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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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根据*,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下简称结算审核),具体业务由区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的费用纳入预算安排。第三条结算审核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受托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审核时,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2、部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送审项目结算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二)向区财政局提供结算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三)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六条区财政局是开展结算审核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区结算审核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对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程序、工程变更、建设管理、效益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披露,其中重大问题应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三)对受托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结算审核的质量。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
3、应积极支持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结算审核工作。第三章 审核原则和范围第八条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合同等,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结算审核。第九条区财政局对全区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建安工程费)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已纳入区审计局年度结算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第四章 结算送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区财政局申请结算审核。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结算审核相关资料:(一)项目前期资料: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证等文件。(二)项目
4、管理资料:最高限价审核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预算书、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备案登记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项目技术资料:编制最高限价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项目变更资料: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图纸、现场签证单,变更审批相关文件。(五)项目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六)施工单位资质资料: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七)项目其他资料:安全文明施工验收评定表、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建设单位认为与竣工结算审核有关的资料、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提供结算审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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