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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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旅游管理领域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17号)、*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2、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综合执法全市全覆盖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旅游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我县旅游监管水平,实现*县旅游转型升级,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1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价格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广告管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3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
3、定的对违反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一并集中。除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外,涉及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照的行政处罚权仍由原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三、执法机构和人员(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委托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具体实施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执法工作。(二)旅游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编制由县委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考虑,予以保障。(三)旅游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四、经费供给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罚没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执行,执法队伍工作经
4、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五、保障和管理(一)建立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交接后,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移交的行政处罚权。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的依法履职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事项目录共190项,相关部门需要移交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15项(市场监督管理10项,交通运输管理5项)。附件:1. *县
5、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2.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地域范围 119 附件1:*县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说明: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共205项(含文化市场综合188项,市场管理10项,交通运输管理5项,体育管理2项)序号集中行政处罚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原行使部门1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
6、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8、;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9、(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5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
10、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
11、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
12、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3、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
14、窗栅栏的处罚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8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
15、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9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6、。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10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的经营行为的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
17、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
18、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19、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的规定的处罚11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
2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
21、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2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2、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13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1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
23、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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