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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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摘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了21世纪,随着我国文明程度的提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问题,而其中最严重的就属婚姻财产纠纷问题。这对我国的婚姻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夫妻财产制上,新婚姻法也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具体化呈现,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财产分配的关注,已延伸到了婚姻家庭领域。此外,新婚姻法还创意性地出台了很多新制度和新规定。通过考察新婚姻法的改革方略,我们可以大致看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分配存在的问题。面对改革中存在的不足,需要我们在充分认识夫妻财产制现状的基础上,具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本文就考察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2、和现状,来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原因。 【关键词】: 婚姻法 当代 夫妻财产 发展趋势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笔者试图从考察两大法系国家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演变,从中归纳出现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共同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供立法机关参考。一、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通过考察、比较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变化,从不同的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寻找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普遍性,从中挖掘出现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共同趋势,可以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提供借鉴。(一)贯彻男女平等理念,夫妻财产关系趋于平等当今世界大多数
3、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立法,都经历了由夫妻不平等向夫妻平等转化的过程。现代夫妻财产制立法追求夫妻平等的这种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将“夫妻平等”明确规定于夫妻关系法中。(2)具体制度设计。大多数国家在设计本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时、尤其是在选择法定财产制时,往往会首先考虑其所制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否有利于实现夫妻平等;(3)修改立法用语。很多国家都修改了以往单就夫或妻进行规范的立法方式,以“夫妻一方”或“一方配偶”这样中性的立法用语取代了“夫”或“妻”那样有特指对象的立法用语1。(二)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注重对弱者的保护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是现代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不论是以共同财产制或
4、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国家,均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均对家事劳动予以肯定性评价。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必须正视夫妻双方可能存在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必须承认夫妻之间的经济能力也可能有强弱之分。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对婚姻关系中的弱者予以特别保护,是现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的特别关爱。(三)维护夫妻利益,保障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现代夫妻财产制以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立法宗旨。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不仅关系夫妻双方的利益,也关系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因此,现代夫妻关系法在维护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还应注重保护与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交易或为一定法律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维护夫妻双
5、方利益的同时注重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不仅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法律应予以平等保护”这一民法基本理念的要求,更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必然要求。世界上许多国家就第三人对夫妻享有的债权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措施。(四)立足国情,重视民族传统的影响法,尤其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法,具有双重特质:法的民族性和法的普遍性。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部分,自然也具有这双重特质。其中,民族性的存在,使得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呈现出多样性;普遍性的存在,却使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呈现出共通性。这正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既相异又相似的根本原因。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制定的夫妻财产制,必须反映并符合该国和地
6、区实际生活的需要,才具有生命力,这就需要结合各国和地区所处的不同实际情况和民族传统予以综合考虑。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我国于2001年对婚姻法作了重大修改,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设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及完善了约定财产制等。但是,新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之规定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加之我国正在进行起草民法典的工作,现行婚姻法必将经修改后被纳入其中。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亟待思考的问题。(一)关于立法结构我国现行之夫妻财产制,仅有内部结构。但一旦成为民法典中的内容,则还涉及夫妻财产制在将来之民法典及具体的亲属编中所处之位置。1、夫妻财产制在民事法典框架内的
7、位置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比较散:第三章“家庭关系”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第四章“离婚”中也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应仿照德国、法国、瑞士、俄罗斯、日本和意大利之方式,将夫妻财产制列于夫妻权利义务之内。将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规集中于一起,在立法上保持了夫妻关系的统一性,也使得立法结构更紧凑、更符合逻辑。我国2002年的民法典亲属编(草案),就已经将夫妻财产制列入第三章“夫妻”中、与夫妻人身关系规定在一起。但遗憾的是,该草案并未将夫妻财产制与夫妻的其它权利义务分别予以规定,无清晰的脉络可循。故笔者建议:在该章中分节,第一节对夫妻关系作出通则性规定;第二节专门
8、规定夫妻的一般效力;第三节专门规定夫妻财产制。2、夫妻财产制的内部构架综观大陆法系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基本都由通则性规定、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部分组成。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只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从形式上看无夫妻财产制的通则性规定。将通则性规定予以单列,不但使立法结构更完备,而且也使得立法的层次性更强。因此,笔者建议:借鉴法国、瑞士等国的立法,在夫妻财产关系中,首先列第一小节规定“一般规定”。3、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并存方式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仅对约定财产制作了概括式规定,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是最基本的并存方式。笔者建议:如果在以后的立法中,以列举式或例示式对各种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作出具
9、体规定,则应借鉴德国、俄罗斯的立法,仅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予以并列;之后在约定财产制中再分列各种类型的财产制。这样更符合立法的逻辑性和严密性。(二)关于通则性规定如上所言,我国并无夫妻财产关系通则性规定之构架。从内容上看,有些条文却是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通则性规定。从大陆法系各国有关夫妻财产通则性的规定来看,通则性规定至少应包括夫妻财产制的变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等内容。故笔者建议:在“一般规定”中,保留第十九条规定的部分内容;修改第四十条的规定;增设夫妻财产制的变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住宅权、夫妻个人财产代理权和财产所有权不明时的推定。1、保留第十九条规定的部分内容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
10、九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而得以适用。这与大陆法系六国的规定基本一致。2、修改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夫妻约定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则在夫妻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瑞士也有相似的立法。瑞士规定,在协助对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过程中,如果夫妻一方的付出显著超过其为抚养家庭应作出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夫妻一方用其收入或财产抚养家庭显著超过其应负的义务的,同样有权请求得到合理的补偿金。我国之规定和瑞士之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1)我国将夫妻一方享有的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规定于第四章“
11、离婚”中;瑞士则将此规定于夫妻财产制的通则性规定之中。(2)我国之补偿,仅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才存在;瑞士此补偿之规定则适用于所有夫妻之间。(3)按照我国的规定,夫妻一方只有离婚时才能行使此补偿请求权;而瑞士则无此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瑞士之立法,将此补偿请求权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制中,并作为通则性规定。主要理由如下:如果夫妻适用的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则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对方显著超过其应尽义务的夫妻一方固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这符合分别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即使夫妻适用的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在离婚时也可能存在经济补偿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
12、一方可能为对方的学习、工作能力的培养等作出明显较大的贡献甚至放弃了提高自己工作能力或进一步深造的机会等,该方因此而失去的及对方因此而获得的往往都是无形财产。按照现有制度的规定,此类无形财产(主要是指个人技能、素质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事实上,获得支持与帮助的夫妻一方所获得的此类无形财产确实又可能为其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2如果付出义务较多的夫妻一方不能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对其而言是不公平的。但是,是否应限制行使该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时间应予以区别对待。其一,无论夫妻适用的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或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该权利的行使都不应限制在离婚时。否则,就是
13、变相地限制了夫妻补偿请求权的行使。因为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也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也应尽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补偿往往不足以救济为家庭贡献明显较大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其二,如果夫妻适用的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则夫妻一方还可以在该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行使该权利,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权益。如果夫妻适用的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则在该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不宜行使此补偿请求权。否则,既与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理念相矛盾,还可能助长某些夫妻斤斤计较的观念,导致不必要的家庭纠纷,有碍家庭和和睦与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将因抚育子女、照顾老
14、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显著超过其应尽义务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明确规定于夫妻财产制的通则性规定之中。如果夫妻适用的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则夫妻一方可以随时行使此权利;如果夫妻适用的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则夫妻一方只能在该夫妻财产制终止时(婚姻关系终止也是夫妻财产制终止的原因之一)行使此权利。3、夫妻财产制的变更建议借鉴德国和瑞士之立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可因夫妻变更、撤销财产制之约定或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而发生变更。4、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因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与夫妻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故建议仿日本之立法,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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