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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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乡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问题,按照*精神,经乡领导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一、补助对象经组织查证确认,1965年6月至2009年9月期间在区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年以上(含1年)、无原始证件(档案)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招聘)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离岗乡村医生。(一)证人身份。实行证人身份和类型特定,即证人身份必须是申请人原服务所在地同一时期的乡村医生、村社干部、乡卫生院干部职工、乡政府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且每名申请人定量的证人身份不能全部为同一类型。(二)证实材料。证实材料包括证人身份证明
2、、承诺书、证词等,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能够客观、真实反映申请人工作经历。根据乡村医生演变发展历程,证实材料须对照三个时间段的要求提交。即:1965年6月-1979年12月期间开始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下同),证人不少于5人;1980年1月-1997年12月期间,证人不少于5人,并另附5名该村医治疗过的患者的佐证证词;1998年1月-2009年9月期间,证人不少于8人,另附10名该村医治疗过的患者的佐证证词。(三)核定原则。对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及服务年限的认定应当采取资料审核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和“三同期一同时”(“三同期”指在申请人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期间从事其他工作的三类同期人员;“一同
3、时”指在调查核实证人的同时,须同步调查熟悉申请人同期工作情况的同村村民(主要是申请人曾经治疗过的患者5-10人)的原则,由调查核实组(每组不少于3人)对申请人及证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期间的举报投诉进行及时查证和回应,对存在争议或可能存在不准确信息的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务必弄清、弄准情况。三、认定程序实行“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和“组织查证”的认定办法,对辖区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进行审核确认和公示,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按各自职责进行复核确认。(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和规范流程向原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区无证件(档案)离岗乡
4、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及证人证词、承诺书、经治患者佐证证词等相关申办材料。2016年12月15日之后已经死亡的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其申办材料可由有法定继承关系的人员提交。(二)审核公示。乡卫健办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初核登记,成立调查核实组逐村开展调查审核后,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核实组组长和成员逐一签字,经乡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乡党委会议研究审核,审核结果在本乡和申请人原执业所在村同时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三)复核确认。乡政府对辖区申请人的公示结束后,将申办材料(加盖鲜章的纸质资料一人一档,并随同附表电子文档)报区卫生健康委复核确认。区卫生健康委成立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
5、生身份及服务年限复核组,对各乡镇(街道)提交的申办材料逐一复核后交区人力社保局确认,经区人力社保局确认后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进入补助发放程序。四、实施步骤202年8月20日前组织召开由乡分管领导、卫生院院长、卫健办工作人员、各村支书、原认定名单中的离任乡村医生参加的业务培训会,讲解申请流程,并发放各类表格;202年8月31日前,各村符合条件的离任乡村医生完成个人申报资料报送工作;202年9月1日202年9月5日,各调查组入村完成实地调查取证工作;202年9月6日202年9月10日,对调查取证后的名单进行汇总并上交党委会讨论;202年9月11日202年9月18日,同时在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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