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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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淳安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城镇水环境,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淳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淳安县范围内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区域,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公共管网排放污水、废水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三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城镇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县发改局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县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县城管局负
2、责对未缴纳或少缴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污水处理费价格监管工作。县综保局负责自备水源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污水排放监管工作。第五条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一)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县住建局,委托千岛湖建设集团及千岛湖镇以外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代征收,千岛湖建设集团直属的淳安县水务有限公司及建制镇人民政府直属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具体经办,代征收经办单位应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纳金额。(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参照公共管网收费标准执行。千岛湖镇居民生活污水0.85元/吨、工业污水1.6元/吨、非工业污水1.5元/吨;重点建制镇(不含千岛
3、湖镇)居民生活污水0.85元/吨、工业及非工业污水1.2元/吨;其他建制镇居民生活污水0.55元/吨、工业及非工业污水0.9元/吨。(三)县综保局每季度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代征收单位提供上季度自备水源用水量情况。(四)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单位应与自备水源用户签订纳管污水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污水处理费收缴方式。自备水源用户拒签纳管污水处理协议,不妨碍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五)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或污水排放量定期计收。对已安装自备水源取水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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