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指标解释.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指标解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指标解释.docx(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解释1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建设规划。规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数据来源: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学习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的情况,对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各类专项督查问题,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突出问题的研究学习及落实情况。数据来源
2、: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包括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等方面。县级行政区要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地级行政区要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数据来源:组织、人事、生态环境等部门。4河长制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河长,落实属地责任,健全
3、长效机制,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具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及各省相关文件执行。数据来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
4、通知(环发201374 号)、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等要求执行。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6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7环境空气质量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1)优良天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执行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优良天数比例注:地级行政区完成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县级行政区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年度考核结果判定。要求已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地区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PM2.5浓度下降幅度 指标解释:指评估年PM2.5浓度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PM2.5浓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
6、HJ 663-2013)测算。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8水环境质量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1)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提高幅度 指标解释:指评估年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与基准年相比提高幅度。包括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提高幅度、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提高幅度。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指行政区域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类的比例。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指行政区域内监测点网水质达到或优于类的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注:地级行政区完成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县级行政区完成省、市级
7、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任务。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年度考核结果判定。要求水质已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地区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行政区域内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可提供详实的监测分析报告和有关基础数据,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证明或意见,剔除背景值影响。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指标解释:指评估年劣V类水体比例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包括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地下水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
8、幅度。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行政区域内主要监测断面劣V类水体比例。地下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行政区域内监测点网劣V类水体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3)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消除数量占黑臭水体总量的比例。要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明显提高。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10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
9、的综合反映。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要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低。注:干旱半干旱区指年降水量在200-400毫米之间的地区。原则上按区域主要气候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11林草覆盖率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地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草地面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注:若行政区域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 5%
10、以上,指标核算时的土地总面积应为扣除水域面积后的面积。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当行政区域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统计、林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12生物多样性保护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措施,受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占本地应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比例。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
11、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2)外来物种入侵 指标解释: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外来物种种类参照国家重点管理外来物种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104号)、关于发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4年第57号)。创建地区要实地调查确定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方案。要求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国民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
12、影响,且已开展相关防治工作,有完备的计划和方案。 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3)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河流中特有性、指示性物种以及珍稀濒危水生物种的保护状况,以历史水平数据为基准,进行对比分析。要求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种类和数量不降低。根据水生物种调查或问卷统计获得。 数据来源:调查问卷、相关专家咨询、农业农村部门。1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实际利用量与处置量占应利用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
13、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等部门。1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强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监管,对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的,严格准入管理。没有发生因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毒地”事件。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16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 生态 文明 建设 示范 指标 解释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