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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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区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根据*,本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征收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二、征收标准依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地下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收取 1 元/平方米的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费;进入县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筑废弃土,按 3 元/吨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三、征收主体
2、县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受县城市管理局环卫站委托,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四、收支管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上缴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监督。建筑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营管理,经费使用由县城市管理局编制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使用。五、征收流程房建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时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其余单位和个人应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前申报缴纳。六、计量核算依据 2012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3、2012)和相关规定制定的县建筑垃圾计量核算方法(暂行)(见附件)执行。七、执法主体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进行处罚。八、征收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附件:县建筑垃圾计量核算方法(暂行)附件 县建筑垃圾计量核算方法(暂行)一、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kg)=建筑面积(m2)单位面积垃圾量(kg/m2)(以下换算采取四舍五入法)分类废钢(kg/m2)废混凝土砂石(kg/m2)废砖(kg/m2
4、)废 玻 璃(kg/m2)可燃废料(kg/m2)采取四舍五入法换算为(吨/m2)砌 体 结构13.8894.3400.81.725.01.3钢 筋 混凝 土 结构18.01494.7233.81.725.01.8砖 木 结构1.4482.2384.11.837.20.9民民用建筑钢结构29.2651.3217.12.67.90.9砌 体 结构18.4863.4267.22.027.51.2钢 筋 混凝 土 结构46.81163.8292.31.937.71.6砖 木 结构1.8512.7417.51.732.10.9工业建筑钢结构29.2651.3217.12.68.00.91.建筑面积拆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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