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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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州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为规范全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4号),现制定*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受理主体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条例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州县市政府部门负责受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受理方式及规范(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当面申请。行政机关接收当面申请,原则上以书面形式申请,
2、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委托申请。对于委托申请情形,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行政机关发送申请表。(5)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确认申请内容和时间(一)确认申请内容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立即转入办理程序。对申请信息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二)确认申请时间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
3、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补正(一)补正情形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给予指导和说明。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补正条件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
4、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5.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6.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况。四、依申请公开情形(一)公开情形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提供该信息。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
5、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二)不予公开情形。1.国家秘密类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3.“三安全一稳定”类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6、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7.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8.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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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 信息 申请 公开 工作 办理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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