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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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县文旅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
2、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五条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县级文旅业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县级非物质文化遗
3、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县级文旅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五条各项内容。项目保护单位属县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县级文旅行政部门。第六条文旅业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县级文旅业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县级文旅行政部门。第七条县级文旅行政部门收到县级文旅业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县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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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县 物质文化 遗产 项目 代表性 传承 认定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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