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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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物业买受人对本
2、规约的书面承诺效力及于新物业买受人。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区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注册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
3、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共用的给排水设施设备、配电设施设备、电梯、供冷暖设施设备、照明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避雷设施设备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4、公共绿地,非独立所有权的地面停车场。第六条在本物业区域,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2、;3、。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第七条本物业区域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4、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建筑面积为:。第三章物业的管理第八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5、,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第九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本规约未明确约定的有关事项,可以
6、由物业服务企业就该事项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函,经法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业主同意后,该意见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一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的权利。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以下问题导致的管理责任和经济损失:1、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3、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4、非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十三条业主与
7、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十四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法
8、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该遵循方便业主生活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在公告栏中公告经营意向、听取相关业主意见、发放意见征询函等方式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第十八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第十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挖掘地下基础;2、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房间设计用途、分隔房间。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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