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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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区矫正社工是在县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等非执法岗位相关辅助人员的全日制专门工作人员。第三条 社区矫正社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社区矫正社工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社区矫正社工工作模式采取“人员集中、管理辐射”的办法。其中芹阳辐射林山,华
2、埠辐射桐村、杨林,池淮辐射苏庄、长虹,马金辐射齐溪、何田,音坑辐射中村,村头辐射大溪边。社区矫正社工日常工作受所在乡镇司法所和被辐射乡镇司法所双重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司法所负责人统筹协调,人员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司法局适时进行调配。第五条 社区矫正社工在县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委托的司法所指导管理下,承担下列相关工作:(一)协助开展调查评估、矫正接收、矫正宣告、报告报到、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等工作;(二)协助开展教育学习、个案矫正、心理矫正、公益活动等工作;(三)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协助做好走访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
3、四)协助开展帮助就学、指导就业、组织技能培训、获得社会救助、开展法律援助、改善社会关系等工作;(五)协助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教育帮扶等工作;(六)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台账、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七)完成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委托的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聘用管理第六条 新招聘社区矫正社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区矫正工作,乐于奉献,品行良好;(二)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社区矫正社工:
4、(一)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四)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其他不适合从事专职社工工作的。第八条 社区矫正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由县司法局会同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招聘公告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社区矫正社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二年。合同期满时,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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