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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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有效推动*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顺利实施,规范我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范围、部门职责、管理要求,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确保我县老旧、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设施正常投入使用、降低管理维护成本、提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水平,结合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特制定*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范围为:县城建成区内(目前为东抵贵南大道、西抵环西大道、北抵城北大道、南抵城南大道,范围随着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而增加)所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条 城市市政
2、公用设施分类:(一)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主次干道、道路护栏、分隔带、人行道、人行护栏、人行道板、慢行绿道、路面停车位、窨井盖、路沿石、街道标识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标牌标线、综合管线(沟)廊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维护)(二)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桥涵、安全防护、限重标识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维护)(三)城市给排水其附属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排水泵房、排洪管道等设施;(县水务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泵房、给水管网、经开区污水管网,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县城建成区内雨污
3、管网、经开区雨水管网) (四)城市照明设施:提供城市照明的路灯、亮化带、景观亮化、房屋亮化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维护)(五)城市环卫设施:城市垃圾转运站点、垃圾箱(桶)、垃圾车、公厕、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六)城市绿化设施: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园林绿化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七)城市能源设施:管道天然气中低压管道,充电桩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八)城市电力设施:电杆、变压器、各类强电管线等强电电力设施;(县供电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九)城市通讯设施:通信基站、各类通信管线、发射塔等设施;(县工信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
4、(十)城市消防设施:市政消防水栓、小区消防水栓等设施;(县消防救援大队责督促小区消防水栓管理和维护,市政消防水栓损坏的由住建和水务部门共同管理维护)(十一)城市治安设施:天网工程视频监控杆及其附属管线等设施;(县公安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十二)城市交通设施:客货运站等设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和督促维护)(十三)城市市政其他设施:公共广场、城市公园、城市商业街、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和维督促护)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跨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第二章管理细则第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实行归口管理,由对应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5、工程建设过程监督和验收。包括规划设计过程中提出行业部门意见、督促实施单位按图施工、不得降低标准完成验收等。第四条 本细则所包含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各类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验收资料完整移交相应管理单位及联席会办公室备案(资料包含:施工竣工图纸、各参加部门验收合格意见等相关资料及实物、实体移交清单),管理单位在移交完成后开始组织后续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在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由各对应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第五条 工程整体未完工,但部分市政公用设施达到验收合格条件的,可向管理单位申请移交已验收合格部分。未验收合格或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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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设施 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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