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政策制度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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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教育局政策制度文件汇编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民办学校审批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民办学校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市教育局市级政府权责清单(2019年本)第2项,项目名称: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无子项。一、监管任务市教育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采取材料审核、专家评估、现场检查、年检等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办学。二、流程监管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
2、。落实受理、审查、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一)规范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二)评审监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三)民主决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四)公开公告。对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审批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布。三、事中监管(一)报告制度。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二)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
3、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三)广告备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备案。(四)年度检查。制发对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受理年检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作出年度检查结论;依法公开年检结果。(五)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教育局与市民政、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
4、致的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四、事后监管(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有权向市教育局举报,市教育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教育局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四)民办学校侵
5、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斥。五、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市教育局对全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超过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审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教育局加强人员监管。(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试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行相应的追究方式
6、。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保障措施(一)实行“审批查”改革。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督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机制。(三)加强人员培训。市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
7、及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民办学校审批工作。(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民办学校审批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七、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8届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9届第8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二、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教师资格认定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结合教师资格认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市
8、教育局市级政府权责清单(2019年本)第1项,项目名称:教师资格认定,无子项。一、监管任务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要求,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我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二、流程监管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一)发布公告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安排,于每年春、秋两季各发布一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公告应当提交的材料、认定条件、流程和时间安排等信息。(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
9、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三)现场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现场提出确认意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四)专家评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五)做出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六)公示结果审批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七)颁发证书通知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三、事中监管(一)材料审查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0、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出具。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证明原件;其中,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向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
11、医院出具的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8.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2015年下半年及之后参加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3 号)要求,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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