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公铁并行路段路侧护栏整治移交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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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公铁并行路段路侧护栏整治移交方案根据*专项整治安排,为加快推进县境内公铁并行路段防护设施整治移交工作,现制定我县公铁并行护栏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落实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路地双方分工协作,扎实做好公铁并行路段护栏隐患整治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确保公路、铁路交通安全。二、护栏设置、移交、管养规定(一)公铁并行路段是指铁路路堑上的公路(道路)路段或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公路(道路)路肩标高高于铁路路肩或与铁路路肩等高,或低于铁路路肩1米以内的公路(道路)路段。公铁并行路段均应按规定
2、标准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以下简称“护栏”)。(二)按照“谁管养、谁接收”原则,按干线公路管养的普通国省道上的护栏由交通公路部门承接管养;高速公路上的护栏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承接管养;城市道路、专用公路上的护栏按规定由权属单位承接管养;农村公路(道路)上的护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管养。(三)护栏所在公路或道路管养单位不明确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承接管养单位。(四)护栏承接管养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管养责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三、组织实施方式(一)既有护栏整治移交1.既有护栏移交范围。铁路封闭栅栏外既有护栏,由铁路运输企业整治合格后将产权移交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负责后续管理养
3、护;栅栏内的护栏仍由铁路运输企业管养。2.既有护栏的检测。既有混凝土护栏可不进行检测,由路地双方组织专家现场查勘确认安全后移交;既有钢轨防护栏由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抽样检测并出具安全性能检测合格报告,路地双方现场确认安全后移交。3.既有护栏移交标准。拟移交的既有护栏,应当符合建设期标准。其中,需经检测的需在检测报告中予以明确表述是否符合现行公路安全防护性能指标。4.既有护栏移交程序。(1)既有混凝土防护栏和金属波形梁护栏。由铁路运输企业收集设计、竣工等相关资料,路地双方现场确认安全后,签订安全协议,明确产权移交、维护管理等事项;存在病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治达标后进行移交。(2)既有公铁
4、并行钢轨防护栏。由铁路运输企业抽样检测,检测达到安全防护性能并路地双方现场确认安全后,签订安全协议,明确产权移交、维护管理等事项;存在病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达标后进行移交。5.既有护栏移交前的产权及债务问题,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处理。6.市境内公铁并行路段既有护栏数量和情况见附件2。(二)新建护栏及移交1.新建护栏设置技术标准(1)等级公路(道路)的公铁并行路段护栏,执行不低于公路铁路并行路段设计技术规范(JT/T1116-2017)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设计标准(2)其他公路、道路的护栏,执行不低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波形防护栏
5、相关设计标准。(3)发生过车辆冲撞铁路事故的防护设施,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提升。2.新建护栏设置责任划分:严格按原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铁运2012139号)文件精神实施,即2005年4月1日之前形成的公铁并行路段,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护栏设施;此后形成的公铁并行路段,于2021年7月30日前路地双方进行现场核实,按铁路与公路“谁后建谁设置”原则办理,因历史原因难以分清“谁后建”的,以政府为单位,按“铁路方、地方各设置一半”里程办理。设置完成后,将路段防护栏设置基本信息情况(里程、桩号等)报市交通运输厅备案。3.新建护栏产权移交。铁路运输企
6、业按现行公路防护标准新建成的、位于铁路封闭栅栏外的护栏设施,建成后将产权移交县政府,由地方负责管理养护。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县建局、县城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口加强护栏承接管养单位的业务指导,规范整治移交和后续管养工作,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推进。确保2021年10月24日前完成,后续整治达标护栏相应纳入移交范围,2022年6月26日前完成,力争提前。相关职能部门和铁路有关单位每月8日前共同核对提交护栏接管进度情况(见附件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办每月13日前将护栏接管进度情况(附件3)报县安委办,邮箱:scajjbgs,电话:7824033。(二)严格标准程序。
7、护栏整治移交工作专业性较强、安全责任重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办要协调督促辖区相关单位,会同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部门掌握相关程序标准,确保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整治移交工作。本方案为路地双方签定“移交安全管理协议”的依据,本方案未尽事宜,路地双方在“移交安全管理协议”中协商解决。(三)健全长效机制。路地双方要严格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公铁并行交汇地段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对方进行妥善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解决移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健全路地双方“协同监管、综合整治”的协调配合长效工作机制,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附件:1.公路水路与铁
8、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国铁安监202029号附件3)2.县铁路沿线公铁并行地段护栏移交进度表3.县铁路沿线公铁并行路段既有护栏统计表4.公铁并行路段护栏移交安全管理协议(参考范本)5.公铁并行护栏竣工资料移交清单附件1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为确保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三年行动,健全省级及以下公路、水路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协同监管、综合整治”的协调配合长效工作机制,公路、
9、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得到有效管控,排查出的主要隐患清零,实现公铁并行交汇地段防护设施齐全完好、防撞等级全面达标,公跨铁立交桥全面完成产权移交,机动车通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事故大幅度减少,显著提升铁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1.强化属地责任落实。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落实保障铁路安全的职责,推动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地段护栏移交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公铁并行交汇地段机动车的巡查和管控,更新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加大对影响通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对下级地方
10、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强化源头治理,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防范,将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2.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巡查报告职责。铁路运输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公铁并行交汇地段安全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安全问题立即上报,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落实铁路监管部门责任。铁路监管部门要针对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未按标准设置、防护等级不达标、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移交、维护管理职责不落实等行为,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4.汲取事故教训确定重点地段。分析研究辖
11、区重点省份、地市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情况,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会同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共同研究梳理,分析确定事故易发、多发的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重点地段。5.研判安全风险。地区铁路监管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分析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管理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6.开展隐患排查。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公路管理部门、水路管理部门,全面完成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建库,按职责分工逐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三)开展防护设施不良整治7.公铁并行防护设施整治。各
12、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整治公铁并行地段靠近铁路的公路侧设置的防护桩(墩、墙)、护栏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护栏防撞等级不足、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整治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防护设施设备缺失、破损等问题,确保防护设施完好,发生过车辆冲撞铁路事故的防护设施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提升。8.公跨铁立交桥防护设施整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整治公路跨铁路立交桥设置的防护桩(墩、墙)、防护网及安全警示标志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护栏防撞等级不足,跨越高速铁路的立交桥护栏防护等级宜按现行标准采用八(HA)级。整治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防护设施设备缺失、破损、松脱、坠落等问题,坚决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落
13、铁路线路或侵入铁路限界,发生过车辆坠落铁路事故的防护设施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提升。上述两款既有防护设施应符合建设期标准,新增防护设施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整治中相关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经费支出等按原铁道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铁运2012139号有关规定执行。9.公跨铁立交桥附属设施整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整治公路跨铁路立交桥安装的路灯杆、交通监控等支撑装置安装位置不合理、强度不足等隐患,防止被撞击后坠落铁路线路或侵入铁路限界。10.铁跨公立交桥防护设施整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整治铁路跨公路立交桥的限高防护架、限高限宽标志未按标准设置,限高防护架防撞等级不足,因维护管理不到位
14、导致缺失、破损,或破损后未及时加固、修复、更新,防范机动车卡滞、撞击铁路桥梁。11.道路标志标线整治。重点整治限速限重标志、标线、减速和引导设施等不按规定设置,缺失、不准或管理维护不到位。公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相关管理数据。整治实施期间,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控和铁路天窗开设,在满足施工条件的同时,确保施工安全和铁路运行安全。(四)开展公跨铁立交桥移交不到位整治12.公铁并行交汇设备设施移交。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并行地段防护桩(墩、墙)固定资产移交给主管部门,集中整治不按规定移交、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隐患治理不落实等问题。对于设备设施建设
15、标准、交(竣)工验收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而无法移交的,应明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完善相关手续后再按程序组织移交。(五)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13.铁路跨越航道设备设施整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整治、级航道铁路通航桥梁防撞标准偏低,桥梁和桥区水域有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三、时间安排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至6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铁路局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会议,做好动员部署。(二)重点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级公路、水路管理部
16、门及铁路运输企业,对排查重点内容逐项进行建档立册,明确每项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具体地点、整治标准、整治要求等内容。对排查出的高铁沿线有关公跨铁立交桥移交、公铁并行交汇地段护栏管理、航道通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逐项进行整治销号,同步推进京哈、京广、京沪、京九、沪昆、陇海等六大干线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三)深入推进(2021年)。总结高铁和六大干线安全治理工作经验,重点推进客车径路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治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四)巩固提升(2022年)。全面推进全国公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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