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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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02*年)的通知(芜政202*46 号)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 市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财农202*76 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扩大我市农业特色保险品种,对一季中稻在生产过程中遭受高温热害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提出以下保险实施方案。一、保险目的和原则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保障一季中稻生产安全,防范高温热害对产量造成的风险,稳定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
2、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二、保险对象、范围和种类(一)保险对象本市范围内从事一季中稻种植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和经济组织(简称:投保人)。(二)保险范围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一季中稻(简称“保险水稻”,下同),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1、种植符合当地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2、生长正常;3、7 月中下旬至 8 月中上旬抽穗杨花的;(三)保险种类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三、保险机构凡在我市设立的经公开遴选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同意执行本方案各项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均可承办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每个投保人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不得重复投保。
3、保险机构不得选择性承保和拒保,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承保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保险金额及保费(一)保险金额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的单位保险金额为 300 元/亩。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二)保险费保险费费率为 7.2%。按保额 300 元/亩计算,保费为 21.60 元/亩,市本级与县(市)区及投保人承担比例为 4:3:3(其中市级财政 8.60 元/亩,县级财政 6.50 元/亩,投保人 6.50 元/亩)。各承担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保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县(市)区已承担 30%保费补贴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向市
4、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市农业技术中心审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保险经办机构。五、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一)保险责任1、当本保险期间内的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大于合同约定的起赔点时,则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日有效高温差的统计方法如下:日有效高温差参考气象灾害中高温热害的定义标准,具体定义为:以保险期间内的任一日为统计日且前溯 3 天,若该连续 3 天(含统计日在内)每日的日最高气温和日平均气温分别在 35 摄氏度(含 35 摄氏度)以上和 30 摄氏度(含 30 摄氏度)以上,则统计日当天最高气温与 35 摄氏度的差额是日有效高温
5、差。(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2、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一季稻或改种其它作物;3、种子质量问题或不按农业部门技术操作要求而造成的损失;4、保险期间内的日有效高温差累计之和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起赔点;5、不构成本保险合同项一季中稻高温热害气象指数条件的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 7 月 21 日零时起至 8 月 15 日 24 时止。六、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公司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做到“定损到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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