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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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辖区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隆党办发201763号)精神,全面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登记,明确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区实施办法、*水利管理条例、*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辖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任务按照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匹配进行的原则,确定*县辖区范围内河湖水域岸线、水库、及水利设施界线、范围。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到2
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登记发证工作;到2020年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为县辖区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二、工作范围(一)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所称水工程主要包括县内二三级河流、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塘坝、湖泊等及附属设施。根据水工程类型、规模和安全管理的需要,水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1.流经*县辖区境内的黄河二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不小于五十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五十米;2.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
3、小于三百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3.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三十米;4.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库区至校核洪水位以外五十米至二百米;5.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三十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十米;6.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六十米; 7.挡水、泄水、输水渡槽和隧洞、扬水泵站等重要水工程建筑物外沿向外二百米;8.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9.供用水管道两侧各二米。(二)各类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1.水库主坝背坡脚以外的土地,大型的不得少于二百米,中小型的不得少于一百米,副坝不得少于五十米;2. 闸坝、扬水站、水利枢纽及重要涵洞侧墙外二百米。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管理单
4、位负责管理。已征用的,由水利管理单位使用。新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需要征用的土地,按自治区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后,划拨给水利管理单位使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使用,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三)各类水利工程的界址标志1水利工程用地地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20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设。2埋设界标时,
5、必须在双方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由调查人员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实地现场埋设界标。3所需界桩由水务部门按要求的规格、标准自行制作。三、实施步骤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总体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18年年底前,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第二阶段为2019年12月底前,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水利工程设施和工程用地进行确权发证。具体为:1收集资料。水务部门组织人员收集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组织开展前期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2申请确权登记。由水务部门向工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出登记申请。3权籍调查、测绘。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动产登记管理暂
6、行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供权籍档案、数据库等相关资料。县国土局同水务部门对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对四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等进行核实;4审核颁证。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照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5资料整理归档。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6.验收阶段。县水务部门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工程用地权属是否合理,确权工作是否界线分明、桩记醒目、图章齐全、手续完备、资料完整等进行审核验收。对于发现的问
7、题,责成立即修正,一时解决不了的,则暂不予以验收,限期解决问题后另行申请。四、确权依据县辖区水利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权属来源不明晰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权属不变,经征得权属人同意,可暂由使用者使用,但应划定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埋设界标,并按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条件成熟后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交由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者使用。本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应严格按照相
8、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对于过去已有权属确认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原有资料进行确权划界;对没有划定界限的,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权属。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1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2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之日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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