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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乡镇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工作,结合全镇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共分为 7 项,考评总分为 100 分。每一单项任务全面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评分标准扣分。单项分数之和即为总得分。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一)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健全、责任明确(10 分)。其中: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健全 2 分;工作目标责任落实 2 分;定期研究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2 分;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2 分;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培训 2 分。(二)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
2、积量达到任务标准(20 分)。其中: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四项指标各占 5 分,四项指标每差 1 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为止。(三)森林采伐管理(20 分)。全年采伐消耗量超过下达的采伐限额不得分;出现一次大的毁林采伐案件扣 3 分,扣完为止。(四)林地征占用管理(20 分)。其中: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率为 85%94%的扣 2 分,75%84%的扣 4 分,60%74%的扣 6 分,低于 60%的扣 10 分;出现一次大的违法占用地案件扣 5 分,扣完为止。(五)木材利用管理(15 分)。其中:木材经营管理、加工管理、运输管理各占 5 分,木材经营、加工
3、、运输方面每出现一次大的违法案件扣 2 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六)配合林业部门开展各类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10 分)。不配合或配合不好的,酌情扣分。(七)做好各类森林资源管理资料的档案管理(5 分)。各种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不齐全的,酌情扣分。二、适用范围(一)考核对象。各村(居)民委员会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适用本办法。(二)结果运用。考核得分纳入对各村(居)实绩考核内容,作为全镇农村工作年终目标考核、村级主要领导环境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三、考核方法(一)考核检查方法各村(居)民委员会对森林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经审查核实后,由镇
4、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检查考核,按照綦江区乡镇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 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在全镇进行通报,并抄送綦江区林业局。(二)考核时间各村(居)民委员会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上年度森林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自查并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于每年 2 月20 日前,组织对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分,每年 3 月通报考核结果。四、奖惩办法(一)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镇政府优先安排森林资源管理项目建设。(二)考核总分不足 60 分的,镇政府不予安排森林资源管理项目建设,并向其所在村(居)发出黄牌警告,其村(居)相关领导向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
5、检讨;连续 2 年被黄牌警告的村(居),其村(居)主要负责人向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连续 3 年被黄牌警告的,追究其村(居)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三)考核结果送镇纪委、镇党群办。五、特别规定(一)出现各类违法毁林占地或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被区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考核按不及格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考核按不及格处理,追究其村(居)主要领导的责任。(二)被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后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考核按不及格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被国家级林业局检查后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考核按不及格处理,追究其村(居)主要领导的责任。附件:指标解释 附件 指标解释 1.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森林覆盖率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基数,结合近期重点工程实施情况计算。2.辖区内采伐消耗量以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调查的数据为准;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率以区林业局行政审批办件或公文审批为准。3.大的毁林采伐案件指非法采伐林木 3 立方米以上;大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指违法占用 2 亩以上;大的木材经营案件违法经营或收购木材 10 立方米以上。上述案件以区森林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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