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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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河道建设管理,提升农村水利工程服务农业生产的能力和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河道为本区境内镇村级河道(含村庄河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河道建设管理,涉及补助内容为河道清淤、整坡、绿化等水土保持措施。第四条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政府主导、管护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的义务,应对破坏河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六条各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工作。区水利局是农村河道建设管理的行业主
2、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利局做好各级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第七条各镇(街道)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河道进行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需要。第八条各镇(街道)开展农村河道建设,应按照规划、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等程序实施。各镇(街道)水利管理服务站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审查项目方案和预算、计划申报、工作协调、技术指导、组织施工、质量监督、初步验收、资
3、料整理等工作。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各镇(街道)应加强农村河道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资产登记、清查、更新等制度。第十条各镇(街道)应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基本情况,排查农村河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建设管理规划,明确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一条各镇(街道)应规范开展立项工作,牵头组织对农村河道建设的工程防洪影响以及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论证,出具初审意见,连同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区水利局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各镇(街道)应按规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做好施工期间河道行洪及安全生产、工程废弃物清理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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