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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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县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第三条 县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县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县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第二章 申 报第四条 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一)企业规模。各行业的行业龙头,符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企业。具体标准:从事种植
2、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 万元以上。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 万元以上。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农业龙头企业,年营业额需达到 500 万元以上。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达 500 万元以上。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 1 亿元以上。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二)示范带动。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具体带动能力分类如下:粮食 2000 亩;蔬菜 300
3、 亩;果树 500 亩;茶叶 500 亩;笋竹 1000 亩;木本粮油林 500 亩;中药材 300亩;花卉 10 万盆(株);生猪存栏 3000 头;羊存栏 1000 只;牛 1000头;鸡、鸭出栏 50000 羽;兔存栏 5000 只;鸽 20000 羽;蜜蜂 500箱;其他特种珍稀动物 500 头;渔船 30 艘;水产养殖面积 100 亩或网箱 100 平方米以上。(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 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 90%以上。(四)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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