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居)劳动保障专职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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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村(居)劳动保障专职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镇村(居)劳动保障专职协管员的规范管理,保障上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等民生政策更好地落实,根据*,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居)劳动保障专职协管员根据职责要求为本村(居)提供民生保障服务,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居)共同管理,镇效能办(纪委)监督实施,村(居)主任为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第二章组织纪律第三条村(居)劳动保障专职协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政治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第四条村(居)劳动保障专职协管员要服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工作安排岗位调整,村(居)“两委”会上班秩序管理及
2、各级效能办(纪委)的监督。第五条村(居)劳动保障专职协管员应自觉遵守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居)两委会的会议、请销假、值班等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宣传贯彻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辖区内的居民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业务咨询服务。第七条采集劳动力数据,做好精准就业帮扶系统台账录入与维护,建立数据库,充分运用系统资源通过短信平台和微信平台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创业服务和培训服务。第八条熟悉周边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信息发布等工作,为用工单位搭建用工平台,协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负责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及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初
3、审、申报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任务。第九条做好农渔民手加工补贴申请初审、申报工作,做好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初审、申报工作。第十条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等工作,掌握辖区居民的外出打工、服兵役、服刑及死亡等情况,做好城乡养老死亡丧葬费的初审、申报工作,移交社会化管理退管工作。第十一条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好劳动维权工作。第十二条完成上级下达的劳动保障工作以及其他各项中心工作。第四章请(休)假管理第十四条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的劳动保障专职协管员,请假1天及以下的由各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或村(居)书记负责审批。请假2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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