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作业指导书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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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作业指导书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作业指导书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作业指导书目 录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作业依据14 基本规定14.1平面及高程系统14.2测量精度要求14.3成果质量检查25 作业内容26 规划核实条件资料收集27 竣工总平面图测绘27.1一般要求27.2施测范围27.3测站和碎部点采集要求37.4绘制要求38 房屋分层平面图测绘48.1分户图的幅面和比例尺48.2分户图标注要求48.3分户图表示的主要内容49 面积测算49.1建设用地面积测算49.2建筑基底面积测算49.3建筑面积测算59
2、.3.1一般规定59.3.2建筑面积计算规定59.4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610 建筑高度测算810.1建筑高度测量位置规定810.2建筑高度测量要求911 建筑间距测算912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测算1013 成果提交10附录A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11A.1目 录12A.2测绘责任人13A.3测绘说明14A.4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成果图表15A.4.1规划条件核实信息比对表15A.4.2计容建筑面积统计表17A.4.3规划测量分幢与规划许可比对结果表18A.4.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比对差异结果意见20A.4.5竣工规划总平面图21A.4.6总平面图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对照示意图23A.4.7竣工分层平面图
3、25A.4.8分层平面图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对照示意图27A.4.9建筑高度示意图28A.4.10控制点分布及建筑物外观照片拍摄位置图301 目的为规范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测量业务,根据*等相关规定,明确测绘技术路线,制定本作业指导书。为业主单位提供精度可靠、内容详实、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资料。2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市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市政道路等其他工程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可参考本作业指导书实施。3 作业依据下列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
4、引用文件包括但不限下列技术标准或规定,国家及福建省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最新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技术条件、技术规程、技术导则等均适用于作业依据。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2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JJ8/T 8 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
5、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DB35/T 1604 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网络RTK高程测量技术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491-2015 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604 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网络RTK高程测量技术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试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闽政文20173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中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2004117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政文2015274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试行)(宁规2018114号)
6、4 基本规定4.1 平面及高程系统(1)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2) 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4.2 测量精度要求(1) “多测合一”测绘工作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精度要求。(2) “多测合一”测绘工作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3) “多测合一”测绘工作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保持其良好工作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软件系统应通过专业测评或试验验证。4.3 成果质量检查(1) 测绘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24356测绘成果质
7、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试行)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并按要求编写质量检查报告。(2)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3)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应按GB/T 24356和GB/T 18316执行。(4) 竣工验收测绘成果应通过成果验收。5 作业内容建筑工程核实测量主要体现工程内部现有建筑物的平面与高程位置关系、设计要素的现状以及场地地形地物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
8、内容:建筑平面位置、尺寸、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间距、室内外地面标高、建筑外观、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与规划许可不一致部位以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等。6 规划核实条件资料收集主要收集以下材料:用地批文及红线图(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规划批准调整的文件及对应的图纸,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等。7 竣工总平面图测绘7.1 一般要求(1) 竣工总平面图反映建筑物竣工后的实际分布位置,是基于竣工地形图编制而成。竣工地形图是在地形图基础上采集竣工实体要素编制形成。(2) 地形图可以采用全野外
9、数字化测图进行新测或对建设工程前期地形图修补测,以测区控制点为基础,采用全站仪,按全野外方法采集建设项目规定范围的全部地形地物要素,按规范要求编辑成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技术要求应符合DB35/T 1491-2015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要素符号按基本比例尺地图相关规定执行。7.2 施测范围施测范围除了建设用地范围,还包括与建设用地范围相邻的地物、地貌,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 相邻的是街道的,将相邻的街道施测完整。(2) 相邻的是巷道的,施测相邻的巷道及靠巷道一侧建筑物的完整轮廓线。(3) 相邻的是建筑物,则施测相邻一侧建筑物的完整轮廓线。(4)
10、 当建设用地范围线外无建筑物时,将建设用地范围线外30米范围内地形、地貌施测完整,当有斜坡、人工坎等地貌存在,测至其顶部即可。(5) 分期建设的项目,测至邻近主体建筑外轮廓线。(6) 其他规划部门有特殊退距要求的建构筑物。7.3 测站和碎部点采集要求7.3.1 测站工作与转站之前,应加强对测站起算数据(核对测站、定向点坐标、高程)的检查,并检核两点实测距离与理论距离,误差符合规范要求方可继续作业,有条件的必须进行第三点距离和方向检查,禁止精度检查超限仍继续作业。7.3.2 应特别注意棱镜在细部点采集时对点位精度的影响。为了减少棱镜对细部点的误差影响,外业测量建议采用小棱镜或免棱镜全站仪施测,以
11、保证点位精度。建筑主要角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相对中误差应小于0.05m。7.3.3 在一个测站上设站时间较长时,由于外界条件影响,仪器容易产生不均匀膨胀或震动造成误差,每隔1520分钟严格检查方位角一次,若超过误差要求,则应重新定向。7.3.4 主要地物点施测:主要地物点在一、二级导线及图根布设时,应尽量考虑直接引测。遇到特别困难区域如死胡同,测绘方案应先报批准后方可施测。无论何种方法施测的主要地物点,其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相对中误差应小于0.05m。7.3.5 细部点按以下要求施测:1) 宗地内所有地物、道路,有宗地界址作用的围墙、栅栏、人工坎等及邻宗主体建筑,一律按一级界址点精度要求
12、准确测定和详尽表示(点位中误差0.05m),且必须从所布设的图根以上级别的控制点上直接引测。2) 高程注记应均匀分布、合理选注(在不影响图面美观情况下尽量多选注),要求注至0.01m。作业中应注意仪器高和觇标高量取,以确保高程点的精度。3) 个别隐蔽建筑物拐点无法实测的可采用交会法或勘丈法补充,但要求使用钢尺或手持测距仪,且应有多余观测,以加强校核。7.4 绘制要求7.4.1 绘制规划四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与用地红线,规划四线用相应颜色绘制,用地红线用红粗线绘制,规划四线在图幅内尽量绘制完整。标注用地红线主要折点及圆弧的起终点处坐标。7.4.2 用地形图的表示方法绘制建筑外轮廓线,用粗
13、虚线绘制地下室的范围线,用虚线表示干挂外轮廓线和檐口外轮廓线。7.4.3 标注每幢建筑与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设计坐标位置(外轮廓线或轴线)对应的实测坐标,每幢不超过4个(复杂建筑物,应适当增加标注主要角点坐标)。7.4.4 标注与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的间距位置(轴线、墙体外轮廓线、干挂外轮廓线和檐口外轮廓线)相对应的实测间距。当总图上是平行的间距,实测不平行时,标注最近的一个。7.4.5 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距用地线未标注间距的,加注一个最近处间距。7.4.6 标注一层室内地坪高程,并在()内标注比高,如:(0.000)或(-0.300);个别建筑室内地坪高程不一致,在总平面图上应合理标注,详尽
14、表示。标注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屋顶上标注的高度位置相对应位置的高程,并在()加注比高,其余位置无需标注。7.4.7 标注建筑层次、场地竖向标高、机动车与地下车库出入口、小区出入口。7.4.8 当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外、水平面积之和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时,其轮廓线应表示。7.4.9 用地范围内的地形也要参照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的内容绘制及标注,主要是道路、绿化与景观区域、(非)机动车位范围线、消防登高面和地形标高,其余与规划核实无关的(包括道路性质、路灯、绿化与景观区域的水体、假山和构筑物等)可不绘制。7.4.10 备注或说明:图中实测坐标为轴线还是外轮廓,间距
15、为轴线还是墙体外轮廓线、干挂外轮廓线和檐口外轮廓线;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单位等;7.4.11 竣工总平面图中属于本次规划核实的建(构)筑物(主要是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占地范围线改用其他颜色填充表示,与原有地形区分开。8 房屋分层平面图测绘8.1 分户图的幅面和比例尺(1) 分户图的幅面一般可选用A3或A4,出现较大图形时可采用A1以上。(2) 分户图的比例尺一般为l:200或1:3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大或缩小。8.2 分户图标注要求分户图的尺寸注记以米为单位,边长取位至0.01米,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位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
16、方米。字体高度设置0.350.50,个别图形太大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大或缩小。说明注记的字体高度设置0.351.0,字体设置为黑体。8.3 分户图表示的主要内容(1) 表示房屋的幢号、层次、层建筑面积、各单元面积、尺寸,标注各单元功能。(2) 区分表示未封闭阳台、封闭阳台、挑空、入户花园等。(3) 对于规划许可证有单列的面积指标应详细表示,如物业管理用房、开闭所、幼儿园、卫生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人防专用部位、设备转换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面积、架空面积等应表示。(4) 详细表示地下室各种类型车位的位置、尺寸、个数及编号。人防区域内的车位个数及编号应单独分类表示。(5) 实地与规划许可不
17、一致的部位应单独绘制成图,详细说明变更的情况,用红色线区分表示原审批形状、位置等。9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的测算等。9.1 建设用地面积测算(1) 建设用地面积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基础设施黄线内、文物保护紫线内等面积不得计入。(2) 建设用地的范围线用红粗线绘制,标注用地红线折点坐标,圆弧段标注起终点坐标及半径。9.2 建筑基底面积测算建筑基底面积是指房屋外墙勒角上沿的外围水平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室外扶梯等的占地面积。分别计算每幢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并累加计算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
18、的占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1)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按100%计算基底面积。2) 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3) 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4) 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5) 满足下述条件的部分空间可不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悬挑不落地的阳台、平台、过道等;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骑楼及过街楼底层, 两端均与市政道路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相通; 其他建筑结构外墙以
19、外的半开敞空间,24 小时对外开放且与项目周边道路或人行道相连。 半地下室顶板(顶板标高不超过 4 米)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9.3 建筑面积测算建筑面积测算参照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当房产测量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规则不一致时,应分别在分层平面图和计容建筑面积统计表中表达出计容而不计房产建筑面积、计房产建筑面积不计容面积。9.3.1 一般规定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
20、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2) 边长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建筑物边长测量误差(0.014+0.0004D)米。3)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建筑面积测量误差应(0.02+0.0006S)平方米。4) 遇到特殊建筑空间部位的,如骑楼、闷顶、入户花园、凸窗、半地下室等,应严格按有关认定规则认定和表示。9.3.2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9.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 房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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