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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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闽工作期间对木兰溪治理的重要理念和生动实践,根据*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淡水养殖场适用标准及其整治原则本方案所指的淡水养殖场,仅指县范围内的从事鳗鱼、香鱼、鲟鱼、甲鱼生产的淡水养殖场。我县淡水养殖场治理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属地负责”的思路,坚持“谁排污谁治理、达标排放、超标关停”的原则,采用“一场一策”治理模式,通过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等办法加强淡水养殖场治理工作。根据莆田市河长制考核标准、莆田市政府关于“水产养殖生态治理”的专题会议精神以及我县实际水环境容量综合要求,我
2、县淡水养殖场尾水排放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类标准执行。二、淡水养殖场治理措施(一)依法拆除1.拆除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淡水养殖场依法予以拆除。2.拆除时限:202*年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工作。(二)实施尾水整改1.实施对象:符合尾水整改条件的淡水养殖场。2.完成时限:202*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尾水整改工程。3.淡水养殖场尾水整改模式由各淡水养殖场自行决定,尾水排放需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类标准。整改完成后,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全面检测其尾水水质。检测结果连续三次达标后,方可继续进行养殖。同时,生
3、态环境局应加强监督,不定期对整改达标后的淡水养殖场进行跟踪检测。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淡水养殖场投入品使用的技术指导,确保不反弹。(三)停业、关闭超标排放淡水养殖场1.停业、关闭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尾水整改、或尾水整改后连续三次检测尾水排放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类标准的淡水养殖场。2.完成时限:淡水养殖场在收到停业、关闭通知后5日内自行停业、关闭。3.超过自行停业、关闭时限的淡水养殖场,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对该淡水养殖场进行强制停业、关闭,相关费用由该淡水养殖场承担。三、依法监督(一)超标排放的淡水养殖场,生态环境局依法给予处罚。(二
4、)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大超标排放的淡水养殖场监管力度,做好渔业生产三项记录(生产、用药、销售)检查以及水产品抽样检测。四、工作分工(一)依据职责,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1.规范养殖用地专项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牵头,具体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规占地养殖的淡水养殖场开展整治。2.规范地下水抽取专项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水利副县长牵头,具体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对无审批许可且不规范抽取地下水的淡水养殖场开展整治。3.规范尾水排放专项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牵头,具体工作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养殖尾水排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淡水养殖场开展整治。4.规范林业用地专项
5、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副县长牵头,具体工作由县林业局负责,对违规占用林地养殖的淡水养殖场以及属于林业部门监管的野生保护动物非法养殖开展整治。5.各乡镇(街道)负责牵头推进辖区内淡水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并落实属地责任协同各主管部门做好安定稳定工作。(二)具体职责分工1.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查清底数,建立整治对象清单,牵头制订本辖区的具体整治实施计划,落实整治行动工作。整治工作完成后,加强监管,严防反弹。2.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全县农田淡水养殖专项整治台账,负责农田淡水养殖地块的性质分类。对占用基本农田开展淡水养殖的依法进行查处。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会同县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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