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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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行海绵城市建设模式,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
2、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第三条本县县城建成区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委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县发展改革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
3、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第六条县财政局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维护费用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承担。第七条县级部门应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第八条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雨水排放路径及总量,不得违规排放和超排。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第九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
4、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第十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依法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优先维持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滞洪区;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提出管控要求,确定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布局及规模。第十一条县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
5、内容,经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与指标,落实雨水处理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用地,进一步分解和明确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主要指标。第十二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按审定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过程,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控制、引导和协调。(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明确该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海绵城
6、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三)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依据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对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县住房城乡建委意见。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应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并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调整。涉及改变土地出让条件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件的,应书面函告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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