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残疾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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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残疾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残疾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及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根据*等文件精神和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的作用,让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及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二、重点任务(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
2、实根据财税202*22 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财税202*10 号)文件精神,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1.重点群体自主从事个体经营(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县税务局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县人社局对符合财税 202*22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3、“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人社局递交申请:(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县人社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核实无误后,对持有就业
4、创业证 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依法办理税收减免(1)县税务局对符合条件自主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纳税人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县税务局对符合招用重点群体就业条件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 7800 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根据财税202*21 号文件和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
5、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82 号)文件精神,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及时向县税务局提供全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基本信息,主要内容为退役军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退伍时间、退役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等。2.县税务局根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向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按每户每年14400 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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