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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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审批。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等;集中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幸福工程、旧村改造、村民联建统建、住宅小区等。(二)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
2、使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符合规划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2节约集约原则。村民建房应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尽量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通过采取宅基地和空闲农房退出、流转、腾退的方式,集中兴建住宅小区,对空闲宅基地进行有效盘活。3依法审批原则。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报批,
3、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4差别化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三)按照“市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管理,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审核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违法占地建房查处等工作。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水利、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二、规划与批准(一)各乡镇人民政
4、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得进行宅基地审批。(二)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必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本规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安置的;3.因发生灾毁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4.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缺少宅基地的;5.向中心村或者住宅小区、农民公寓等集聚的;6.村民自愿退还全部旧宅基地的;7.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三)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
5、一的,不予批准:1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标准或现有住宅条件已经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2年龄未满18周岁的;3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地质危害威胁区域、土地污染区的;4将原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5户口虽已迁入,但原有宅基地未退回村集体的;6夫妻双方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7有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8其他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9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市政府规定不予批准的。三、申请和审批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一)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
6、民,应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属集中建房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见附件二)。(二)村级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示,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不同意申请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三)上报审核。公示期内
7、如有村民提出异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驳回申请对象的宅基地申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所在的村民小组(村民理事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分别在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村民小组(村民理事会)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将完成意见签署的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会议纪要、公示照片并连同申请对象提交的设计方案、建设工匠等其他申请材料报送乡镇审核。(四)乡镇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审批相关材料,并组织乡镇自然资源、村镇建设、农业农村等站(办)进行实地核查,按照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和农房建设
8、安全管理“四到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要求进行联审,联审内容如下:1乡镇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内容:土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审核通过的由乡镇自然资源部门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乡镇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栏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2乡镇村镇建设部门审核内容: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乡(镇)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选择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等内容。审查通过的由乡镇村镇建设部门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乡镇村镇建设部门意见”栏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3乡
9、镇农业部门审核内容:拟用地的用地面积;核实申请人及户内成员的宅基地申请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是否真实;核查旧宅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对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村民小组(村民理事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情况、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审查通过的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乡镇农业部门”栏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涉及林业、园林、文体、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五)审批备案。根据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申请宅基地属于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由乡镇党
10、委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签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公布,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涉及占用农用地转用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政府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乡镇党委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签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布。审核不通过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六)打桩放线。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相关部门人员和
11、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打桩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和面积。(七)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在一个月内填报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初审初验,初审初验合格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实地进行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七要素”,杜绝祼房。验收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收人员签署意见,交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如验收不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整改要求,整改经复核通过后,出具验收意
12、见。整改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不得出具验收意见。(八)登记颁证。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凭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四、建设与管理(一)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村民住宅建设现场必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住宅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通用图、立面图、委托设计图、工匠带头人姓名和电话、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二)乡镇村镇建设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建筑立面图集和村镇住宅设计通用图供村民农房建设使用。其中建筑立面图纳入乡村建设
13、规划许可内容,实行审批管理,并作为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依据。(三)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建房村民在申请建房时,应委托一名符合条件的工匠做为“建房工匠带头人”,由其负责建房施工事宜及质量安全管理,工匠带头人要有丰富农房施工经验、经工匠培训、无不良安全记录,并书面承诺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了解核实工匠有关情况工匠带头人相关资料,经严格审核把关后,随申请建房资料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建房应当遵守相关技术标准(见本规定附件2)。建房村民委托建筑工匠进行建房,必须签订建房合同,明确建房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建房村民与工匠带头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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