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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县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县应急管理事业的智力支撑作用,健全专家的聘任、使用和退出机制,规范专家的职业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且经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发文认可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准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专家分为综合、危化(含烟花爆竹)、电气、矿山、机械、防汛、减灾救灾、地震地质等八个类别。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类别可以适时进行调整。第四条我局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科室负责开展下列工作:(一)发布推选专家的通知、资格复审以及公示、公布、更新、换届和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家信息数据
2、库;(二)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三)组织开展专家年度例会、工作研讨会等活动;(四)对专家进行约谈、调查,提请对专家给予奖惩;(五)办理专家的聘任、解聘和奖惩等相关手续;(六)联系制作专家聘(证)书、荣誉表彰用品等;(七)维护和更新专家信息系统;(八)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九)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工作。专家的聘任、解聘和奖惩决定由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五条相关科室负责各自条线上专家的资格初审;监督、指导相关专业类别的专家依法依规执行委派任务,并对使用后的专家进行即时评价;协助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科室开展专家管理工作。第二章专家的申报和聘任第六条专家的申报和聘任,必须坚持下
3、列原则:(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二)本人自愿,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三)理论与实践统一,知识与能力并重;(四)广泛征集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五)高标准、少而精,优中选优;(六)可进可出,动态更新。第七条申报、聘任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应与拟申请专家类别相关;(三)熟悉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专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或实践水平。优先吸纳相关专业学术成果丰硕或者参加过重特大事故灾害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的专业技术
4、人员;(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工作,不存在影响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生理或病理状态,对所申报类别专家的工作性质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有着充分和正确的认知。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任期届满时最大不得超过70周岁;(五)遵守公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专家的,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国有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专家的,应当遵守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六)不存在限制申报的情形。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被终止专家资格未满5周年的,不得再
5、次申报;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被终止专家资格两次以上的,或者被终止专家资格以后拒不配合上缴专家聘(证)书或仍以专家名义开展相关活动的,终生不得再次申报。各类别专家的具体条件依据关于推荐申报县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确定,但今后可根据修改后的文件或实际工作需要予以适当调整。第八条专家的申报、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及我局机关党委的内部监督:(一)通知。我局在官方网站发出推选专家的通知,公布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限等相关信息。(二)申报。申报人填写县应急管理专家申报推荐表(附件1),粘贴1张本人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并提交该证件照的电子版;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任
6、职资格、学历证书和相关研究成果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在职人员申报专家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年龄超过65周岁的,应当提交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本人健康检查结论页的复印件。(三)审查。我局对申报专家的候选人通过个人谈话、形式审查和侧面了解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遴选、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并可结合申报人的专业、特长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其申报的专家类别进行适当调整。(四)公示。在我局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7个自然日。在此期间,社会公众以及被调整专家类别的申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五)公布。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处理的,由我局发文予以公布专家名
7、单。(六)聘任。由我局制作、颁发专家聘(证)书,录入专家信息系统,在官方网站公布受聘专家的基本信息,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选用。对聘任的专家按类别进行编号。各类别专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联络召集各组专家开展集体活动、分组讨论、集中反馈意见建议等工作。组长、副组长由相应类别的专家全体成员推选产生。有关部门提请我市应急管理部门推荐专家的,我局优先从相关类别专家中择优推选。第三章专家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九条专家根据专业类别承担下列职责:(一)参与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设计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咨询、研究、起草和论证等相关工作;(二)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
8、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支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整改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核工作,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五)参与防汛、防台、抗震、森林防火等防治自然灾害的工作,开展信息咨询、险情研判、方案设计、技术指导、洪水调度、灾情调查、风险评估、减灾救灾等相关专业工作;(六)参与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舆论,指导安全文化建设,编写培训教材、考试题库等;(七)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理论研究,参与学术创新,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申
9、报和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和报告撰写等,提出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意见建议,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八)完成我局交付的其他专业技术任务。第十条专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专家身为公职人员的,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二)服从聘任机关的委派和管理,积极参加宣传、教育、培训和会议等相关活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派任务,且不得委托他人执行;(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务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五)执行任务前,应当出示专家证或介绍信函,或由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陪同;(六)严格
10、执行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认真负责、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和完成委派任务;(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发布与职责无关的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八)受到纪检、司法和其他行政部门或单位约谈、查处的,应当自受到约谈或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主动向我局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科室进行书面报告;(九)发生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或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我局申明;(十)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一)不得以专家名义开展推广产品、招揽业务、组织营销、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十二)除了依照规定获得合法劳动报酬以外,不得收受委派任务
11、所涉单位或个人赠送的财物,包括各种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现金、劳务费、土特产等;不得接受或者要求其报销费用;不得接受其宴请或参与其安排的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十三)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一条委派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友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种: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委派任务所涉单位工作的;2.本人在5年内曾在委派任务所涉单位工作的;3.本人持有委派任务所涉单位的股份或参与分红的;4.以个人身份曾为委派任务所涉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5.已参与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相关联
12、的行政许可审查的。第十二条专家发表意见、建议,或者出具意见、结论和报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据,不得主观臆断。多个专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统一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充分讨论,或提交相应专业组组长进行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向有关制定部门或单位进行咨询、明确。第十三条专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会议等相关活动;(二)对接受的委派任务有知情权、调阅资料权、进入现场检查权,了解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情况;(三)充分发表、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对不宜、不应参加的委派任务可以申明
13、并拒绝参加;(五)依照有关规定获得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六)依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以及对本人的处分提出申诉;(八)提出不再、不宜担任专家的申请或申明;(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四章专家的使用和评价第十四条专家的日常使用应当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选、任职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专家的抽选、报批必须通过专家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使用专家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事先明确告知专家所需执行的任务和要求,特殊情况或有保密要求的除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等紧急状态下需要使用专家的,使用科室可以口头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指定专家执行任务,任务完成后3日内(遇节
14、假日顺延)补办专家使用报批手续。第十五条专家执行任务时产生的公共交通费、住宿费和劳动报酬等,以及申请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所聘专家的,按照我局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十六条实行专家使用评价制度。评价分为三类:每次使用后的即时评价、每年一次的年度评价和任期届满后的综合评价。第十七条专家的评价分为以下三个等次:(一)完全胜任。能够圆满完成委派任务,解决实际问题,科室(单位)、社会反映良好,完全能够适应、满足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二)基本胜任。能够基本完成委派任务,解决实际问题,科室、社会反映较好,基本能够适应、满足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即时评价出现“基本胜任”经核查属实的,年度评价、综合
15、评价不得评价为完全胜任等次。(三)力不胜任。不能或几乎不能完成委派任务,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科室、社会反映不佳,无法适应、满足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即时评价出现“力不胜任”经核查属实的,年度评价为力不胜任等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届满前一个月内,连续3个年度评价为“完全胜任”或“基本胜任”的专家,可以填报县应急管理专家续聘续任审批表(附件2)申请续聘续任,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续聘的可以续任;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续聘续任资格,任期届满自动丧失专家资格;虽已申请续聘续任但未被批准或丧失续聘续任资格后要求重新申报专家的,须依照专家遴选程序
16、参与竞聘。第十九条在一届任期内、现任专家以外,符合相关类别专家报名条件的,可以依据我局在届中发布的推选通知按程序进行申报。经我局审查、遴选和批准后,集中、统一公布和聘任,作为新增批次相应类别的专家并接续编号。新增批次专家任期的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相同。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施约谈:(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二)受到纪检、司法和其他行政部门或单位约谈的;(三)其他应当实施约谈的。第二十一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科室应当及时在专家信息系统上中止其专家资格,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其专家资格(附件3),并予通报:(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家资格的;(二
17、)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三)年龄、身体状况和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担任专家的;(四)1个工作年度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派任务2次以上的;(五)在执行任务时,违法违规出具意见、结论和报告的;(六)因违法违规导致有关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或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七)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或加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八)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且对应急管理部门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九)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十)拒不接受我局约谈的;(十一)受我局约谈2次以上的;(十二)年度评价为“力不胜任”等次的;(十三)专家的申报材料
18、、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受人举报不符合专家申报或聘任条件,经核查属实的;(十四)专家本人及其名下的企业被纪检、司法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查处的;(十五)其他应当予以终止专家资格的。第二十二条确有正当理由而不能接受委派任务的,须提交所在单位或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单位证明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离退休后未返聘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医疗卫生机构证明需接诊医师签章并加盖公章。未提交证明、说明,或者虽已提交证明、说明但经我局核实认定,理由不充分或者不成立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第二十三条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科室应当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终止专家资格的通报,从专家信息系统删除被终止资格的专家个
19、人信息,书面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于7日内收缴其专家聘(证)书。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应当积极配合、主动上缴,且不得再以专家名义主动或应邀开展相关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将向其所在单位和社会通报,并视情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专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我局将根据专家工作表现,适时公布其年度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各专业类别的专家每年或每届任期届满,年度评价或综合评价为“完全胜任”的,依据其完成委派任务的种类和数量、社会评价等综合表现,按照20%的比例择优予以表彰。第二十五条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其所在单位启动工伤保险赔付;离退休后未返聘的专家由我局协调有关单位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赔付;因自身原因患病、亡故的,通过其本人医保或法律途径解决。第二十六条我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专家实施管理;专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协商处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