若以低廉的价
15、格征收集体土地,处于劣势的农民会选择极端的方式,用暴力去对抗低价征地,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3.3 扰乱房地市场良性的竞争秩序“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但竞争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没有公平的竞争,市场运行将会紊乱无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过程需要经历土地取得、申请预售、缴费等完整的审批程序,并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约占房产开发成本50%。而廉价的小产权房避开了现有商品房法律体系地规制,没有经历这样的法定程序,开发成本大大减少,便形成明显的价格优势。基于此,小产权房大量涌入市场与商品房抢占份额,严重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特性扰,无益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
16、展。构成不正当竞争,无视法律的规范与权威,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3.4 减损法律的公信力约瑟夫拉兹曾经说过:“法律为保障正当目的的实现,自身决定哪些是不利目的,他限制人们的选择,指引人们正当的活动方式。”可见,法律对私主体行为的规范与引导作用,是通过法律的正面指引与反面惩罚的有机结合所产生的公信力而达致的。小产权房的开发、交易、产权、售后服务方面都存在巨大的违法风险具体表现在:一是小产权房的开发存在风险。通俗意义上的小产权房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而我国房地产法又规定了商品房的建立必须在国有土地之上,因此小产权房是否是合法的,其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而对于乡镇开发商来说,小产权
17、房的建立又面临着随时被叫停的可能,所以存在着很大的项目风险。二是小产权房的交易存在风险。从预售环节来看,由于小产权房未经批报无证预售后,可能面临监管缺失而产生不能按时交房的危机,再加上承建商面临着随时被叫停的情况,一旦叫停购房者将面临退款纠纷。从交易环节来看,由于小产权房并没有合法的产权证,银行并不提供贷款,因此购房者首付的压力也很大。三是小产权房的产权存在风险。拥有着完全产权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该房屋的各项支配性权利,有权对其房屋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如买卖出租抵押等。而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小产权房的所有者对其并没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一定程度上只能行使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很少能
18、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是小产权房的的售后服务存在风险。由于多数小产权房是以村集体或村民的私人名义开发的,因此小产权房一般并不是以房地产商的名义开发,当出现利益纠纷时该找谁负责就成了一大难题。另外由于无法进行产权权属登记,因此城市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将面临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在小产权房建设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中,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农民及购房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抱着侥幸心里,且寄希望于“法不责众”,来逃避法律的处罚,以获取非法利益。他们在法律禁止和国家相关部门一再叫停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私利,“一意孤行”地从事小产权房的建造和买卖等相关的行为,按其市场规则之法”在运行。若违法行为不
19、受到相关处罚,会引起民众的质疑,并形成心理暗示,守法会吃亏,违法的人反而占了便宜。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的蔑视与挑战,更是降低了法律在民众心中的的公信力。4 小产权房风险的成因分析4.1 经济成因4.1.1 参与方的利益驱动小产权房的形成和发展与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经济性因素是息息相关的。小产权房的出现,其实与单位集资建房个人合作建房等一样,是高房价下越来越多的市民买不起房而出现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国民收入也两级分化严重,这就导致一些大中城市商品房价格飙升,远远超出了城市一般居民所能承受消费的能力;再加上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又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的刚性住房要求,
20、因此这时候出现的小产权房无疑成了这些人的救星,廉价的小产权房便吸引了大量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购买居住。另一方面,由于小产权房的利润丰厚,这便使得开发商乐于购买土地建造小产权房,而农民则乐于出卖土地,以便能获得土地的额外收益。总之,实际上小产权房矛盾的实质就是利益,利益的纠葛成了小产权房解不开的题。小产权房的开发与销售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其中包括乡政府或村委会、农民、房地产商,每一位参与主体都可以从小产权房的开发与销售中获得高额利益。与土地征收补偿相比,乡政府或村委会能够从小产权房开发获取更多的土地利益。为了拓展自己的财源,乡政府或村委会会默许小产权房开发,甚至成为积极推进者。对于农民来说,小产权
21、房开发能够为其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虽然“靠地营生”的农民“明白泥土的宝贵”,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而是“市场化的小农”。他们不仅仅“向土地讨生活”,也“向市场讨生活”,对土地的珍惜之情自然就大大淡化了。对上述不公平的利益分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农民自然会想方设法将农用地转变为涵括小产权房在内的非农用途建设用地。对开发商而言,开发小产权房有利可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开发商要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拍、挂”的形式,依法支付土地出让金,并缴纳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而这些税费和税费加起来大致可以占到商品房售价的一半。对于开发商来说,占用集体土地来建造小产权房,可以免
22、除土地出让金及较多的费用,加上小产权房不受建设、登记、销售等环节的制约,大大减少了房屋的开发建设成本。可见,开发商会选择规避法律程序的约束,即使面临会被处罚的风险,开发商仍会积极地开发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4.1.2 城镇房价的畸高近20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迅猛。据有关数据显示表明2013年末我国城镇人口数目已达到7.3亿,城镇化水平也达到54。在人口迅速向城镇流动的同时便也造成了城镇住宅需求的飞速膨胀,但适合中低收入人群居住的保障性住房远远不能解决这些需求,因此在城市的郊区以及周边地区便出现的大量的小产权房,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有效地解决了住房远远跟不上人口的问题。所以客观上来看城镇和农村之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学 产权 存在 风险 对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