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公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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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公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墓是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居民有偿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的,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点。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殡葬用地包括: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为特殊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农
2、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监管工作。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遵照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墓应当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公墓必须距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外,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外。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县民政局依据市民政局对全市公墓的总体规划,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局、发
3、展改革委、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全县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编制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人口密集、土地较少、距离乡镇较近的村,可集中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交通条件较差、人口居住分散的边远村,视情况可按村为单位建设集中安葬点。第七条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在国有土地中划拨,可以从村(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经营性公墓用地遵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未经依法审批,不
4、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集中安葬点由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一)申办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关于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请示1)辖区基本情况;2)申办单位;3)农村公益性公墓名称;4)选址地点(说明地理区位、村组、小地名)及用地面积,是否进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5)墓地墓(格)位数及建设规划。2.附件要求1)发改委立项的批复(备案);2)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规划、用地)、环保办(环保)、经济发展办公室(林地)审查同意的意见;3)可行性研究报告;4)调整土地协议(包括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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