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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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摘要手机短信诈骗案是当下最频繁的危害公私重大财物的刑事案例。而通常的手机诈骗案多是由二人以上有共同作案合意的犯罪行为人共同作案,彼此分工、相互协作。这种作案方式使得犯罪结果以及犯罪目的更有实现的可能,加重了社会潜在危险性和不安定性。例如,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并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从共同犯罪人的最终判决来看,其虽然为同一作案目的为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行为与犯罪结果实现的可能和结构起着不同的作用,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罪行法定原则,法官对此判决时,需对共同犯罪人的罪名加以区分。在共同犯罪
2、案件频发、危害性加重的社会背景下,司法制度严惩共同犯罪人,规制和预防共同犯罪的现实需求俨然成为共同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的内在动力。为了实现司法公平,维护司法权威性、强制性和教育性,立法上需要不断完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责任的承担制度。关键词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实害犯,危险犯一、 选题背景和目的(一)选题背景团伙诈骗犯罪在整个社会中呈现团伙规模扩大、诈骗手段高超、危害结果严重的趋势。近年来的司法审判对于此类团伙作案的打击力度虽大,但也才存在着破案困难、责任认定不明、罪名难以落实等困难。虽然目前我国不少法学理论学者对此制度的完善的相关理论均有建树,如张明楷教授对共同犯罪认定
3、,吴汉东学者对共同犯罪认定价值的分析,齐文远教授在刑法立法中的探索等,都为我国现代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理念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需求是发展的内在动力,司法实务中因为处理具体案件而产生的问题也推动了我国司法立法不断朝着系统化、体系化、现代化、科学化、合理化、人文化等方向发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提升司法立法、司法审判水平。共同犯罪刑事数量的增多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司法立法教化性、国家公权力威信严重缺失。因此理论研究有着现实价值和意义。(二)选题目的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推动理论发展。在这两者的彼此作用下,研究共同犯罪惩罚制度的立法价值和理论基础对于司法实践有着指导性的意义。本论文从我国
4、当下司法界对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认定以及相关司法条文对共同犯罪实体性规定等方面,指出我国共同犯罪司法立法的可取之处。最终基于目前现有的理论和指导思想,开创性的提出完善建议和相关评价。二、 共同犯罪理论概述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定义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相较于单独作案,虽发生频率较低,但是其实施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犯罪结果和社会危害性则较为巨大。而且,由于其内部组织以及分工较为复杂,所以在实务罪行认定和操作中往往有较大的技术性和难度性。这也是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认定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至今仍存在较大争议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如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彼此冲突却又相互借鉴,使得我国目前有关共同犯罪的相
5、关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任何制度的研究都离不开基本理论剖析这一逻辑起点,因此,本论文从基本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等抽象性、原则性的理论出发,进而研究立法技术和技巧。(一)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法学界对于此定义较为权威的解释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行为人出于共同合意和共同犯罪目的,彼此之间相互协作、分工,共同实施犯罪,以达到最终的犯罪结果。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共同犯罪必须是该多数人故意实施的犯罪,且彼此对于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犯罪意识联络。(二)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在审理案件时,司法机关要首先认定参与犯罪的行为人的人数,然后根据参与该案件的主体人数,进而依据刑法对共同
6、犯罪人的认定所列出的构成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然后才能根据审理共同犯罪案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过程,对不同犯罪主体分担共同责任做出裁决。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审判程序中,存在着许多形如共同犯罪的司法案件。该类案件披着共同犯罪的外表,但其实质上却与共同案件有着质的区别。例如,福建省安溪县追诉的手机诈骗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王某某和刘某某,之所以将该类案件以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其立法依据就是核准该案件是否符合立法中对认定共同犯罪案件构成要件的要求。1、 主观条件共同犯罪的主观一般条件通常是指共同犯罪故意。对其更为具体的解释则应从三个角度来说明:其一就是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意思,即期待犯罪结果发生或者任由其发生不加以阻止
7、。这是主观恶意的内在表现。共同犯罪行为具体实施必须有主观犯罪意思的思想指导,也只有在该故意犯罪内在意识指导下做出的造成严重刑事后果的行为,才能被司法机关追诉并给予其刑罚惩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要件的规定,就是为了将共同犯罪区别于共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故意与过失的重要原因,就是在对过失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中会给予减免刑罚,甚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其二是行为人具备共同犯罪的意思。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共同犯罪人对于犯罪计划是达成了一致同意和共识的,彼此之间形成了协力合作进行犯罪的意思。这一要件产生的原因就是,司法实践中会经常出现偶然性共同犯罪,即某甲
8、临时性地抢劫被害人,而此时某乙则是出于私人恩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这种犯罪行为发生的偶然性,自然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因为若认定为共同犯罪,那么共同犯罪人则要对责任进行分担或者按比例分担,这就可能减少对某个人的刑罚处罚程度。但是,此种情况明显属于单独犯罪,在某个时间节点上偶然产生“共同表象”。因此,共同犯罪必须要将具备共同犯罪的意思作为构成要件,以实现审判合理性。其三就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意思的联络。司法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规避犯罪责任,假借共同犯罪之名,行单独犯罪之事。例如:某甲与某乙打算共同入室抢劫,某甲安排某乙在门外把风,某甲入室抢劫之后贪图女主人的美色,对其实施强奸。某甲的强奸行为由于超
9、出了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实施犯罪的内容,因此,对于强奸罪的责任,某乙不需要承担,由甲一人承担。这就是公平、公正的司法价值的具体体现。2、 客观条件外观的行为表现形式给我们判断某项事物提供了很好的客观判断标准。为了补充主观意识的不可知性和隐蔽性,司法机关在对犯罪行为人审理过程中使用最频繁的判断方式就是对犯罪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判定。“行为学说”也是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理论基础,因为大多数认为,行为与事实结果的发生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没有了行为的实施就不可能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学说也存在着一种极大的弊端,即很有可能把司法惩罚作为报复的工具,而丧失了对犯罪行为人,例如过失犯罪行为人的教化作用。正如前
10、文所述,司法惩罚的目的不在于其刑法惩罚性,而更多的关注点在于其教化意义,在于预防犯罪的长远性价值。即使是审理共同犯罪案件,也不能单一的将犯罪行为客观要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犯罪行为的实施,就不可能有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没有司法审判程序中的追诉对象。而且犯罪行为由于其可感知性、可判断性、客观实在性,是司法审判中衡量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虽然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却是复杂的、多变的,但是,根据其责任分工形式以及犯罪行为发生过程,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做出划分。例如,按照共同犯罪人内部工作分工,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11、依据发生过程则又可以分为:预备犯、实行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判定共同犯罪人行为责任的方式就是依据犯罪内部工作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以上四种类型,并分别承担不同的刑罚责任。3、 形式要件共同犯罪最为显著的形式特征就是主体为二人以上,即主体多数,区别于单独犯罪一人作案的形式上的特征。共同犯罪人数众多,彼此之间相互分工,相互协作,这种内部组织的有序性,就必然增加了犯罪目的实现的可能性。而且,由于多数人参与犯罪,则给共同犯罪人提供了心理暗示和自信心理。因此,一些有重大危害的刑事案件多是由共同犯罪来完成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由于多数人参与犯罪,因此每个人在犯罪实施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大小都
12、不相同,每个人的犯罪意思、犯罪能力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事实收集过程中,要明确共同犯罪人主次作用的差异,以便合理解决行为人分担共同体责任的问题。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承担作为特殊的犯罪类型,共同犯罪不仅在人数上具有多数性特征,而且犯罪结构合理分工、整体之间互相协作,也是共同犯罪的重要特征。之所以对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做出特殊规定,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司法学界考量了共同犯罪的内部任务分工、整体协作特征,增强了共同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结果实现的可能,即不论是实害犯还是危险犯,其对法治社会的安定都带来极大的不和谐以及不稳定因素。共同犯罪的这些特点表明了司法机关在对共同犯罪事实认
13、定过程中,增加了对不同犯罪人在整个案件中角色定位步骤,并根据其行为对推进案件结果事实发生的“贡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等,并据此裁量刑罚。这种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认定的区别对待方式,是罪刑法定以及罪刑相适应抽象性原则的具体化表现。(一) 主犯刑法第26条对主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认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对法条解读过程中要注意,这一定义指的是两种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概念:一是对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起组织、领导作用的行为人;另一种是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从这两种不同组织形态的角度来分析,犯罪集团相比于
14、 一般的共同犯罪,更具有规模性、计划性、组织性、内部有序性、主观严重恶意性,这必然就伴生着社会危害严重性。因此,刑法对于集团犯罪主犯的惩罚和打击更甚。具体表现在刑法第26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体现了司法的严厉性。(二) 从犯从犯在整个作案计划到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是仅次于主犯的一类共同犯罪人。其主要特点就是辅助性,即为帮助主犯达成犯罪目的,实现犯罪结果做出了一定贡献的角色。对此,刑法第27条第1款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依据从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角度的思考,我国将主从犯做出区分是有现实价值的。因为,大多数共同犯罪刑事案件,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执意强度、仇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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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 罪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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