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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疆 电 大 开 放 教 育社会实践姓 名_周 小 青_学 号_1665001252925_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编制写作一个案例分析。请同学们查找一个法学案例来分析,案例可以是从互联网上收集的,也可以是自己亲身体会或接触到的,必须具有新颖性。写作模版参考下表。字数不少于3000。1)案由是指案件性质,是那类案件。案由是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诉XX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等。2)案情介绍是全面比较详尽的介绍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争议等。案情介绍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3)案件焦点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法律依据。案件争议焦点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
2、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是否支付了劳动报酬;”等4)争议与分歧意见是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阐述各自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或意见,并简要地叙述各自的理由及依据。5)结论是对争议与分歧意见的总结,对争议焦点持何种态度。应当明确表明作者对于案件性质及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5)法律依据是指本案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要列明具体的法律
3、条款内容。案由落实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众的基本生存和平等发展就是要实现人权的实质平等保护,以确保其与强势群体同等获得各方面的发展机会,恢复其自立能力,实现其自由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保障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制度设计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案情介绍在我国,对“弱势群体”这一社会现象的广泛关注源于朱基总理在2002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弱势群体的存在予以肯定,表达了党和政府对这个群体的高度负责和关心。弱势群体具有经济贫困和权利贫困两个显著特征,权利贫困又是造成其经济贫困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点应当是保障其基本人权的实现,以确保其与强势群
4、体同等地获取各方面发展机会,恢复其自立能力,实现其自由发展。查阅外国文献,没有“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只有“社会脆弱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和“社会不利群体”( 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的概念。罗斯曼、吉特曼和舒尔曼等认为社会脆弱群体指身体健康方面存在缺陷或有残疾障碍,并因此使其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生活困难的人群。斯比克认为社会不利群体指长期、普遍处于就业和社会生活各领域不利环境的群体,这种不利环境由结构性因素和制度性安排造成,并因此导致了这一群体在生活水准和权利状态上低于普通民众。目前比较流行的是国际社会政策
5、界的界定,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是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1社会弱势群体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弱势群体主要指贫困群体,社会学上的弱势群体主要指生理或心理上处于脆弱地位的某一群体,法律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主要指权利贫困群体等。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定义较为混乱,主要是从经济收入和物质生活状态来界定,将社会弱势群体片面归结为经济生活中的贫困阶层和低收入群体等,而没有从权利角度来界定和识别弱势群体。不可否认,经济贫困构成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特
6、征,但权利贫困亦是其重要特征。所谓权利贫困是指一国公民由于受到社会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国不能享有正常公民权利或基本权利得不到体制保障,即根据制度和法律是合法的不平等。比如我国在城市生活的农民工,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其权利与市民并不平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将社会弱势群体理解为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影响,其生存状态、生存质量低于所在社会普通民众,或基本权利得不到所在社会体制保障,被边缘化、容易受到伤害,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社会成员的概称,2其弱势具体表现为具备强烈就业意愿与一定劳动能力下的就业艰难性、底层市场就业下收入的风险性、生活的低层次性、社会保障的有限性、承受
7、能力的脆弱性和维权的低能性。关于弱势群体的构成,目前国内学界三种主流派别按照生理状况、职业身份、体制内外区分弱势群体均模糊了其经济贫困和权利贫困的本质特征,各有其不合理的成分。只有符合经济贫困和权利贫困特征或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中的一部分,部分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贫困农民才是社会弱势群体案件焦点以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实现的目标是法律面前形式上的人人平等,这是在反对等级身份条件下实现的一次重大历史性飞跃,但由于其在国家职能上倡导守夜人作用,强调国家的免予干预性和不作为性,也被称为消极人权。自由权以形式平等的哲学思想为价值基础,以绝对自由
8、为价值目标,排除国家干扰,权利享有者是祛除了任何自然差别的抽象的人,弱势群体的特征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享有的只是形式上难以实现的自由权,实际上处于无保护状态。以社会权为核心的第二代人权产生于20世纪初,是不同于自由权的一种崭新的人权,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达下劳资对立与贫富悬殊等各种社会矛盾、以弱势群体为实质上的权利主体、社会对经济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进而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是一种与福利国家、积极的国家观相对应、以社会整体的安全与和谐为价值目标的人权,是弥补因自由权的高度发展弊端的人权,其实现依赖于立法与行政的合作及国家的财政状况。社会权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体现为其在权利享有和实现
9、上的优先权、实质平等理念为其权利保护提供了更强有力的理念经支撑、更加强调国家义务为其权利保障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依托与现实保障。法律和权利的重心从自由权转移到社会权是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一次重大历史性飞跃。以发展权为代表的第三代人权将人权的主体扩展至国家和民族,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在要求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摆脱新殖民主义统治,积极争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民族民主运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生存是发展的基础,社会权保障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生存,是更为迫切和直接的。争议与分歧意见以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实现的目标是法律面前形式上的人人平等,这是在反对等级身份条件下实现的一次重大历史性
10、飞跃,但由于其在国家职能上倡导守夜人作用,强调国家的免予干预性和不作为性,也被称为消极人权。自由权以形式平等的哲学思想为价值基础,以绝对自由为价值目标,排除国家干扰,权利享有者是祛除了任何自然差别的抽象的人,弱势群体的特征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享有的只是形式上难以实现的自由权,实际上处于无保护状态。以社会权为核心的第二代人权产生于20世纪初,是不同于自由权的一种崭新的人权,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达下劳资对立与贫富悬殊等各种社会矛盾、以弱势群体为实质上的权利主体、社会对经济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进而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是一种与福利国家、积极的国家观相对应、以社会整体的安全与和谐为价值目标的
11、人权,是弥补因自由权的高度发展弊端的人权,其实现依赖于立法与行政的合作及国家的财政状况。社会权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体现为其在权利享有和实现上的优先权、实质平等理念为其权利保护提供了更强有力的理念经支撑、更加强调国家义务为其权利保障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依托与现实保障。法律和权利的重心从自由权转移到社会权是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一次重大历史性飞跃。以发展权为代表的第三代人权将人权的主体扩展至国家和民族,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在要求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摆脱新殖民主义统治,积极争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民族民主运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生存是发展的基础,社会权保障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生存,是
12、更为迫切和直接的。结论尽管宪法和各单行法等法律中具体规定了对弱势群体各项权利的保护,但在实操中我国涵盖各类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社会权利保障制度设计中仍以反贫困为主要目标,基本局限于单纯的生存救济,而对于其发展权的保障和脱贫能力的提升几乎没有涉及。社会救助制度一般包括生活、医疗、住房和教育救助。在生活救助上,目前全国实行统一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给付标准仅仅能够困难群体维持衣食等基本生存需要。在医疗救助上,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的原则,设置了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将补偿标准压缩在较小的范围内。在住房救助上,我国实行廉租住房制度,政府向需要保障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
13、租金的形式来进行。在教育救助上,我国实现了9年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并对义务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形成了对贫困生的奖、贷、助、补、捐等多元社会支持系统。我国社会福利主要是针对老、幼、孤、残等社会最弱群体的民政福利,福利色彩比较单薄,基本属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且农村人口及农民工基本被排除在外。单纯关注弱势群体的经济贫困和基本生存问题只能暂时缓解其生存压力,无助于其改变贫困的现状,长此以往会出现贫困的代际传承现象,最终形成贫困文化,使贫困问题更难解决。对弱势群体发展权与脱贫能力的提升机制的缺乏,使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自主性地位缺失,只能处于等待施惠的被动状态,缺少通过自身努力主动改变其弱势地位的能力和动机,进而使救助效率低下。涉及法律以上单行法所规定的权利仅限于实体法层面上,却没有规定这些权利的救济权。正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实体权利救济途径的缺乏致使弱势群体享有的实体权利亦受到减损,主要表现为弱势群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正当程序来解决和政府怠于履行其职责时并缺乏法律惩罚制度的约束时弱势群体往往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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