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乡镇街道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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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乡镇街道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公室与车队负责车辆、司机的日常管理,车辆(含电动公务车)的调度,检查、维修保养事项的审批。第三条 车辆使用1、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机动灵活、厉行节约”的原则,灵活掌握、统一调度,保证公务用车需要。 2、在扬州市范围内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车队长)调度安排。公务车辆定点乘车。车辆因工作需要出车到本市以外地区,须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出车到本省以外地区,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3、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
2、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局机关;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加班、应急车辆外,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局机关院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车辆停放他处,须经局办公室和局分管领导批准。4、电动公务车归执法局使用,执法局对车辆行驶安全等方面事宜负责。第四条车辆维修1、所有车辆凭维修(保养)申请单定点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超项目维修、禁止到定点以外修理厂维修车辆。2、车辆需要维修及更换费用较高(800元及以上)部件前,首先应由驾驶员向车队提出申请,经车队长鉴定后,填写车辆维修表,交局办公室及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进入定点厂维修,任何人不允许擅自送修,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3、车辆
3、进场维修与年检期间,实行驾驶员跟车监修制度,车队长对车辆的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车辆修理完毕出厂时,驾驶员须进行验收,合格后在维修材料单上签字,并将维修材料单带回一份,以便结账时核查。5、车队长要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车辆每次维修后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更换部件、保修时限等内容,以作车辆技术统计。第五条 车辆用油及费用1、坚持勤俭节约,减少开支,节约油料。车辆实行定卡加油,对公务用车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专人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与私自使用,严格落实各项节油措施。2、局机关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在报销单上标注出车时间,须依次经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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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 乡镇 街道 公务 车辆 驾驶员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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