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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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使用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重庆市梁平区辖内的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中的药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与制度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制度:(一)药品购进管理;(二)药品验收管理;(三)药品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管理;(四)有关记录和凭证管理;(五)药品调配与使用管理;(六)特殊管理药品管理;(七)不合格药品处理管理;(
2、八)药品拆零调配管理;(九)药品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管理;(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十一)中药饮片采购制度;(十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ADR)、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MDR)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
3、员应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使用药品的基本知识,正确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第八条 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关的实际工作经验。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第十条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药品仓库应具有与本单位储藏
4、、使用药品相适应的专用场所、设备和卫生环境。(一)药品仓库(药房)的地面、内墙壁平整光洁,无污染,门窗结构严密。(二)库房和药房应配备与经营场所相适应调节温湿度的温控、除湿设施设备。(三)应有避光、通风、防火、防尘、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设备。(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购入、储存、养护、使用等实行电子化管理。(五)医疗机构的药房应配置调配药品所必须的工具。第十二条 储存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有专用储存设备和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五章 药品的购进与验收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医
5、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对药品供货企业进行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并建立审核记录和资质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药品生产或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三)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四)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批件等药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生物制品检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按规定执行。(六)与供货方签定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供货方印章(红色)。第十五条 购进药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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