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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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主动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
2、施综合管理的活动。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县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初审、录入及异议投诉的处理,负责县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管科、城建科、质监站、安监站、人事科、清欠办、招标办、扬尘办、人防科等科室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实施机构。建管科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协调。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的初审工作,负责消防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监管领域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的监督、初审及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组织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
3、理办法修订工作。城建科负责市政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质监站负责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安监站负责建筑企业安全领域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人防科负责人防建设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清欠办负责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扬尘办负责建筑、市政、拆迁工地、商砼站等扬尘治理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招标办负责招投标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各相关科室负责各自监管
4、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市住建局建管科负责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终审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五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第六条基本信息包括建筑业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信息及企业联络人和电话等登记备案信息。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情形包括:(一)建筑业企业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二)建筑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三)建筑业企业累计三个月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四)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九条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建筑业企业“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
6、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五)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的;(六)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传达部署不到位,未有效贯彻落实,缺席集体约谈会议,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管理平台中变更);(二)国家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省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2年,地市级、县区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1
7、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三)一次性扣分1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四)“黑名单”信用评价管理期6个月,从认定之日起计算;建筑业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第三章信用评价方式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为一个评价期,依托管理平台,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每个评价期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
8、-累计扣分+累计加分。基础分为60分,在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分。累计加分、累计扣分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计算;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的,按照实际分数计入总分;累计加分超过40分的部分乘以0.1计入总分,此项加分不大于10分。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直接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第十三条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A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5%(含)的;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5%-50%(含)的;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50%-75%(含)的;B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75%以后的
9、;C级: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第四章信用信息采集及公开第十四条信用信息采集依据:(一)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自行录入管理平台,并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优良信用信息应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
10、报送,未按时报送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第十六条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作出处罚、处理、认定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平台,并推送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终审,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十七条信用信息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自录入之日起在管理平台自动公示5个工作日,录入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应在录入信息的同时将该信用信息推送给涉及的建筑业企业。第十八条信用
11、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建筑业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信用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根据评分表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数。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建筑业企业发生评分表所列一次性扣10分及以上行为的,自相关处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且在计算认定本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第二十条每年5月1日前
12、通过管理平台生成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及时推送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终审。第二十二条每年5月20日前正式对外发布评价结果,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分别逐级推送至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三条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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