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使用分配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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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使用分配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土地权改革工作,规范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征收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矿、仓
2、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入市途径包括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和整治入市。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二章 征收标准及比例第六条第六条 调节金由区财政
3、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的,出让人、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应按土地增值收益总额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调节金:(一)位于乡镇规划区内就地入市的土地,商服、旅游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50%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40%缴纳。位于乡镇规划区外就地入市的土地,商服、旅游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40%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30%缴纳。(二)位于乡镇规划区内调整和整治入市的土地,商服、旅游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35
4、%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25%缴纳。位于乡镇规划区外调整和整治入市的土地,商服、旅游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30%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20%缴纳。(三)调整入市的,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增值收益按照复垦区与建新区使用复垦指标 3:7 比例进行分配。(四)生态移民项目区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置换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工矿、商服用途入市的均按照 50%缴纳。第八条第八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再转让方应当按照第七条分区域、用途差别化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九条第九条 使用权出让、租赁、再转让的,受让方应按成交价款总额 3%
5、缴纳契税。在土地再转让环节已经征收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条第十条 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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