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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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第四条 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2、,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使用。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但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筹备工作时限、楼栋数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建设单位交存的
3、首次筹备经费缴纳标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缴纳的筹备经费出具票据。第七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通讯等必要费用的支出。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本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
4、费总额的60%。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第十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5、民政府)完成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于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第十二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财务会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及其公示情况;(二)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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