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事务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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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序序号号监监管管部部门门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对对应应许许可可事事项项名名称称类类型型1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监管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第一类2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监管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第一类3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监管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第一类4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的监管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第一类5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监管宗
2、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第一类6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监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第一类7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监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第一类8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第一类9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第一类10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监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第一类11XX
3、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监管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第一类12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监管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第一类13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监管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第一类14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监管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第一类15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监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第一类16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举行
4、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第一类17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第一类18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监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第一类19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监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第一类20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监管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第一类21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监管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第一类22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管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第一类23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管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第一类24X
5、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无第三类25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无第三类26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无第三类27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无第三类28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无第三类29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无第三类30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无第三类31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无第三类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子子项项监监管管对对象象监监管管措措施施监监管管形形式式监监管管方方式式对
6、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检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无无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的行政检查宗教团体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的行政处罚宗教团体无无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行政检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
7、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行政处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无无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无无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无无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行政检查宗教活动场所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行政检查在华外国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8、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行政处罚在华外国人无无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检查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处罚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无无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行政检查宗教活动场所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检查大型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寺观教堂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检查大型宗教活动、宗
9、教团体、寺观教堂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检查宗教教育培训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宗教教育培训无无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行政检查宗教活动场所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行政处罚宗教活动场所无无对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行政检查宗教临时活动地点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行政处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无无对宗教团体的行政检查宗教团体
10、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宗教活动场所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无无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无无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的行政处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无无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检查宗教教职人员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处罚宗
11、教教职人员无无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处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无无设设定定依依据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12、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
13、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
14、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
15、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
16、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
17、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
18、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
19、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
20、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
21、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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