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精品民宿发展、支持总部经济、鼓励企业上市、促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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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精品民宿发展、支持总部经济、鼓励企业上市、促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县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步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依法成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业园区和农庄。第三条在我县集中连片流转土地新发展中药材种植100亩以上的,按照每年50元/亩的标准给予土地流转补助,实行一年一补,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营主体新发展中药材种植100亩以上的,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种苗补助、50元/亩的标准给予有机肥补助。第四条对当年完成
2、固定资产(房产和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农产品加工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5年内,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数额不超过企业年纳税额,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第六条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订单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金
3、融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度,用于收购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并执行优惠利率。第七条对当年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4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八条对新落户的中药材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且在一年内竣工投产的,
4、除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外,追加项目落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在一年内竣工投产的,追加项目落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九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主导产品,并积极向食品、保健品、日化及消毒杀菌产品等领域延伸。对利用*道地药材资源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中药产品和药食同源保健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第十条对以茶园、果园、稻田、花卉、林地、水面养殖等农业基地为基础,发展休闲农业观光采摘体验等农作创意项目,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一条对休闲农业企业依法建设的田园基础设施(含观光温室
5、连栋大棚、物联网、农业作业道、观光游步道、灌溉排水系统、停车场等)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第十二条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第十三条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休闲农业创业。将休闲农业从业人员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脱贫攻坚人员培训以及“阳光工程”培训范围。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县农委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法定票据及相关凭证证明,经县农委、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付。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经
6、营主体在申请相关政策时,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本年度内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资金扶持。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精品民宿发展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旅游兴县”战略,鼓励并规范精品民宿发展,推动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脱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精品民宿发展坚持“规划引领、体现特色、注重品质”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
7、调发展。第三条对发展精品民宿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四条鼓励民宿设计团队和大学生参与精品民宿的设计创意。对经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会采纳的,按照设计规划给予每个作品奖励13万元;对承担开发经营的,经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单个项目奖励5万元。第五条鼓励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发展精品民宿项目,每个村民宿房间数达50间以上(含50间)、80间以上(含80间)、100间以上(含100间)的,分别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25万元,用于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第六条对重点贫困村新建的精品民宿或移民整体
8、搬迁旧址由村集体自主或合作投资开发精品民宿的(将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按照投资额的70%给予项目村集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鼓励突破行政村限制发展精品民宿,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发展规模化、集聚化民宿产业。对精品民宿经营户10户以上(含10户)、客房50间以上(含50间)且年接待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以公安登记系统录入的住客数据为依据)的协会、连锁经营机构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用于品牌打造、市场营销。第八条经县政府立项的美丽乡村精品民宿村且创建成功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实行一次性奖补:景区型改造村落可申请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以奖代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50万元),主要用于
9、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周边景观改造提升及其他相关产业建设;宜居型改造村落可申请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以奖代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享受本条款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补助政策。第九条精品民宿经营前三年分别按其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的70%、60%、50%给予经营业主奖励,用于精品民宿发展。第十条鼓励金融机构在民宿集聚地布设ATM机,为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户提供POS消费终端等电子化结算方式。对精品民宿开通电子化结算方式前2年正规经营所产生的费用予以奖励,每消费10万元奖励1000元,每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以银行提供的费用清单为依据)
10、。第十一条鼓励各部门项目资金投向民宿所在村,用于发展产业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建设开发精品民宿需要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实施改造后的精品民宿户,被认定为星级农家乐的,可同时享受省、市、县对星级农家乐相关扶持政策。第十四条对我县精品民宿发展有重大影响或重大贡献的精品民宿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扶持。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总投资额,是指基建、设计装修、景观改造等精品民宿配套设施费用。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不间断营业一年且符合上述奖励补助条件的精品民宿经营业主,应如实填写*县旅游业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
11、材料,经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付。第十七条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且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扶持奖励。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公司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总部,是指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企业总部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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