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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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名称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本基金以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补充完善当前医保政策和救助制度,解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现实问题,提高患者规范化治疗率,减少乃至杜绝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危害社会治安案(事)件发生为目的。本基金属非营利性救助基金,设立在慈善会,实行专户专账并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第三条成立
2、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相关事务的统筹协调。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担任,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慈善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基金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按照本办法负责基金申报人员的信息核实,区财政局每年按基金办公室审批情况划拨基金到区慈善会,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本办法负责基金的审批,区慈善会按照本办法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着眼长效、严格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基金使用实行滚动制,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自动结转到下年。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金采取财政
3、划拨、个人捐赠、上级部门支持和社会赞助等方式进行筹集。(一)财政划拨:由区财政局一次性划拨300万元作为初始资金,并根据上一年度使用情况补足差额,确保基金规模不小于300万元。(二)个人捐赠:组织发动全区干部群众和有爱心的社会人士自愿捐赠。(三)社会赞助:寻求各级党政机关、区内外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等赞助。第六条建立基金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壮大基金池。上级支持和社会赞助的资金应及时划拨到账;区财政局每年按基金办公室审批情况按时划拨到账。第三章基金的使用第七条基金使用原则。基金办公室按照量入而出、突出重点、公正合法、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年度基金筹集情况和特
4、殊困难群体实际情况,经基金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当年度使用计划,每半年至少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基金使用情况。第八条基金救助对象。凡户籍、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审批在册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困儿童、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度1-2级残疾人、民政建档特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且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鉴定)。第四章基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治救助对象,有监护人的,由其监护人向救治救助对象户口所在街镇提出申请;无监护人的,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代为向街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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